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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南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第 34民事部,就日本軍「慰安婦」倖存者吿日本政府一案判決出爐(2016 가합 505092 損害賠償(기))。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認定,日本政府必須要賠償 12名原告每人 1億韓元的賠償金。
由於被告方的日本政府,至始至終都主張南韓法院沒有資格審理本案,拒絕受理訴狀,也拒絕出席法庭。理論上,日本政府在 8號判決出爐後,如果不服判決結果,在 1月23日前都可以上訴二審。但因為日本政府至始至終都否定南韓法院可以審理本案,如果日本政府一旦上訴二審,就代表日本政府認可南韓法院的司法審理權,這樣就會和日本政府過去的主張相左,所以外界在 8號時幾乎可以判斷本案終審。
不出外界所料,日本政府真的到 1月23日前都沒有上訴二審,本案確定日本政府敗訴,須賠償 12名原告每人 1億韓元的賠償金。
*南韓法院在同一時間共有 2件由日本軍「慰安婦」倖存者控告日本政府的訴訟。另一起原訂於 2021年1月13日宣判,但法院卻在宣判前 2天(2021年1月11日)突然表示將在 3月24日再度答辯。雖然目前無從確定法院突然要求另一起訴訟案須再度答辯,是否是受到 1月8日宣判的案件影響,可以確定的是,法院突然在原訂宣判日的 2天前突然要求再度答辯,是非常罕見的情況,該起訴訟的判決日也勢必延後。
一切始於七年前
8號判決出爐的訴訟案,最早可以回溯到 2013年。
2013年8月,裵春姫、金君子、李玉善、李玉先等 12名日本軍「慰安婦」倖存者(其餘 8人並沒有公開本名),向日本政府要求民事損害賠償。然而,日本政府一直不願配合民事調解(日文:民事調停),按照南韓法院的訴訟流程,只要調解不成立,不需要原告 申請就會自動變成訴訟案(日文:訴訟移行),本案因此在 2016年1月正式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然而,自始至終拒絕配合的日本政府,拒絕收下訴狀,讓本案審理一度陷入膠著。2019年4月,南韓法院以公示送達的方式,讓本案在 2019年5月生效,正式展開訴訟。
2021.4.21 後續更新:今年 1月8日,南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做出歷史性判決,認定日本政府必須要賠償 12名日本軍「慰安婦」倖存者每人 1億韓元的賠償金。但是在同一時間,南韓地方法院共有 2件關於日本軍「慰安婦」倖存者的訴訟案(是不同原告、提訴理由也不同)。
今年 1月8日宣判的訴訟案,是由裵春姫、金君子、李玉善、李玉先等 12名住在日本軍「慰安婦」倖存者照顧機構分享之家(나눔의집、ナヌムの家、House of Sharing)的日本軍「慰安婦」倖存者,在 2013年8月,向日本政府要求民事損害賠償。
今天宣判的訴訟案,是在 2015年12月28日日韓兩國政府就「慰安婦」問題達成協議後,由其他的日本軍「慰安婦」倖存者提起訴訟。這起訴訟案原告團的代表人物,是俗稱「國民大姐」的李容洙(이용수)。今天宣判的這起訴訟案,原訂應於今年 1月13日宣判的,卻在第一起訴訟宣判後,臨時要求再度答辯,訴訟審理期間延長,才拖到今日宣判。當時法官臨時要求再度答辯,大家心裡就有底,可能負責這兩起訴訟的法官意見不一樣(因為兩個訴訟案提交的論點是差不多的)。
今天的判決結果就是,負責 2016年由李容洙作為原告代表的這案,法官認為這起案件日本保有「主權豁免」權,所以駁回原告提訴。目前局勢是,由李容洙作為原告代表的這案會再上訴,應該也會求助國際法院(ICJ),由ICJ負責判斷南韓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關於這起訴訟的論點和爭點,和本文提到的內容都適用,差別只在於原告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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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始於七年前/訴訟爭點:司法管轄權與「主權豁免」/有彈性空間的主權豁免權/「違反人權就不適用主權豁免」是國際慣例?/這次判決的意義/掩人耳目的對空喊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