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Zoe Hu

今年1月,義憤填膺的澳洲阿嬤依范絲(Melissa Evans)在Change.org發起網路連署,要求昆士蘭州政府禁絕日本進口的兒童造型「真人娃娃(ラブドール;sex doll)」,以避免助長戀童傾向(Paedophilia)。該連署信將矛頭指向這款綽特拉(Trottla)公司生產超過十年、行銷世界各地的情趣產品(而且還不小心把人家公司名字拼成綽提亞(Trottia),害筆者差點找不到相關資料)。此信為文未達十句,不提戀童醫學研究,光靠為人祖母的憂慮。

如臺灣近日的內湖女童「小燈泡」命案,攸關兒童安危的新聞極易引發群情激憤。在決定自己對此事件的態度前,應謹慎從醫療、刑罰與社會價值觀等角度審慎思考。

犯罪的都有病?先想清楚我們到底要防什麼

首先,澳洲阿嬤依范絲認為政府應該防範戀童傾向。究竟這是對「疾病」,還是「犯罪」的預防?以一般疾病來說,病人通常在感到不適,或檢查出異狀後,在醫生的建議下,自願接受醫療服務。這點顯然與此案不符,因為只要有抒發慾望的管道(如真人娃娃),「無病識感(no insight)」的戀童傾向者未必自認有投醫的必要。

說到這裡,就無法避免地得探討精神疾病的定義,以及強制就醫的目的。

精神疾病的定義向來就不若我們所想的那麼絕對。異性戀(heterosexuality)、同性戀(homosexuality)與戀童(paedophilia)都是性傾向,但為什麼異性戀是「正常」、同性戀直到1990年才脫離精神疾病的範疇,而戀童者卻至今仍被視為須接受治療的對象?或許我們能試試就「精神科的聖經」按圖索驥,到底什麼才是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DSM-IV)承認:「⋯⋯沒有定義能夠適切且精準地界定『精神疾病』。這個概念就像其他諸多醫療與科學的觀念,缺乏得以貫徹且概括全局的實務定義。」[1] 雖然定義不成,至少可以用形容的:「⋯⋯關於現存的痛苦(例如:疼痛的症狀)或障礙(例如:一種或多種失能),亦或是有死亡、疼痛、失能或失去自由的嚴重危險。」[2]

為了防治被過度套用,這個形容是有但書的:「任何異常行為(舉凡政治、宗教或性)以及個人與社會的衝突都不被視為精神疾病」,除非具有上述形容的特徵。[3] 說到這裡,戀童者雖然與社會價值觀衝突,卻也不見得完全符合這些特徵。

無法對症下藥只是埋下更多炸彈

精神醫學的確在實務上協助自願就醫的病人脫離苦痛,有時也有為法律所允許的強制執行力。臺灣近年無差別殺人事件頻傳,加上媒體大肆渲染,讓許多民眾甚至期望精神醫療機構發揮監獄的功能,把病患「關起來」。

在臺灣,《精神衛生法》規定,必須經由兩位精神科醫師認定「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嚴重病人」在「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且經過「審查會」許可,才得以被強制住院治療。以上規定於臺北市政府強送政大「搖搖哥」就醫的新聞後,應該算是廣為人知。

在澳大利亞,各州法案大同小異,原則上被強制住院的非自願病人(involuntary patient),也不外乎必須經由二位醫師分別診斷,判定其具有傷人害己的可能性。非自願病人受法律保障,保有經正當管道尋求其他醫師重新評估的權利。

從這個角度來看,戀童之所以被社會視為一種病態的表現,是因其有傷害他人的可能,所以治療的初衷也比較接近「刑罰矯治」的目的。

事實上,「強制住院」和一般人熟知的「刑罰」效果類似,它們都同時具有嚇阻(應報論)與矯治(教化論)的雙重效果,反映「應報論」與「教化論」的雙元性;儘管嚇阻並非「強制住院」的初衷。

然而,無論是使當事人因害怕被關而壓抑犯罪的衝動,抑或是掩飾精神異常的病癥,都無法從根本解決問題,反而埋下更多危險的未爆彈。強制與否在這個爭議當中其實是個假議題。治療的方法與成效,才是討論精神疾病時應該強調的的重點。

令人遺憾的是,就像異性戀不可能變成同性戀一樣,根據2013年刊登於《英國醫療期刊》(British Medical Journal)的論文,目前無足夠證據顯示藥物、認知行為治療(cognitive behavioural therapy)及其他心理學的療法,能真正降低戀童者性侵兒童的機率。

針對這次的新聞事件,西雪梨大學(University of Western Sydney)的社會學教授霍爾(Maggie Hall)博士,在未引述任何學術研究的情況下,強調從認知行為治療師的角度來說,任何將兒童情色化的產品都無助於減少兒童性侵案件,而且可能還會助長戀童傾向,因此應被杜絕。

昆士蘭大學(University of Queensland)臨床心理學系的坎納迪(Justin Kenardy)教授則是呼籲,不該冒險開放兒童造型的真人娃娃,卻也承認缺乏相關學術研究能證明此類商品對戀童者的影響。

相對於專家們努力減低、壓抑戀童者性衝動,綽特拉公司創辦人高木(Shin Takagi)先生,聲稱他設計的兒童造型真人娃娃,能給和他一樣有戀童傾向的人一個抒發的管道。

英國每日鏡報(Daily Mirror)報導,高木先生經常收到買家寫信告訴他:「這些娃娃防止我從事犯罪行為。」當然,這種說法究竟是事實,還是廣告手法,實在無從論證。

蘿莉爭議後續發展

從最初發起連署的澳洲阿嬤以情感訴求反對兒童版「真人娃娃」,到現在演變成學者們即使沒有足夠證據也高聲呼籲禁售;在許多爭議話題上,民眾的直覺反應能否指導政策,往往有待商榷

澳洲「真人娃娃」的爭議不禁使人聯想到,過往許多暴力電玩也被視為培養殺人犯的溫床,使電玩愛好者慘遭汙名。

然而2014年《美國心理學家》(American Psychologist)期刊的論文探討電玩的影響後,才發現原本被視為助長暴力的電玩,其實能鼓勵社會互動與團隊合作,並促進認知與解決問題的技能。所以,為避免侵害精神病患或特定活動愛好者的人權,專家們在評論新聞前,還是先仔細研究為妙。

2000年時,就已有專家去函《美國精神醫學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呼籲多做戀童相關研究。十幾年過去了,在研究證據依然不足的窘境下,兒童造型真人娃娃的販售以及戀童者所受到的待遇,主要還是受社會觀感和政府政策的影響。

綽特拉官方網站以英文公告,該公司的產品無法外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韓民國、朝鮮、以色列,以及大部分中東國家(科威特除外)。諷刺的是,這份名單包含了如伊朗等允許兒童結婚,而且童婚比例還頗高的國家。

現在被新聞事件逼著去捧這顆燙手山芋的澳洲聯邦警察(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宣稱這些娃娃在澳洲早屬違法,但很顯然地綽特拉公司仍不認為將產品銷售到澳洲會有任何困難。同時,澳洲阿嬤依范絲仍盼望能突破7萬5千人的門檻,將連署信送交昆士蘭政府。日本蘿莉文化為澳洲帶來的意外衝擊,看來仍持續發展當中。

附註

[1] ”…no definition adequately specifies precise boundaries for the concept of ‘mental disorder.’ The concept of mental disorder, like many other concepts in medicine and science, lacks a consistent operational definition that covers all situations.”

[2] “…each of the mental disorders is conceptualized as a clinically significant behavioral or psychological syndrome or pattern that occurs in an individual and that is associated with present distress (e.g., a painful symptom) or disability (i.e., impairment in one or more important areas of functioning) or with a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risk of suffering death, pain, disability, or an important loss of freedom.”

[3] “Neither deviant behavior (e.g., political, religious, or sexual) nor conflicts that are primarily between 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 are mental disorders unless the deviance or conflict is a symptom of a dysfunction in the individual, as described above.”

參考資料

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