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從17日的肢體衝突開始,21日到28日共3次院會,場外都有大量群眾包圍立院抗議,場內則經歷表決大戰、程序杯葛等,最終仍三讀通過。

場外抗議三天,修法仍在院會持續推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從17日院會開始處理,當天朝野衝突嚴重,藍綠立委都有人受傷送醫。

21日,在數十個民間團體的號召下,場外聚集上萬群眾抗議此次修法,民眾高喊「沒有討論,不是民主」和「不討論就散會」等口號,包括變裝皇后妮妃雅、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和台北市前議員呱吉等都到場宣講表達支持。場內院會仍在藍白人數優勢下,持續進行到深夜近12點,民進黨則透過不斷提出各種程序動議如散會、清點人數、要求重新表決或改為點名表決等來拖延議事。當天通過「藐視國會」及「反質詢」等相關條文。

24日,場外的群眾抗議持續,包括濟南路、青島東路從早到晚都擠滿人潮,到了夜間連中山南路和忠孝東路部分都封路。根據主辦單位聲明,場外最多有十萬人包圍立法院,繼續呼籲立法院散會。場內民進黨團則帶著藍白拖和氣球等道具,持續表達抗議。早上一度發生民眾黨立委麥玉珍以及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的肢體衝突。當天仍二讀通過「聽證權」、「調查權」等相關條文。

28日,場外白天下起傾盆大雨,人潮持續聚集在濟南路等區域。有數十名法律學者在線上聯署,指出本次修法有多項條文違反民主憲政秩序,且法條文意不清,要求退回委員會討論。

民進黨團在場內持續抗議,射象徵青鳥的紙飛機,並向主席台拋擲裝垃圾袋,國民黨立委則拿出象徵陽光的「黃金色太陽」,也拉起藍白色印有「讓陽光照進國會」的大布條反制。

最終韓國瑜在藍白立委保護下,於17:00敲槌,全案三讀通過。通過後又提「修正文字」,把「附件」改為「檔案」,此舉被民進黨指控為「黑箱」,後來撤回。又在提「覆議」的提案人為「國民黨」,引發民進黨立委抗議高喊「三讀無效」。

聚集在立法院外抗議的民團則表示,努力不會白費,接下來會有6大行動進行,包括要求行政院提出覆議、請求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聲請釋憲等。群眾也將兩個印著「重啟社會對話」、「公民捍衛民主」大球,從圍牆外丟進立法院。

Photo credit:中央社

三讀通過哪些重點條文?

藐視國會罪

  •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 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
  •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

  • 總統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人事同意權行使

  • 有關監察、司法、考試院長等提名,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並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 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
  • 被提名人違反上述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調查權

  • 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該法,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可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舉或彈劾;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 接受調查詢問者,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聽證權

  •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 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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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