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

前幾個禮拜有則新聞在網路熱議:「新店戰神」栽了 模範警察違法搜車被起訴

事實大概是在講說,有個派出所員警在路邊看到了一位男子,發現是轄區毒品人口,所以就叫他過來「盤查」,接著又說要搜索這位男子的車子。男子不同意,警察卻執意要搜索,男子就口氣很差的說,「我現給你看啦,如果我車上沒東西我一定告你啦!」員警就這樣給他搜了下去,結果還真的沒東西,相對的也被男子告。

這則新聞出來之後,網友各種意見出現,有人會說「檢察官不挺警察,這樣警察都不要辦案啦,不用在路邊維持治安啦」、也有人說「怕什麼就給他搜阿,不給搜索一定是有鬼」balabala,很多人都在為警察抱不平,認為檢察官很過份,這樣警察要怎麼辦案呢?

警察怎麼辦案?依法辦案,很難嗎?

一位警察可以隨便就把路人給攔下來「盤查」嗎?人民有被警察盤查就要配合的義務嗎?答案是否定的。警察要把人民攔下來,必須依法才能為之,詳細的規定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而且依法把人攔下來之後,也不能搜索,因為這個時候警察依然只是在執行行政權,他可以做的只是查驗身份而已,這個時候還沒到達刑事訴訟的階段。

但是,人生最痛苦的就是這個但是了,我們看警察機關不小心洩漏的查緝影片中,很常看到盤查完之後警察就開始搜身搜車,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先來說說合法的、正常的情況下,應該要怎麼處理好了。

員警阿明在路邊看到一台紅色馬三逆向未熄火地停在路邊,於是上前查看。阿明發現車內有人,想要先用勸導的方式,所以請車內的人把車窗搖下來,搖下來之後阿明聞到車內有濃濃的臭味,此時阿明眉頭一皺,覺得事情並不單純……

在上面的例子中,阿明看到有車逆向違停,所以本來就可以依照他的職權去開單或勸導(行政權範圍),因此要求車主搖下車窗是合理的。接著阿明聞到怪味道,阿明該怎麼做?他可以選擇(1)把人拖下車開始搜車;(2)要求車主開門讓他搜車;(3)跟車主說不好意思打擾了然後繼續巡邏。是你,你會選擇哪一個選項?

在公布答案之前,先講法律的規定。第一個是刑事訴訟程序的發動時機,「有犯罪嫌疑」的時候,就會開始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第二個是刑事訴訟中搜索的規定有哪一些,主要分成有票搜索跟無票搜索。理論上要對人民進行搜索,是在侵害人民的隱私權,因此必須經過法院審核後認為有搜索之必要,才能做出這種迫害人民隱私權的行為,這是第一個途徑: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但人生總是不會這麼美好,在路上總是會發生很多意外,很多時候跟法院聲請搜索票根本來不及,因此法律另外有規定,在例外的情況下,可以逕行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主要分成幾個原因,(1)為了要抓人,或現在裡面有人正在犯罪,我們叫做對人的搜索;(2)認為情況緊急,如果不馬上搜索證據就會被湮滅,我們叫做對物的搜索。除此之外,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同意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也就是受搜索人都同意放棄他的隱私權了,我們還跟他客氣些什麼?不過,法律為了避免人民「被同意」搜索,所以規定執行人員必須出示證件,並且得到受搜索人「真摯」的同意。

看完法律的介紹後我們再來幫阿明選擇,他到底該怎麼做。

他可以逕行搜索嗎?對人的搜索好像行不通,因為沒有犯人躲在裡面或者是正在裡面犯罪(注意,此時只是有好像有犯罪,並不是受拘提、逮捕的被告),對人逕搜這條路好像行不通。那對物的逕搜呢?也不行!為什麼?第一,對物的逕搜發動主體是檢察官,現場如果員警沒有得到檢察官的指揮是不能自己逕搜的;第二,現場的狀況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有證據會立即被湮滅掉,檢察官也不能隨便發動逕搜。所以逕搜的路行不通。

最後員警只能在受搜索人同意之下才能搜索。但是我們剛才有說過,同意搜索必須出示證件,並且經過受搜索人真摯的同意。我們先回到新聞畫面,員警有出示證件嗎?至少在新聞畫面裡面我們沒看到,當事人有真摯同意嗎?他在那邊大小聲,還嗆說你搜啊你搜啊,沒搜到東西我就告你,這樣你有感覺的他的真摯?至少我是感覺不到啦。

好,我們回到阿明的身上,他要看車內只剩下同意搜索,如果車內的人不同意,警察是不能隨便搜索車內的。這時候阿明該怎麼辦?就讓他走阿怎麼辦,難道要違法搜索讓自己被起訴?

不過有個例外,如果車窗搖下來後,很明顯可以在車內看到疑似毒品的結晶體,或者是疑似槍枝的東西,這時候已經提升到犯罪的程度,車內一定有一個人涉犯持有毒品或持有槍枝罪嫌,這時候員警就可以以現行犯逮捕,並對車子附帶搜索。

最後回應一下鄉民最愛講的,你如果沒有犯罪,就讓警察搜就好啦,怕什麼。但是,我們並沒有給國家公權力隨便搜索的義務啊,保有我的隱私權是我的權利,為什麼我就要沒事配合警察,而且既然我沒有犯罪,為什麼要讓警察搜索?好,就算是身上帶有違禁物,他也有權利不給你看啊!你要搜要看,很簡單,依法處理,要就是拿出搜索票,不然就是在合法的情況下無票搜索,就是這麼簡單。

本文經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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