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實習生、志工其實是不同的概念,不要把所有的概念都混為一談,我很同情受害者,我相信是可以向廠商求償的,但用全志工納入勞保的邏輯,只怕是創造了話題性,卻斷送了孩子們的學習成長的機會,不可不思量啊。
我昨天早上接到一通電話,我想應該是八仙樂園意外事件志工的家屬,他詢問了許多關於勞保賠償的問題,其中有一個問題引起了我的注意,「志工是違法存在的制度」…想了想,覺得有必要將這個問題放上來與各位討論。
我看待問題,其實角度會不太相同,我希望大家還是理性以對這種議題,快要選舉了,出來開記者會的立委們每一個都會選擇的考量,因此誰現在議題上,就打誰…;在開始之前,這個觀念我想請大家注意及小心。
勞動政策又再一次淪為選舉的工具,國民黨提出勞動檢查銀行、有人提出修改法令,讓勞工也有「有薪照顧假」,這種治標不治本的方式,我想對於勞工的環境是不會有任何助益的,希望我的部落格可以扮演一個中間發聲的平台,做有利於雙方的事情。
一、志工的實質意義在什麼地方?
志工就是以學習、關懷、付出為目的,在特定期間為特定行為之狀態,我想大家都應該做過志工,舉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那就是慈濟當初也是靠著志工師兄、志工師姐一點一滴累積而來的,我想這個大家都不陌生才是。
二、如果不出大規模的意外狀況,志工不也是一個常態?
我可以體會受傷家屬的傷痛,其中更讓人覺得為難的就是這群志工的孩子們,他們不但沒有勞保上的給付、更有可能面臨法律上的責任。因此,我可以理解他們的困難,若之後出現要將志工納入勞保的討論,這個議題我個人覺得與這個意外沒有一定的關係。
其實志工在台灣的社會很常見,而且現在沒有任何的證據可以顯示主辦單位是有心規避,再者,這類活動的型態通常都是以志工型態為主,且行之有年,現在出了意外就要將以後的類似活動納入勞保?這有些操之過急。
三、志工的工作內容怎麼可能跟一般員工不同呢?
至於假志工真僱用,我只能說,志工的工作內容就是協助活動順利進行,因此有「配合」主辦單位的時程是必須的,如果單以此判定有僱傭關係,這真的有些牽強,幾名立委的說法我實在無法認同。
四、如果強修投勞保,只怕年輕人會失去更多的機會:
如果真的將志工納入投保的範圍,只怕年輕人會失去很多的練習、見習的機會,而且看這個態勢,很像是要將所有的志工都要強納勞保,如果斷然實施,我只能說孩子們將沒有辦法獲得很多學習、成長的機會,是否要因為這意外而做這種措立法?我個人說實在話,持反對的意見。
五、可以推行志工投保商業保險,但投勞保我持保留態度:
志工必須納入商業保險,以保障其基本的權益,但就如同我所說,任何的活動都會有風險,參加者本就要承受這種風險,不論是台下的觀眾或是台上的工作人員,都是一樣的道理,不是出了事就要拿錢、修法來買單,這如果沒有選舉考量在裡,我真的不相信。
六、個人覺得合理的操作機制:
志工合作契約書的建制:
為什麼現在會那麼亂?我想主辦單位的志工工作事項一定是沒有訂定清楚,文件必須訂定,且主管機關最好有制式的規格、並設置報備制度,讓主管機關可以第一時間掌握資料。
大學畢業之前都要簡附家長同意書:
民法的規範是超過20歲就不用家長同意,但我個人覺得現在如果要求完備,如果志工都具備學生身份,請附家長同意書,事業單位也要電聯家長,確認其同意才可以放行;我知道很多志工的父母根本不知道孩子要去做什麼,才會有現在求助無門的狀況。
全部納入商業保險的投保範圍:
商業保險要有強制性,才能保障孩子們的基本權利,且要落實在合約之中。日後若有爭議,至少還有一個可尋法律管道解決的機會,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幾個民意代表出來鬼吼鬼叫…就有辦法解決?各位可以看看所有的報導,勞保局都沒有出聲,為什麼?簡單啊,沒有繳保費就沒有給付,這種概念就跟商業保險一樣,出來喊一下就想要修法?國會議員的常識實在是不足啊!
結語:
無薪實習生、志工其實是不同的概念,不要把所有的概念都混為一談,我很同情受害者,我相信是可以向廠商求償的,但用志工全納入勞保的邏輯,只怕是創造了話題性,卻斷送了孩子們的學習成長的機會,不可不思量啊。
全文獲作者授權刊登,文章來源:冰與火的世界
責任編輯:鄭少凡
核稿編輯:孫珞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