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m Muk(無限期支持台獨的香港人,BLOG:肝醣爆裂

1. 社會契約

社會之所以成型,便是因為公民讓渡部份個人權力予政府,所以政府能行使某些個人放棄的權力(如警察能合法行使暴力),介入公民之間的權力衝突,在理論上達致一個比較公平的社會。

現代發達國家中,一個公民侵犯他人權力——無論是財產權(偷竊)、身體自主權(強姦)、言論自由(恐嚇),懲罰均是失去財產權(罰款)或一段時間的人身自由權(監禁)。有些伊斯蘭國家行使以牙還牙的法律,新加坡則有鞭刑,保留令罪犯肉體痛苦的司法功能。

在眾多人權之中,我想無論是支持還是反對死刑者均同意,生命權是獨一無二的權力;如果沒有生存權,其他權力,如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皆會失去意義。

兩者的分歧,在於反對死刑者認為,正因為生命權獨一無二,所以公權力在無論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取走個體的生命權;而支持死刑者認為,正因為生命權獨一無二,故殺人犯在奪走他人生命權時,已形同撕毀與公權力間的社會契約。由於殺人犯是違約者,故社會契約的底線:政府不得奪走人民生命權,已不再適用於殺人犯。

2. 公平

不少反對死刑者認為,支持死刑者將處死犯人視為單純的情感宣洩。然而,司法的其中一個面向便是公平,企望令他人痛苦的犯人受到同等痛苦,是合理的期待,我不認為這值得批評。我同意,死刑不是令犯人最痛苦的刑罰,反對死刑者若想說服支持死刑者,可以推動令現行監禁更加痛苦的工作,例如把所有終生監禁的牢房改得更小更暗,禁止保外就醫,動用酷刑等。

*有反對死刑者認為,應報式正義僅是出於直覺的產物,不合乎正義,較好的選項應是修復式正義。應報式正義基於不理性的報復心,報復心在無政府主義下雖然有益,在執行刑法的公權力存在時,報復心則會造成比需要更大的刑罰,增加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我的疑問是,我們該如何界定「比需要更大」?反過來說,「殺人償命」這種正義概念也未必僅出於報復心態。為甚麼這不是一種合理的、公平的正義觀?

反對死刑者不妨自問:假若一個政府廢除死刑,卻以法律默許報復行為(例如西班牙一位母親燒死強姦女兒的罪犯,被判5年半徒刑),你們認為這可以認受嗎?可以接受的人可能是單純地認為公權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剝奪公民生命;不可接受者則是反對任何報復行為。

3. 嚇阻力

我認為這是反對死刑者最有力的論點:有數據證明推行死刑的國家謀殺率反而比較高。然而,反對死刑者得釐清一點:究竟是推行死刑令謀殺率提高,還是較高的謀殺率迫使國家使用死刑?反對死刑者也得接受南韓暫停執行死刑時,殺人犯增加了32%的挑戰。

在支持與反對死刑者同樣渴望遏止罪案的前提下,這將是反對死刑者最易獲取對方認同的論點。

Photo Credit: ACLU-NC CC BY 2.0

4. 對社會的實務意義

監禁除了教育意義外,還能把不適合於這個人類社會的人隔離在外。

現今社會建立在一種人權共識上,人們不再遵守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而承認彼此均有人權,很大原因在於人有同理心,有能力理解其他人失去權力的痛苦。人類的基因庫中有各種Variations,缺乏同理心是種正常的變化型——不過數千年前,人們依然遵從叢林法則。

我不認為人缺乏同理心是道德過錯(若他們從政則是),但這種人犯罪後,未必適合在這個以人權為本的社會生活,因為教育難以改變天生的傾向,他們會傾向不自覺地繼續侵害他人人權。

支持死刑者,自然認為死刑是最有效的永久隔離方法;反對死刑者認為有同等有效的Alternative,例如不得假釋終生監禁。值得留意,不少支持死刑者認為死刑是「最」有效的隔離法,往往是因為司法不嚴,常有判刑10年實際關3年的情況;反對死刑者可考慮承諾監督司法,確保司法方嚴格執行刑期與心理評估。

若國家重拾古希臘時代的流放罪,把缺少同理心的罪犯放逐至孤島,讓他們自給自足,是不是也是一條可行的思路呢?

*有反對死刑者認為,教育也是司法的重要面向,社會應致力於「教育」天生缺乏合群性的罪犯,助他們重助社會。然而,天生不適應社會生活的人要被迫在社會中生活,對他們是不是一種折磨呢?當我們熱切地宣稱要「幫他們重返社會」時,其實暗示了現代社會比自然狀態更高尚。我不肯定這是不是一種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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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本問題

支持死刑者認為,終生監禁有較高的經濟成本。反對死刑者或許認為人命是不可以用金錢衡量的。但我們只要依靠統計學,便能算出建造每米鐵路平均會死多少工人,而這個社會依然在建造鐵路;同時,大量的病人因缺乏金錢而無法得到較先進的治療。這個社會無法說服我,人命不可以用公錢衡量。

反對死刑者可以強調判死刑的成本比終生監禁更高,誤判死判的高額賠償金比終生監柰更高,囚犯的工作足以支付社會成本;研究私人監獄公司的經營模式,或者推動政府組織囚犯參予高風險工作(如挖煤,藥物的人體實驗)。

我亦不反對社會強制被處決的死刑犯捐贈器官,許多病人等不到一個新鮮的器官便死去了。

6. 冤案誤判

反對死刑者認為,由於死刑不可逆,誤判則造成無可挽回的、對無辜的人的傷害。我認同這點,然而,若死刑只限於現行犯且承認犯罪的人,那是不是等同不會誤判死刑了呢?

7. 社會責任

有些人認為,犯罪者與社會環境有關,社會與罪犯同罪;我認同分析犯罪心理時,應從宏觀社會入手,這樣方可有效避免同類事件發生。然而,懲罰罪犯與檢討社會並無衝突,而把個體過錯全體推向體制也是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人除了身處社會的宏觀環境外,還位於社交圈的微觀環境,社會是無法為後者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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