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9)日對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中的通姦罪相關規定做出釋憲,認為不符合《憲法》中男女平權保障及比例原則,宣告違憲,通姦正式「除罪化」。往後針對婚姻外遇,將以損害賠償、離婚及財產分配等民事糾紛進行訴訟,不以刑事罪名論,司法院和法務部將進行相關修法。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針對通姦罪,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此次大法官解釋共分兩個部分,第一部份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於與配偶以外發生性關係者及第三者處1年以下徒刑,是否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及對基本權的保障。

司法院長、大法官許宗力對此說明,通姦行為通常發生在私密空間,不具公開性,調查過程嚴重干預隱私,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限制、以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自釋憲結果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允許只告第三者,亦違憲

第二部分是《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允許只告小三、小王,而不告出軌的配偶,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大法官許宗力解釋,通姦罪在性質上屬於刑法「必要共犯」之犯罪,即必須有「通姦人」與「相姦人」,犯罪才可能成立,若僅有「相姦人」受追訴懲罰,此差別待遇實屬違憲。

刑罰處於最後手段,雖有嚇阻作用,但對婚姻關係幫助有限,與婚姻關係能否維繫,沒有直接關聯,多數告訴人(元配)在選擇對配偶撤訴時,通常已決定是否延續婚姻關係;僅控告小三、小王,通常只是出於報復心態。

未來對於通姦罪的處置

釋憲後的記者會上有提問指出,未來民眾若欲提告通姦罪,應如何處理?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表示,法官應諭知免訴,即是不需審理。

不過,這並不代表不能對外遇提出告訴。《ETtoday》報導指出,配偶若外遇,民眾仍可以通姦為由訴請離婚,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分配財產;由於民事侵權訴訟舉證較寬鬆,只要證明配偶與他人有不當親密舉動,例如擁抱或接吻,即有可能獲判賠償。

另一提問指出,台灣民意以反對廢止通姦罪的比例較高,民眾擔心缺乏法律規範,未來婚姻外遇案例會增加。林輝煌對此舉例,韓國2015年宣告通姦罪違憲,後續調查發現,外遇的比例並未受到影響;呼應本次釋憲內容,婚姻關係以雙方感情為基礎,通姦罪對維繫婚姻實際上並無太大幫助。

法律應與時俱進

《自由時報》報導,我國刑法是世界上少數仍把通姦入罪的法規,法界長期以來都希望廢止,但礙於七成民意反對,「沒人敢修」,而今大法官宣告違憲,可說是為修法鋪平道路。

《聯合報》報導,2002年大法官曾對通姦罪作出釋字554號解釋,當時554號認為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的存續與圓滿,可制定規範、約束夫妻忠誠義務。

今日釋憲中,許宗力表示,隨著社會自由與多元發展,參照民主國家婚姻法治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自主的重要性,更受到肯定和重視,配偶性自主權的限制多年來成為重要問題,而法律有與時俱進的必要。

外界反應

對於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下一代幸福聯盟》聲明表示遺憾,認為台灣婦女將離幸福越來越遠,「贊成通姦罪去刑法者主張,去刑法後還有民事賠償可以請求;但是很多東西是沒有辦法用錢解決」;若因通姦罪不能杜絕外遇而要廢止,「刑法也不能杜絕犯罪事件發生,那是否都要廢除呢?」

《婦女新知協會》對通姦除罪化則表達肯定,強調通姦除罪化,並不代表贊同通姦,而是深知刑罰無法將人強留在婚姻關係內,更應關注的是婚姻破滅之後的生活重建,透過民法公平分配財產、妥善扶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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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宜萱
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