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百萬YouTuber「小玉」朱玉宸和助理莊炘睿利用深偽(Deepfake)技術,將女性政治人物、網紅、藝人的臉部特徵,移植到色情片AV女優的臉上,以次販售牟利獲利超過1300萬元,受害者包括立委高嘉瑜、高雄市議員黃捷、藝人雞排妹等119人。

當時網紅「奎丁」也遭「換臉」成為謎片主角,她得知後,自己投入調查,並拍影片揭露;結果遭報復,她的換臉影片被轉成「免費觀賞」;檢警介入追查,去年10月發動搜索,並揪出隱身幕後的主謀小玉。

今年3月,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依涉犯妨害風化、《個資法》與加重誹謗等罪起訴朱玉宸與莊炘睿;今年7月,一審新北地院判處朱男5年6月徒刑,莊炘睿3年8月有期徒刑,皆可易科罰金。新北地檢署認為判決過輕,且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已上訴。

而民事部分有21名被害者求償,新北地院審理後先判朱、莊2人賠償黃捷及一名空姐各100萬元,其餘19名被害者求償部分由不同法官審理中。

法官:影片已造成永久傷害,而目前法規有限無法補償受害者的損失

根據判決書的內容,法官認為,小玉和其助理莊炘睿的行為,已經讓被害者的猥褻影片在網路上流傳,即使他們聲稱已將影片下架、銷燬原始影片,但影片至今仍在網路平台流通、轉傳、和被觀看,造成長久、永久性的傷害。而且數十年後,此影片仍將在網路上存在而被反覆觀看,這對被害人將造成極大的精神上痛苦及傷害,影響其聲譽及自尊,永無寧日,已經造成被害人難以抺滅的精神創傷。

法官也說明,「挖面台灣網紅」網路平台,短短兩、三個月即吸引6000人成為付費會員,且依網路聲量統計,被害人的的負面聲量遠超正面聲量。

因此小玉等人的行為,除了造成被「換臉」的被害人們難以抺滅的痛苦及傷害,更助長影像性暴力之不良風氣;因此基於現代網際網路傳播的即時性和永久保存性,影片對於被害人的人格法益侵害,是長遠而難於短時間內恢復的,因此被害人請求1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是適當的金額。

法官也在判決中說明,當今社會網際網路使用普及率極高,降低了網路影像被社會大眾閱聽的門檻與成本,再加上因為網路伺服器遍布全球,上傳於網路的資訊,經常被不斷重複備份,個人使用的電腦、平板、手機也可輕易下載、擷取,然後再上傳到網路。也就是說,要將上傳到網路的影像資料完全抺除,以回復被害者的權利,在現行條件下,是近乎不可能的任務。

而小玉和助理利用網路招攬付費會員,販賣猥褻影像,對於被害人的影像將長久留存在網路世界之事實應該早就知道,卻仍不顧被害人在未來數十年的時間內來將反覆受此困擾不能解脫,為謀暴利而為此行為,自2020年7月起至2021年10月被警方獲時,獲利已逾1300萬元,法官認為,這是重大的惡意。

另外法官也強調,依我國目前法律規定,對這種網路、數位性暴力之行為,最重僅能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來處理;對被害人的影像在網路上的廣傳,也欠缺對於網路相關經營者的管制措施。以致於被害人除民事求償外,目前已別無其他嚇阻此類行為之合法手段。在這種情形下,恐導致我國女性在上網時會有許多不必要的擔憂,也不敢在自己的社群媒體上張貼日常照片、記錄生活點滴,從而造成網路上言論自由的實質限制,「不可等閒視之」。

黃捷:感謝法官給公道,數位性暴力的修法更迫切

對此,黃捷今日表示,感謝法官還給受害者公道,寒冬中給受害者一些安慰;不過更迫切的仍是數位性暴力的修法,包括懲處、防範及補救下架機制,但願不會再有人因為性影像的威脅和流傳而擔心受怕。

高嘉瑜日前也提出,台灣目前只有《刑法》「加重誹謗罪」和「散布、販賣猥褻物及製造持有罪」可用,因為是透過科技技術進行人臉移植,不構成「偽造文書罪」,又因為影片是偽造、並非被害人真正發生的活動,不屬於「妨害秘密罪」。

相對國外的罰則,台灣法規刑度很輕,只有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高嘉瑜特別提出2項《刑法》增訂案,包括擬新增訂性隱私的定義,性隱私影像包括「性交或類似性交之影像」、「人體性器官接觸之影像」的影片、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類似之物。

另外也擬新增侵害性隱私罪章,未經同意製造、偽造、拍攝、儲存、傳送或公開他人性隱私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意圖營利犯第一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偵查第四大隊副大隊長柯志仁日前召開案情記者會時曾坦言,案件目前雖然已偵破,這些影片部分仍在網路上、line群組間被轉傳。僅能先對個案處理,若有其他人以其他名義、管道將影片流出去,「就變成其他個案,目前需仰賴民眾在各平台檢舉,才能將影片下架」。 至於YouTube、twitter網路平台仍可搜尋到少數影片,檢、警已聯絡平台下架,若個案範圍外者,因缺乏「法律文件」仍要視平台內部「道德規範」。「網路內容涉人權與言論自由,看要怎麼去衡量…沒有法源,檢警其實很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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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