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在10/29預告將修正刑法與墮胎相關的罪章,各界譁然。原因在於法務部主張提高罰金到八萬元以下。對比國際社會多以「墮胎除罪化」為倡議方向之際,法務部突然提議往過去逆行,令人難以置信。
文:陳思妤(執業律師)
法務部在上週二(10/29)預告修正刑法第288條(懷孕婦女自行墮胎罪)、第290條(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第292條(宣傳墮胎罪)等刑法墮胎罪章的規定。
對於這份草案,各界譁然之處,在於法務部主張提高罰金金額。原本的法定罰金金額是「三千元以下」,法務部要提高到「八萬元以下」。
雖說法務部表示,提高法定罰金刑額度的理由,在於「為求罰金級距一致」。但在國際社會與公民團體多以「墮胎除罪化」為倡議方向之際,加重罰金刑的提議,聽來還是有如邀請大家來一趟穿越回古代的時間旅行一樣,令人難以置信。
不管如何權衡懷孕婦女自主權和胎兒利益,人工流產都不應該被當成犯罪
以人工方式終止妊娠,是一個中性的事實行為,這在刑法裡稱作「墮胎」,在優生保健法裡稱作「人工流產」。
不同法律下的名詞意味著什麼?這意味法律的制定、執行和解釋,會對中性行為或客觀事實形成主觀評價,而國家把某個行為定義為「犯罪」,代表國家認為這個行為存在本質錯誤,對於個人、社會或國家有害,才需要發動公權力去追訴和處罰。
而當國家把墮胎當成犯罪,就是在對社會傳達「人工流產對個人與群體有害」的訊息。
在刑法墮胎罪章裡,以人工方式終止妊娠的懷孕婦女,變成了「自行墮胎罪」的潛在被告,提供相關醫療資訊和建議的親朋好友,也是「自行墮胎罪」的潛在幫助犯和教唆犯。甚至,為懷胎婦女開立流產藥物或實施流產手術的醫師,明明是在執行醫師業務,卻也可能成為「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的被告。
只要墮胎在刑法裡是一種罪,就可能有第三人去警察局報案、去檢察署告發,要求法辦施行人工流產的懷孕婦女和她的婦產科醫師。婦女和醫師因此落入偵查程序,被當成犯罪者來調查。如果運氣好,可能遇到願意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辦的檢察官。但若運氣不好而被起訴,就要被迫背上沈重的訟累包袱。
可是,為什麼婦女和醫師需要為了終止懷孕這件事,被暴露在刑事追訴風險之中、承受這樣的程序磨難呢?收到地檢署傳票本身就足夠煎熬,何況實施人工流產後的婦女,身心狀況可能都還未完全復原,就要被當成犯罪嫌疑人調查,被調查的原因,甚至是公權力要審查這個人工流產的決定是否合乎法規範設定價值,何其殘忍?
法務部提議提高墮胎罪罰金刑,牴觸CEDAW公約施行法所賦予的機關義務
法務部提出提高墮胎罪罰金刑的提案,也牴觸了《CEDAW公約施行法》賦予法務部應該保障性別人權保障、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實現的機關義務。
CEDAW公約第12條第1項規定,為了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能夠獲得各種包括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為實現這項「不歧視義務」,就是由各個締約國盡可能修訂視墮胎為犯罪的法律,撤銷對墮胎婦女的懲罰性措施(CEDAW委員會第24號一般性建議)。
另一方面,只有女性能夠生育、所以也只有女性能夠實施人工流產,此時對女性實施人工流產的行為依刑事罪論處,這樣的刑事罪本質上就構成了歧視婦女的法規範(CEDAW委員會第33號一般性建議)。換句話說,墮胎罪實在無法找到與CEDAW公約共存的餘地。
CEDAW公約在2011年內國法化以後,已經是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法源,在適用上應等同於具有拘束力的國內法律,而不僅是作為比較法的參考依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應該符合公精神約,必須參照公約意旨及一般性建議,這些都是已經明白地訂在《CEDAW公約施行法》中的明文義務。
國際專家2022年來台審查CEDAW第四次國家報告時,已經表明對於「墮胎仍為刑事犯罪」的關切,並作成「建議墮胎除罪化」的結論。
然而,法務部明擺著CEDAW公約結論性意見不採納,卻捨近而求遠,特地在這次的草案理由援引德國、日本的立法例來支持墮胎仍為犯罪的現狀,還要同時自我說服這個選擇符合CEDAW公約規定,毋寧是掩耳盜鈴,至多也只騙得了自己。
把生育自主權和身體自主權還給女性
從從這次草案的修正理由、還有法務部在歷次CEDAW公約追蹤會議的立場來看,法務部似乎認為,符合優生保健法就可合法流產這件事,是兼顧婦女身體自主權和胎兒生命的展現,只要《優生保健法》存在例外的人工流產合法事由,法務部就可以維持墮胎罪的存在、甚至加重刑罰。
但是,法制上是否容許合法的人工流產,與女性身體自主權是否受到保障,不必然是能夠劃上等號的兩件事。把優生保健法當成婦女身體自主權和胎兒生命兩個價值的權衡折衷,也並非完全精準的理解。
回頭看《優生保健法》的立法歷程,可以發現當時人工流產合法化的想法,主要是出自於政府想要「優化」和「提升」人口素質,才為人工流產開了一扇合法的門。實際上,把人口政策當成放寬或限縮人工流產合法空間的出發點,不只出現在1980年代《優生保健法》草案的討論,直至2021年,都還有立法委員以「少子化趨勢日益嚴重」為由,主張要限縮優生保健法下合法人工流產的事由。
但是,這類論述框架,都顯示我們還沒有脫離傳統窠臼的魔障,還是被「女性負有生育的社會義務」的思維綁架。在人口成長的時候認為「女人可以流產!」,在人口緊縮的時候說:「女人不可以流產,讓她們盡量生!」,這還是將女性的身體想成是實現生育任務的載體,把非關於女性自主意願以外的考量,凌駕於她自己的決定權之上。
墮胎罪不合時宜,修正方向應是除罪化而不是擔心罰金太低
台灣的憲政社群與公民社會,在過去幾十年來砌磚鋪路,努力構建實現生育自主的道途。
台灣在女性生育自主權這一題,台灣自1980年代《優生保健法》制定與施行、人工流產邁向合法化起,已經累積長達40年的在地論述,足夠讓我們把視線拉回自身,用本土經驗去回應法律修正的需求,而非外求同樣不合時宜的比較法例。
這次刑法墮胎罪章的草案修正預告一出,婦女團體紛紛發出反對聲明,發布草案預告的公共政策參與平台,也在短短一週內累積了上百則反對提高罰金刑的留言,法務部也迅速回覆將廣納意見、審慎評估。
筆者誠摯希望法務接納各界要求撤回提高墮胎罪罰金刑草案的聲音,也藉此機會重新慎思墮胎罪存在的必要性。筆者相信,二十一世紀的台灣人民與法務部都能同意,墮胎罪確實已經不合時宜,應該要修,但修正的方向應該是除罪化,不是擔心罰金太低!
後續發展
11/5更新:經廣納各界意見後,法務部於113年11月5日撤回草案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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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馮冠維
核稿編輯:丁肇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