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位明星發起「拒絕被穿高跟鞋」的運動,希望未來有一天女性必須穿著高跟鞋工作的規定可以消失。看了覺得很感動,但不禁讓我去想,台灣在法律上有沒有辦法做到呢?

服儀規定的合法性基礎,一般而言是源自於「工作規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雇用的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應報備並公開關於「工時、工資、津貼、應遵守之紀律、獎懲、福利措施或其他規定」的工作規則,所謂的服儀規定大多也會寫在這裡面。

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例如不能教人做壞事)或是團體協約(工會訂的),法律上通常認為工作規則是可以由雇主「單方決定」的。

如果工作規則中要求「服儀」,在台灣實務上通常認為合理

台灣目前好像還沒有人特別去法院打官司,爭「服儀規定不合理」這件事,但像是雇主因員工服儀不整、不合規定而記過、申誡,法院好像也不會去介入說「這樣不行」(參考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勞上字第35號)。

有些判決也認為員工不能遵守服儀規定、雇主將他開除是合法的。例如化妝品公司要求員工上班應穿著「黑色上衣、包裙、包鞋以及畫全妝」,雇主用「不適任」為由開除,法院也站在雇主那邊(參考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8年度花勞小字第1號,不過這個案子涉及試用期,可能有所影響)。

從這點來看,服儀規定似乎是被台灣整體的工作環境,甚至是法院所認可的。雇主訂定服儀規定,也沒什麼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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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女性穿著「高跟鞋」,是不是合理的呢?

我特別找到一個判決,我覺得滿值得大家看一看的。

某公司經營殯葬業,要求「男性禮賓接待員著制服、黑皮鞋、髮型梳理整齊、不留鬍鬚;女性禮賓接待員著制服、高跟鞋、盤髮型」。

法院認為,為了維護殯葬業的專業形象訂定服儀規定,屬於雇主對員工的必要指揮管理行為。而要求男性、女性各有不同的服儀規定,是維護整體形象所必要,並非僅針對特定性別有特定要求,亦非針對原告髮型、儀容的差別待遇,依一般合理社會通念,公司經理宣導髮型及高跟鞋的言論,並不會造成敵意性工作環境。

這個判決的起因,是勞工認為自己因為性別而受到雇主與公司的不平等待遇,因此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提起賠償訴訟。

雖然並不是特別針對服儀去打官司,但這個判決似乎也表示了法院覺得「高跟鞋」是一種合理的規定,而只要男性、女性都有受到服儀規定,就沒有性別的問題。

合理嗎?我覺得不。

男性的服儀規定,可能為男性帶來不平等的待遇;女性的服儀規定,可能為女性帶來不平等的待遇。為什麼男性、女性都有服儀規定,就能表示服儀規定並沒有造成限制或差異呢?

真的要探討的話,應該是從服儀的內容出發,而不是從性別的角度出發。例如同樣都是鞋子,為什麼一個是黑皮鞋,一個是高跟鞋?同樣都是髮型,為什麼一個是梳理整齊,一個是盤髮型?

但,我想這種「都有規定就是平等」的邏輯,不僅是這個法院的個人意見,更是現在社會上許多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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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如此,也不要灰心。

就像法院說的「一般社會通念」。假如這個社會逐漸改變,那麼法院依據的社會通念也會改變,終有一天服儀規定的合法性也有改變的機會。我想這也是這位明星站出來呼籲的原因,重視,才會有所改變。

說真的,我挑的這個也只是單一個案,假如未來越來越多案件衝擊法院,或許法官也會逐漸改變思想,重視這個議題,並作出更正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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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LawPartner律師談吉他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