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言論沒有立即危險,只要手段並未無故破壞法制,那麼每個人意見及其表達方式都應該有自由進入言論市場,接受其他人的評斷。
文:法律白話文運動
公眾集會的權利
我們都有權利接觸我們的朋友,並且一起和平地保衛我們的權利。如果我們不願意,沒有人能命令我們加入任何團體。
人權規範中,大部分權利與自由的概念是很個人的,關照的大多是一個人的念頭、想法、意見表達、行動、謀生能力、財產、生計等,但人在江湖中,有許多事情是無法憑一己之力完成的。因此,《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規定:「人人享有和平集會及結社自由的權利。」這項權利承認了公民之間互相串聯與合作的重要性,尤其當對手是龐大的國家機器以及主流社會的時候。不過,這一條還有另外一項規定,「不得迫使任何人從屬於某一團體。」可見在加入任何組織、集會與社團時,每個人都該是明白利弊得失,而心甘情願。
遊行抗議沒錯,除非它造成危險或蓄意破壞法治【註1】
2017年8月19日,因「台灣反年金改革行動」相關團體在台北田徑場外陳抗,導致來自世界各國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的運動員無法順利進入開幕式。消息傳出,網路輿論沸騰,批評者認為這樣的陳抗行為讓台灣「很丟臉」。甚至,有不少人認為應全面禁止到國際運動會場抗議的行為。
然而依《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人民本來就有上街遊行的權利,只是行使這項權利,通常會影響到他人,所以需要法律來做一些安排與限制,因此台灣還有一部《集會遊行法》。依照現行制度,集會遊行需要主管機關「許可」,而此許可的標準容易因政治立場而改變,在已民主化的台灣社會更是不被允許。
因此,經過兩次大法官釋憲後——司法院釋字445號及第718號解釋——大法官認為「許可制」是合憲的,只是要做一些區別。如果是針對遊行的「非內容」之處,例如地點、時間、方式等,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更改,但若是針對遊行的「內容」,如陳抗的對象是年改、服貿,主管機關不能介入干預,以保障人民言論與思想自由。
然而,凡事總有例外。一旦集會遊行的內容具有「明顯且立即的危險」,主管機關可以不同意。這主要是參考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在1919年的「申克訴合眾國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提出之:「…在於所提出之言論出版內容,是否已達到足以引起明顯而立即之危險狀況,而產生議會有權阻止實質危害…」,比如暗殺、教唆暴力、種族歧視等。
基於人權保障,人人都可以抗爭。關於反年改團體的陳抗事件,年金改革涉及到軍公教本身的權益,為自身權益發聲沒有錯,內容本身亦無「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故反年改團體之陳抗是應受法律保障的,若僅造成他人暫時的不便,亦屬應容忍之範圍(並藉由媒體曝光,提高抗議效果)。在世界貿易組織議場外也經常發生抗議,大多關於反對自由貿易。2016年巴西里約奧運場外有關於「為興辦奧運迫遷貧民」的抗議。2008年北京奧運,各國傳遞聖火時也發生各種抗爭,大都是針對中國境內的人權迫害。
那麼可以針對抗爭的「手段」設限嗎?抗議者可以阻擋選手進場嗎?施放煙霧彈與攻擊警察呢?這些問題都直指一個核心議題:不能破壞法治的底線——刑法。在2014年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案中,因為ETC(電子道路收費系統)導致許多國道收費員失業,所以他們透過占領高速公路的方式當作抗爭手段,被檢察官依刑法第185條「壅塞陸路…致生公共危險罪」,將他們起訴。但法官後來認為,這條使用必須要有具體的危險,抗爭的收費員們因為在高速公路四線道上,仍有讓出兩線,並未造成真正的危險,所以判決無罪。
819反年改抗爭後,網民群情激憤,似乎未達陳抗效果,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甚至在記者會上批評這些團體是「王八蛋」,助長了反對陣營的情緒氣焰。如此也很危險,若針對自己不贊同或不在乎的議題,就輕言判定誰能或不能擁有什麼權利,亦不符合民主原則。只要言論沒有立即危險,只要手段並未無故破壞法制,那麼每個人意見及其表達方式都應該有自由進入言論市場,接受其他人的評斷。
抗議意見時,非得讓全世界都能看出我是誰嗎?【註2】
近幾年對台灣人來說,最讓人感到挫敗且惶恐的人權問題,莫過於目睹香港人被鎮壓的狀況。2019年6月以降之「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又稱「反送中運動」)迄今,香港政府為了遏止人民走上街頭,除了施放催淚彈、胡椒噴霧、橡膠子彈等方法,少數可以堪稱以「法治」方式處理的當屬在同年10月4日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頒布的《禁止蒙面規例》,雖然已於11月8日遭香港高等法院確認違反《香港基本法》而暫停適用,但是「禁止蒙面 」這件事,真的毫無道理嗎?
蒙面,最大的目的就是隱匿身分辨識——它保護了匿名表達的自由,如對執法人員不當蒐證之抗拒;也可能是象徵性或功能性表現的一種形式,如為抗議使用生化武器而配戴骷髏面具,或避免催淚彈等防暴武器而配戴防毒面具。蒙面也可能有「去個性化」(de-individuation)的疑慮,人在無法被辨識的情況下,會因降低自身評價,而容易有衝動、暴力傾向。因此,在管制「蒙面」之前,最重要的確認蒙面的意圖,事前、一般、廣泛的禁止都可能因「涵蓋過廣」而有侵害人權之虞。
被宣告違法的《禁止蒙面規例》規定,警察在公眾場所可要求民眾除去蒙面,如果不願除去將構成犯罪,警察權力得到相當程度之擴張。若「禁止蒙面」的理由是「光明磊落,何必鬼祟」,那此應建立在公開透明的法制這個大前提之上。在香港警察濫捕、施暴等問題未解之前,示威者在和平集會中選擇蒙面掩蓋身分,應是可以被理解且接納的。
而且如果我們擔心「無法辨識個人身份」所造成的影響,採取「犯罪確定後的加重處罰」似乎是一個侵害較小的手段。這樣除了使多數和平示威者仍享有不受恐懼匿名發表言論的自由,若少數人破壞物品,還是可以用刑法規定中的毀損罪處理,甚至若有襲擊警察等行為則能用妨礙公務罪繩之以法。因此,當蒙面有可能造成暴力犯罪的時候,再施以更重之處罰,似乎才是兼顧匿名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秩序的方法。
當一個人對某個社會制度發出質疑,或許可能是他對於這個社會適應不良,但當同時有數百、數千甚至數萬公民都對某項社會制度有意見,就代表這個制度可能有問題,此時應探究其訴求,以消弭社會衝突。集會遊行就是希望讓這樣一股力量有機會被看見,正因一個人的聲音容易被忽略,所以集會遊行權就是要為了保障人民得以集體行動的方式,和平地表達眾人之意見,透過與社會各界溝通對話,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這也是基於「主權在民」的理念所應該落實的基本人權。
為了保障這項自由,國家要做的應該是協助集會遊行之順利,包括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可以有效保護集會的安全措施,以及設計相關制度,確保參與者能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權利。禁止集會遊行的參與者蒙面,香港並非首例,但該法案卻引起香港市民強烈反彈及擔憂,本質上就如同反送中運動深層之恐懼——日後遭國家報復的可能性。面對市民的恐懼,政府該做的並不是強制揭開遊行者的面紗,而是睜開看不見民意的眼睛。
思辨與討論
1. 本章中,我們提到,人人都應有組織並參與和平集會、結社的自由,而這項自由與思想及言論自由習習相關。法律要求人民事前向政府報備,是否限制了這項權利?
線索:在台灣,關於言論、思想、集會、結社自由之保障不過是1987年解嚴後的事而已,可參考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上的《轉型正義,沒有人是局外人》專題文章。
2. 換言之,沒有人應被迫參加任何社團或集會,但曾有不少政治組織與遊行集會,老師、家長帶著小孩上街頭(姑且不談出於顧小孩的原因),如此是否可能有爭議?
線索:2016年「婚姻平權全民決定」反對同婚大遊行中,據報導,有老師動員學生和家長一同上街,甚至要點名,大人多半戴著口罩,小孩卻沒有,因此引發議論。
附註
[1] 改寫自劉珞亦,《反年改抗爭是「王八蛋」?禁止陳抗才是真王八》,法律白話文運動。
[2] 改寫自蔡涵茵,《禁止蒙面因為國家想知道是誰上街頭不可以嗎?》,法律白話文運動。
書籍介紹
本文摘錄自《公民不盲從:生而為人,如何有尊嚴地活著——國家能賜死人民嗎?能投票就是民主?防疫就能限制出入境?收入低就該餓肚子嗎?……30堂基本人權思辨課》,麥田出版
作者:法律白話文運動
編者:李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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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不是特權。人權到底是什麼?
一本適合所有人閱讀的人生教科書
納稅者權利法跟我有什麼關係?家長有權利對「同志教育」說不嗎?歌手不能唱自己的歌?紅燈何時亮,幾時可尋芳?……
最實用的人權讀本,30條基本人權的探索與思辨,幫助我們真正理解人權的意涵,成為一個更進步的世界公民。
人權並非國家所賦予的權利,而是先於國家、任何社會與法律制度出現前就存在了,而人權的內涵就在於體現對人之尊嚴的尊重,每個人都是有自主性的主體,而不會淪為被他人或國家所支配的客體。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那是第一份全球性的人權保障文件,這一天也被訂為人權日。
二戰結束後,世界各地的人們看盡殘暴的國家機器如何輾壓自己或其他國家的人民,因此聯合國成立時,各國即把人權保障視為這個國際組織最重要的目的之一,並迅速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
人權法典化是為了賦予人民對抗國家暴力和歧視的武器——雖然締約或修改條文都太困難,但我們能透過重新詮釋、擴充文義,讓人權法持續保持其活力和韌性。反之,若任由政府恣意排除或限制人權內涵,將失其最初捍衛個人尊嚴及促進社會正義的精神。這也是一開始想編輯這本書的主要目標,希望提供讀者有關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基本認識,學習相關語彙後,用以觀察自己與其他人的生活處境,進而勾勒出心目中理想社會的藍圖。——法律白話文運動
本書邀請一群年輕有想法、寫過多部暢銷法普書的「法律白話文運動」執筆,以明確好讀的文字,把嚴肅的法律知識,轉化為一般大眾容易理解的常識。內容以聯合國特別為青少年編寫的《世界人權宣言》簡易版三十條為基礎,從每一則法條的核心精神作闡釋,並援引國內外的案例,輔助說明該法條我們應該具備的正確觀念,探索人權樣貌,傳達人權基本知識,幫助我們更確認與思索人權的重要。
也許我們對這些人權條文並不陌生,但我們對它的內涵確實為何,其實仍然一知半解,甚或明知故犯;在世界仍然到處充斥忽視人權、侵犯人權的情況下,我們如何理解並維護自身的人權,已是一個當代的重要課題。
作為自許尊重人權的台灣,其實我們還有許多可以努力的空間,這本書深入淺出的書寫,提醒我們正視人權的重要,我們才能更往前成為一個進步的世界公民。
內容大要
美國知名歌手小甜甜布蘭妮為何害怕父親的監管?性工作者真的不配擁有工作權?反送中運動為何衍生出抗議者被受虐酷刑?維吾爾族被中國奴役生產棉花,引起許多名牌商品抵制,中國真的吃西方人權這套?跨國同婚是否是夢一場?棒球員曹錦輝的假球案如何引用「無罪推定原則」?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成了遷徙自由的絆腳石?新加坡少年余澎杉(Amos Yee)在網路上批評李光耀為獨裁者,他是否「傷害他人宗教或種族情感」?土耳其海面上漂浮了一名紅衣小男孩的屍體,他足以召喚難民的無辜嗎?原住民自傳統部落領域取回木材,是否竊盜觸法?禁止穆斯林婦女穿罩袍是錯誤的法令?……
全書談及的領域眾多,包括身心障礙者、遊民、勞工、維吾爾族、人權工作者、難民、愛滋感染者……;議題多元,包括反送中、八仙樂園火燒案、死刑存廢爭議、打假球、隱私權、出版管制、兒少言論權利、集會遊行示威、罷工、迫遷、恐同、受教育權、著作權、國際人權……
從個人到社會,從台灣到世界,各式各樣的基本人權議題,在在凸顯人權脆弱的面向。當大眾被侵權時是否真能知法而保護自己的權利?「法律白話文運動」有條不紊地整理出人類與生俱有的權利,不僅讓普羅大眾閱讀本書而獲得啟蒙,更可以觀照自身本該擁有的權利,避免因為對權利的懵懂與知識的薄弱,進而喪失權利而讓生命深陷恐懼的泥淖之中。
這本書每一章談論的都是人權的缺角,唯有把破碎的缺角拼圖起來,才能更接近人權的真相。
每章末附有「思辨與討論」,延伸引導讀者對該章作進一步思考;書末並有相關人權工作者的筆記(例如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身心障礙聯盟、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等),作為對照參考,豐富對人權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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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