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未來可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最高可罰款新台幣200萬元;同時也明定禁止吃貓與狗肉,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的罰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對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條文明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金。

此次三讀,也將禁吃貓、狗肉入法,條文明定,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的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公佈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提案修法的立委王育敏表示,這次修法是她最棒的生日禮物,未來加重對虐待動物的刑責,希望國人可以好好愛護動物,減少動物被虐待的情況。

對於禁吃貓狗肉入法,王育敏也說,已有部分縣市將禁吃貓狗肉列為重要的地方自治條文,但她認為不只是部分縣市該這樣做,全國都應這樣做;今天通過這項立法,宣告中華民國將成為亞洲第一個完成立法的國家,發揮了指標性的作用。

此外,本次三讀條文也明定,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動物,也就是說未來在遛狗時,飼主不能騎著機車,將繩子掛載機車上,讓寵物跟著跑,否則將開罰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自由報導,立委王育敏表示,修法主要目的是虐待犬貓事件頻傳,之前還甚至發生集團放狗殺街貓事件,僅台北市就有85起檢舉案,現行動物保護法刑度嚇阻力不足,實有提高虐待動物處罰之必要;此外,近年來民眾動保意識的提升,地方政府也率先將禁食貓狗肉列入自治條例中,促成本次禁食貓狗肉的修法。

而在《動保法》第27條中,除了販售、購買之外,新增「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犬貓成份的食品,也要開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中時報導,由於過去曾發生飼主一邊開車、騎車以附繩鏈方式遛狗,導致寵物體力不堪負荷遭到拖行,甚至受傷。因此,三讀條文也明定,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盼飼主以「步行」方式遛。

若使用藥物、槍械導致複數動物死亡之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