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將「重製」、「持有」、「支付對價」兒少性影像,納入性剝削行為樣態,將限時封網入法,授權警察機關建立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要求衛福部運用科技技術「主動巡查」涉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

藝人黃子佼被查獲持有兒少性影像,卻僅以緩起訴處分,引發社會譁然,並認為立法院在去年三讀通過的性暴力防制四法有漏洞,紛紛要求立委補破網,保障兒少被害人權益,避免憾事一再發生。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4月29日及5月1日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多項關鍵條文未有共識,朝野黨團於6月5日及6月19日進行協商,於昨天完成三讀程序。

下載持有和購買都要罰,排除二次元創作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重製」(即下載)、「持有」及「支付對價」納入兒少性剝削的行為樣態,並於立法說明載明,條文中「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係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的兒少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為限,排除ACG等二次元創作。

考量性影像犯罪具網路跨域及快速散布特性,三讀條文明定,為協助被害人處理性影像限制瀏覽或移除,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受理性影像申訴、諮詢、查察;通知網路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兒少性影像;其他性影像防制相關業務。

此外,該條文也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得運用科技技術方式,於網路主動巡查涉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數發部依法提供相關技術協助。網路業者對於巡查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為防止兒少性影像不斷流竄,三讀條文明定,為辦理兒少性剝削行為犯罪偵查,警察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

針對限時封網部分,三讀條文規定,網路業者透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應於24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兒少性影像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性影像處理中心得知網頁資料涉有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者,應通知網路業者、警察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

三讀條文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另外,中央警政主管機關、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司法院應適時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訓練,以充實調查、偵查或審理兒少性剝削案件之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之辦案專業素養。

購買觀看的刑責罰金都提高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的第36條,增列「無故重製」罪,並針對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明定罰金下限,罰金從現行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修正為得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刑責並未調整。

為減少性影像犯罪產業與行為,此次修法參酌韓國《兒童與青少年性保護法》第11條規定,將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納入犯罪行為並予以處罰,提高刑責和罰金,三讀條文明定,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對於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的犯罪行為,三讀通過條文的第44條,不僅提高刑責,也刪除單科罰金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支付對價觀覽兒童與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或其性影像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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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秉芳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