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統長基混油案為例,以現行法律不能對「法人」沒收不法所得,只能沒收「自然人」不法財物,因此當時駁回非常上訴。依新法,檢察官就可以對「法人」沒收不法所得。
新聞整理:李牧宜
國內近年已發生多起黑心食品犯罪案,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刑法》的「沒收專章」,擴大「沒收」制度的適用對象,未來無論是個人或企業,只要惡意或因犯罪取得的獲利,均可沒收,以防蓄意脫產。
ETtoday報導,2013年爆發大統長基混油案,因法院以大統長基公司不是自然人,無法犯罪,不能沒收犯罪所得18.5億,最後大統只須付出5384萬元。此案引發社會嘩然,即使檢察總長不服判決提出非常上訴,仍遭最高法院駁回。
根據現行的《刑法》規定,沒收制度是屬於「從刑」,若沒有主刑,就無法宣告沒收;且沒收範圍以「犯罪行為人所有物」為限,因此企業賺的黑心錢若被列為公司資產,就無法對其行使沒收。儘管往後一再修法,但大幅提高相關罰則,仍如同大統長基黑心油案的沒收18.5億犯罪所得遭撤銷一樣,無法處理。
中時報導,為彌補漏洞,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並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條文,將「沒收」列為獨立專章,未來「沒收」將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一定要有主刑,即可宣告。
新法亦擴大沒收範圍,將「犯罪行為以外的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都列入。若明知他人違法而取得,或惡意、因犯罪取得的獲利,均可沒收,避免黑心業者在犯行後,將不法所得脫產給第三人。
自由報導,例如大統長基混油案,最高法院以現行法律不能對「法人」沒收不法所得,只能沒收「自然人」不法財物,因此駁回檢察總長所提出的非常上訴。依新法,檢察官就可以對「法人」沒收不法所得。
至於沒收的執行時效,均依《刑法》第八十條的追訴權時效,但若沒收標的在國外者,執行時效可再延長5年。
日前控涉及「尹清楓命案」遭通緝而潛逃的軍火商汪傳浦(已故),遭瑞士法院凍結8.75億美元(約253億台幣),也因新法可望「追回」。
國庫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根據新法,法院有權對被告單獨宣告沒收,因此就算汪傳浦的財產已轉移到公司和子女身上,法院也有權將已遭瑞士法院凍結的8.75億美元贓款追回台灣。
聯合報導,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沒收制度類似保安處分概念,隨著時代改變、法律修正逐漸嚴謹精進,未來沒收時,適用法律會依據裁判確定時的法律認定。
該修正案也通過附帶決議,為避免「犯罪所得」的同一用語有不同認定標準,相關主管機關必須在明年7月1日前配合修法,司法院及行政院也應提出配套因應沒收制度的修正,並儘速送至立法院審議。
尤美女表示,若只有實體法沒有程序法,第三人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管道等需要配套措施,也因行政機關審理需要一段期間,施行法才擬定明年7月同步上路。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則說,協商時原訂為3個月後上路,因應明年新國會才往後延期。
新聞來源:
- 「頂新條款」通過懲黑心! 可沒收犯罪所得蓄意脫產(ETtoday)
- 刑法修正 企業賺黑心錢可沒收(中時)
- 刑法新增專章 擴大沒收犯罪所得對象(自由)
- 立院三讀刑法 防止黑心廠商蓄意脫產(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