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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新会县设立新会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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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新会县设立新会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10月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关于新会县撤县设市的请示》和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四日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会县,设立新会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新会县的行政区域为新会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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