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依各行業特性,參考歐盟及先進國家立法例,公告排除不適用7天鑑賞期規定,如生鮮、易腐壞食品或電子音樂等皆可能列入。
消費者購買網購商品有7天鑑賞期,只要不滿意可無條件退貨。但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包含容易腐壞、可複製的商品或服務,可能不再享有7天鑑賞期;另外,為保護消費者不受黑心業者侵害,三讀條文明訂消費者得要求損害賠償,最重可賠5倍的賠償金。
新頭殼報導,據現行《消保法》規定,透過網路、郵購及電視購物等管道購買的產品,可以在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商家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並負擔任何費用。不過,部分性質特殊商品屬於可複製或易腐壞,如電子書、App遊戲或生鮮商品等,如果也一體適用7天的鑑賞期,很容易衍生消費糾紛。
中央社報導,對此,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在法案初審時受訪表示,修法後針對網路或通訊交易,行政院會依各行業特性,參考歐盟及先進國家立法例,公告排除不適用7天鑑賞期規定,如生鮮、易腐壞食品或電子音樂等皆可能列入。
聯合報導,其中,App不再享有鑑賞期影響深遠。2011年,台北市政府曾與蘋果、google發生爭論,市府要求兩家業者依消保法修改服務條款,保障消費者依法在7日內退費的權利,結果引發Google關閉了Android Market(Google Play)對台灣地區的付費軟體服務,直到2013年2月27日才逐步恢復。
另外,由於消費者不易在網購或推銷員販售過程中,取得充分的消費資訊,因此,今天通過的修正案更明列業者須告知消費者企業經營者的名稱、電話及電子郵件等可供迅速聯絡的資料、申訴受理方式、提供網路交易資訊電子檔等詳細內容。
NOWnews報導,而未來消費糾紛依《消保法》提出訴訟,若為業者故意造成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害,賠償金得請求3倍以下;若因過失所致損害,則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此外,現行《消保法》給予消費者在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有30天合約審閱期。未來,新法還要求企業不得以定型化契約致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期,否則契約無效。
新聞來源:
- 容易腐壞、可複製…商品網購無7天鑑賞期(聯合)
- 立院三讀 生鮮食品將不適用7天鑑賞期(新頭殼)
- 立院三讀 部分商品不適用7天鑑賞期(中央社)
- 消保法修正三讀 生鮮或DVD將不適用7天鑑賞期(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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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Cristiano Betta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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