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自用
原住民獵人王光祿案纏訟11年終獲平反:被控非法持槍與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最高法院改判無罪確定
本案纏訟至今已經11年,各級法院均參與,還有監察院認為判決有誤、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大法官提出憲法解釋、總統頒布特赦令等,如今終於落幕。王光祿雖然早已不須服刑,但仍表示放下了一塊心中的石頭。
《野保法》修法增「東非狒狒條款」,動物脫逃業者負擔圍捕費
草案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如有逸失,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自行積極圍捕,並得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協助圍捕,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也得主動圍捕,且協助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而後續衍生的收容及暫養所需費用等,也得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
野保法「挾持」動保法闖關,「非營利自用」疑義未解
經過半年多,在孔文吉拉下動保法修正案後,終於決定協商日期,但當初受到質疑的「非營利自用」到底定義為何、監督機制完善與否等問題,至今仍沒有答案。
山羌、台灣獼猴數量很多卻是保育類?從原住民狩獵爭議看《野保法》的不足
相較於一修再修、日益嚴苛的《動物保護法》,野保法似乎缺少了全民的關注,當現在已經有許多如:台灣黑熊、石虎、歐亞水獺等動物傳出滅絕的警訊時,我們的野保法是否也應該要與時俱進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