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義榮

又到了5月報稅季節。2015年的報稅有比較多的變動,對於特定族群都有某種程度的影響:有人可以少繳稅、有人卻是要多繳稅了,今年報稅比較大的變動項目有:

  1. 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職業者,以及有租金收入、高股利的投資族,今年五月將可少繳一點稅。
  2. 今年個人最低稅負課徵門檻,由600萬元調高至670萬元,死亡保險給付扣除額由3,000萬元調高至3,330萬元,對於海外所得、人壽保險規劃等都提高扣除額金額。
  3. 對股票族的不利消息:今年開始股票股利中的可扣抵稅額只能減半扣抵,股利所得變成是加稅了。
  4. 豪宅實價課稅範圍擴大:財政部今年下修全台豪宅強制實價課稅申報門檻,擴大豪宅實價課稅範圍。雙北部分,原售價逾8,000萬元才視為豪宅,新規定是台北市改以售價逾7,000萬元、新北市逾6,000萬元者,就要納入實價課稅對象。

可去電子申報繳稅網站下載申報軟體

要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網站下載安裝綜所稅結算申報軟體,再進入報稅軟體後選擇憑證報稅,依照軟體指示下載所得資料後,檢查各項資料是否正確。如果你申報扣除的金額沒有超過向國稅局查詢得出的金額者,申報時可以免附相關單據。

不過,有時候國稅局蒐集的扣除額資料不見得完整,因此,平時仍應保存相關的單據,以便適用列舉扣除額。如果下載資料有缺漏時可以再自行添加。除了標準扣除額(單身者79,000元;有配偶者158,000元)外,當然你也可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如: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最後由軟體進行試算,然後選擇繳稅方式後把申報資料上傳就可以申報完成。

一般人報稅時容易犯的錯誤

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申報2.4萬元,但只有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能申報 ,有些人會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申報扣除,這是錯誤的申報方式,全民健保費則可全額申報。

疾病就醫,經醫療院所治療後所開立的單據,都可以於報稅時檢附單據正本申報扣除,但屬於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等,因為不屬於醫療,所以都不能申報抵稅;另外,醫藥費收據中如果商業保險已經給付部分的金額,這一部份就應該先減除,剩下不足的:保險沒有給付的部分才能申報。

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

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職業者、或是夫妻二人的所得除了薪水外,還有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公司給的獎金、股票配發的股利、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的,今年報稅就多了一項利多。過去他們申報所得稅時,夫妻兩人合計的所得淨額會比單身時各自分開計算要多,課稅適用稅率級距也會跟著拉高,要繳的稅金自然比較多。

自今年開始,在國稅局提供的報稅軟體的試算上,除了原有的夫妻合併申報、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但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兩種方式外,將會多了一種: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的方式,你可以就這三種試算結果,選擇一種對你最省稅的方式申報。

不過要注意的是,具家戶性質的特別扣除額,夫妻課稅仍以家戶為單位,並非雙方都有一個同等額度的扣除額。像是子女免稅額、房貸支出扣除額等,如選擇以夫為家戶納稅義務人,則要由夫申報減除;且夫妻仍共用27萬元的儲蓄投資扣除額額度。

例如夫有15萬利息收入,他扣除了15萬儲蓄扣除額後,妻也只有剩下12萬的扣除額可用,並非是二個人都各有27萬扣除額。由於夫妻各類所得計算的方式,有多種計算方式可以試算,為了避免錯誤,建議還是下載國稅局報稅軟體後進行試算,軟體本身會為你列出最佳的報稅方式,這是比較穩當的做法。

Photo Credit:Tax Credits@Flickr CC BY 2.0

個人基本所得稅額申報項目更新

從民國95年開始實施的最低稅負制,如果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加上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4項所得,超過600萬就要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今年已改為超過670萬才需要填寫,而特定保險給付也從原本的3,000萬元,增加為每一申報戶全年死亡給付在3,300萬以內者免予計入。在海外所得方面,就要留意自己在去年是否有出售註冊地在境外的海外基金,或是有在境外投資所賺的錢匯回台灣,金額是否超過670萬了。

要記得申報證所稅

證所稅是在102年恢復課稅,去年首度申報,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因為其交易所得目前仍是免稅,因此僅有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者,不用申報。

但若交易標的是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興櫃股票出售張數超過100張、出售屬承銷取得的IPO股票達到10張以上者,就要申報證所稅。

證所稅為單獨分開計稅,不必併入綜所稅計算,單獨計算後再與所得稅合併申報。同一申報戶的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若有證所稅所得,必須填在同一張申報書上。

民國103年度出售房屋要記得一併申報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如果沒有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的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 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以下同)7,000萬元以上。
  2.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以上。
  3. 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出售高價豪宅的納稅人,在實價課稅原則下,即使未舉證成本,也需以房地出售實際總價乘上房地比(即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屬於房屋的售價,再依15%的推計率計算售屋利得,並按5%至40%的所得稅率,繳納售屋財產交易所得稅。

簡單說出售高價豪宅有二種狀況:

有買賣價資料計算方式是:

(賣價-買價-仲介費等成本)x房地比(即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稅額

(稅額+個人年度綜合所得)x 5%~40%課稅級距=當年度應繳綜所稅

舉例:

A君賣出9,500萬住宅,當初買價6,300萬,仲介費等成本380萬元,

9,500萬 – 6,300萬 – 380萬=2,620萬

2,620萬 x房地比0.3(假設房地比=3:7)=786萬

786萬+A君年薪150萬=936萬,再依課稅級距40%課稅。

無買賣價資料:

若無法舉證買進成本但有賣出價,又舉不出任何成本資料時,政府就會依實際售價15%做為售屋所得,再乘以房地比=稅額,再加上個人年度綜合所得x 5%~40%級距。

舉例:

A君賣出9,500萬住宅,無任何成本資料

9,500萬 x 15%=1,425萬

1,425萬x房地比0.3(假設房地比=3:7)=427.5萬

427.5萬+A君年薪150萬=577.5萬,再依課稅級距40%課稅。

不過自101年8月1日起已有房地買賣之實價登錄資料,因此已常見國稅局針對「已課豪宅房屋稅之房屋」、交易頻繁者(同一人一年內出售6戶以上,尤其是在雙北、桃園、台中四縣市)、預售屋或不動產交易金額較大(都會地區成交總價在3000萬元以上)有改按實際成交價格課徵財產交易所得之案例。

建議不論買入或賣出房地,皆應保存交易時資金流程憑據(例如收付款票據影本)、支付仲介費、契稅、奢侈稅、代書費、裝潢費收據,作為取得費用或成本,在國稅局查核時才有應對之憑據免得被補徵稅款。

本文獲財子學堂授權刊登,原文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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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士範
核稿編輯:鄭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