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說,施行細節是要補足母法未周全之處,例如病人擁有知情權,任何醫療處置及手術的「同意」均應以病人為優先,若病人沒反對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才能由關係人做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明年1月6日上路,衛福部3日發布細節及配套辦法,明定當事人若變更醫療決定,例如原本拒絕維生醫療卻改變主意,醫師則應以民眾臨床決定為優先。醫事司表示,新法上路後,民眾也可立下書面預立醫療決定。
衛福部公布的「病主法施行細則」、「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及「預立醫療決定書」格式。
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說,該法讓病患尊嚴善終權利邁進一大步,最大的重點是民眾往後分別在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的5種臨床狀況下,就維生醫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勾選4種選擇。
其中,據施行細則規定,所謂「末期病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永久植物人」狀態,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植物人狀態:
- 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6個月無改善跡象。
- 非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3個月無改善跡象。
「極重度失智」則是指確診失智程度嚴重,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或工作,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達3分以上。
- 功能性評估量表(Functional Assessment Staging Test)達7分以上。
而「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是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持續性重度昏迷:
- 因外傷所致,經診察其意識超過六個月無恢復跡象。
- 非因外傷所致,經診察其意識超過3個月無恢復跡象。
- 有明確醫學證據確診腦部受嚴重傷害,極難恢復意識。
上述的診察及確診,都應由2位神經醫學相關的專科醫師執行。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神經內科主任劉建良指出,在臨床上針對昏迷或植物人都有很嚴謹的規定,但何謂不可逆轉、何謂永久都需要由國家統一決定,目前細則中以「時間」作為判定,定義清楚,未來在臨床上判定不難。
台大醫院安寧緩和醫療病房主任姚建安表示,這次的臨床診斷標準方式是多數人最能接受,也接近病人自主權利精神,讓善終不再只是口號,能明確的讓民眾知道,自己在多嚴重的情況下,可實施預立醫療決定,生命自主回歸每個人手中,最重要的是讓家屬知道,摯親到哪個層度就會離開,不再需要背負不孝或謀財害命的「罪名」,甚至為了生死,導致家庭反目、醫病糾紛。
衛福部亦同時發布「預立醫療決定書」格式,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民眾可至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進行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並由醫療機構上傳完成健保卡註記作業。
簽署條件為年滿20歲,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民眾,並需要有2名見證人(不含照護團隊的醫療人員)。
「預立醫療決定書」中,意願人可分別在上述5種臨床狀況下,就維生醫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分別勾選以下4種選擇:
- 接受
- 拒絕
- 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 在一段時間內接受嘗試治療後停止。
另外,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者可以同時指定多位醫療委任代理人及其順位、權限,但如果患者臨床書面決定與預立醫療決定不同時,應依書面明示意思,但如是選擇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者,於其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前,仍應依其原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執行。
至於在「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醫事司指出,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200床以上評鑑合格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若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山地、其他偏遠地區,其諮商團隊需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再成為諮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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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