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公聽會於4月18日,在立法委員尤美女辦公室舉行。

以下是這次公聽會4點討論提綱:

  1. 兩岸協議締結之立法權及行政權的分工。
  2. 如何兼顧兩岸協議締結過程中充分之產業溝通、資訊公開、保密及協商之作業。
  3. 如何落實兩岸協議締結的公民監督。
  4. 如何落實官方與民間的兩岸協定衝擊影響評估及相關的救濟措施。

關鍵大對談:太寬鬆還是太嚴格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官方版與民間版大對決

反黑箱服貿陣線代表律師賴中強提到,他認為若是沒有318學運,馬英九總統就會與中國大陸展開政治談判,並且從「軍事互信協議機制」開始談起。「這也跟馬習會有關,大家如果把去年聖誕節的時空背景做一個連結的話,其實就是連結到後面的馬習會;至少從去年到現在,馬政府沒有任何一個澄清說:『在我卸任之前,我們不跟對岸談軍事互信機制。』」

「沒有任何人反對和平,但是如果所謂的和平協議,是要在一個中國終止內戰架構下,把台灣跟中國大陸綁成一國,確定將來必然統一的話,全台灣多數民意是反對的,不要拿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法、老國代最後一次修憲的條文來綁我們;人民就是國家主權者,軍事互信機制、避免發生軍事衝突,有沒有人反對?沒有。但如果你這機制就是終止敵對狀態,把台灣跟中國的未來統一綁在一起,抱歉多數人是反對的。」

憲政公民團代表教授黃國昌表示,經過公民努力不懈的爭取,成功扭轉了江宜樺院長無視馬總統2011年曾說過「兩岸和平協議一定會先經過公投」的政治承諾。而針對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遭受的幾點質疑,黃教授進行以下的說明,

  • 民間版監督條例的立法原則是否與涉及兩國論入法?

「在媒體上,我們看到政府一再地指責我們是要把兩國論入法,但我想我們都可以理解,台灣社會對於統獨有不同的看法,但有一個很清楚的趨勢是,多數人反對把台灣與中國看成是在一個國家的架構下面;即使我們先不去論民意上對台灣主體性與國家定位的看法,先略過政治議題上所產生的爭議,在民間版一開始,在名稱上用語就是用「兩岸」,這是個中性的名詞;如果我們要把兩國論入法,在名稱上面可能就會直接寫「兩國」,而非「兩岸」。」

  • 立法權與行政權共享的過程當中,國會實質審議監督的這件事情,不管在事前民主還是事後民主,民間版都比行政院版要來得優越。

「請問行政院或者是陸委會,依照你們自己提出來的行政院版4個流程來加以檢視,到目前為止,服貿協議在簽訂到事後國會審議的過程當中,整個流程有沒有符合行政院版所提出來的內容的要求?如果答案是「符合」的話,我們也可以讓全體的公民清楚地認識到,在行政院的觀點當中,我們目前對於服貿的處理,完全符合現在行政院版,他們對於未來有關於兩岸協議希望按照法制化的處理程序。」

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蘇彥圖針對其研究領域多所著墨,特別是有關於兩岸協議的締結的立法權行政權的分工;以下為蘇研究員提出的幾點不同之處:

針對兩岸協議協商簽屬前的部分,在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分工上,民間與官方版主要的差別在於「第二個部分關於協議簽訂的部分,行政院版本是非常依附的容許國會的參與,原則上由行政部門提供基本的資訊和諮詢,完全沒有任何實質的參與;至於說在民間版的部分,我們除了請行政部門要提出一個締結計畫的報告之外,立法院經由決議也可以去針對這個報告提出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者保留。」

「締約權專屬於行政部門享有的權利,這是18世紀的憲法思想,現在我們2014年基本上我們並不認為締約的部分,完全是只有行政部門有權參與,立法院完全沒有辦法置喙。」至於針對國會的事前參與重要的原因在於,蘇研究員表示在全球化趨勢下,「已經沒有所謂的對外事務跟內政事務的嚴格區分;你如果說傳統的總統或者國家的元首對外,是因為說我們對外需要有一個單一的意見。但是在全球化的時代,很多對外的事物都有對國的效益跟影響,所以這個界線也模糊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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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民主審議代表李家華肯定國會擁有實質審查權的重要性,「在政院版裡規定,如果3個月內沒有完成,就備查通過,這限縮國會實質審查的權力,公民提到實質審查是要讓立委確實反應民意,不要只順從黨意。」

「這次不管是公民參與或監督,都在挑戰行政機關或社會對實踐民主的想像,那麼多國家對公眾諮詢有這麼多方法,但在台灣,為什麼把聽證會辦的像公聽會一樣?你們這次在一開始,不同意見要聚焦,有很多方法我們都沒看到,很多公民參與都是現在由下往上抗爭的參與。」

公民覺醒聯盟代表王孝成強調代議政治上, 人民將權力交付給政府,因此政府必須對人民負責,「如果憲法解釋解釋到最後是讓一權獨大,這肯定不是一個讓全民想看到的憲法,絕對不合乎我們想看到的台灣社會。今天連國安會都不願意派人來說明,再次展現行政權傲慢的地方。今天我們在談的是兩岸之間的協議,難道國安會認為當中沒有任何國安問題嗎?」

陸委會法政處處長葉寧回應以上的爭點,首先針對政治協商談判,葉寧處長認為現在並非成熟的時機,「因此在這個條例加上類似軍事互信、終結敵對狀態、和平協議的文字,甚至某一些涉及憲政問題如劃定疆界、中華民國在國際上代表的席位,在現實上是沒有必要的,也會讓外界誤解政府要這麼做,某些憲政問題也無法用法律來解決。」

另外,針對兩國論 / 治權互不否認的爭議:「事實上兩岸的過去,從2008年以來的制度化協商,也是建構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兩岸同時在九二共識下擱置主權爭議,才能有良性互動,包括兩岸的和平。這部份如果不能擱置,反而是製造爭議的話,我們覺得對兩岸關係是不務實的、甚至會引發不良影響。」

針對服貿溝通議題,葉處長表示4階段並不是口號,而是符合談判實際需求。「談判過程中、業務溝通過程中,取得階段性結果,適合公開的我們也會對外公開,同時向國會及社會大眾說明;如果在簽署前業務溝通大致已完成,談判全貌大致完成之下,當然會做更強化的溝通,包括對國會報告完整全貌,同時對外也必須要召開公聽會;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也是在這個狀況下審查是否有國安疑慮;同時行政部門要提出影響評估報告及配套措施,包括對弱勢產業的補救方案。」

國貿局ECFA小組陳玉招副執秘特別針對服貿協議的處理跟溝通過程提出說明,「因為它畢竟是ECFA後續的協議,原來ECFA第4條裡授權說未來要展開服貿協議的協商,所以我們處理的過程是按照一般的慣例、FTA相關作法的慣例,跟相關產業部門去做一些溝通,各個產業部門當然都依照自己原來在跟產業處理的機制上做溝通。」

黑島青代表黃曼婷強調民間版草案以「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與「國會能監督」為原則,也為其設計精神做出的2點的說明。

  • 能深化民主以及公民參與,公民有更多不同的管道能影響政府決策。包括不同階段舉辦公聽會,以及提出民間的影響評估報告
  • 針對影響評估與衝擊保障的部分,希望政府能對因協議簽訂而受害的社群做出救濟程序之規範。以服貿協議為例,經濟部提出的952億產業輔導轉型與補償預算,在民間版草案中才能有明確法律依據,免於淪為空話。

立法委員田秋堇認為,「現在政府根本不希望兩岸的事務可以讓國會來好好的監督,那這裡面又有一個我覺得很嚴重的問題,中國不認為我們是國家,那我們當然不能有國會力量,事情不能有國會介入的機會。」除此之外也提議,「過去我們簽的協議對國家造成了什麼影響,應該要做一個總體檢。然後我們要簽服貿,我們過去簽的協議還是一個一個產業簽,都出這麼大的問題,我們過去是一個一個的結婚,這次是集體結婚,過去兩岸協議出這麼多問題,證明了兩案監督條例是多麼的重要。」

陸委會法政處長葉寧最後試圖澄清以下3點爭議:

  • 行政部門在簽署兩岸協議上,從來沒有說不受國會監督,我們都還是認為要受到國會監督,所以所有的兩岸協議都是按照現行的法律受到國會監督。如果沒有國會監督的程序,關於服貿協議我們也說過,會在國會相關程序之後才會生效,所以說服貿協議是不受國會監督的,我想這樣跟事實是有一些出入。
  • 國會監督跟國會直接作為談判的主體,我相信是有差異的。國會的整個態度對行政部門來講,不能說沒有影響,而是非常重要的參考。原因是說,我們當然必須考慮到兩岸協議簽回來的時候是必須回到國會受到監督,如果沒有忠實反映國會意見在協商談判上面,那將來在國會監督方面一定會遭受非常大的質疑。
  • 針對人道探視議題,我們在整個談判協商過程中,一直跟對方說明,這是我們民意、立法委員等各方非常重視的議題。那這個精神跟做法,其實跟韓國是互相呼應的。但是我們也去問過,韓國的法條裡並沒有所謂國會議員參與談判,或者是韓國國會作成決議修正、保留的要求,如果行政部門不按照這修正保留的要求必須停止協商這樣的規定。至少像國內議員這樣提出民間版的修正條文,在韓國的制度上面是看不到參考依據的。

台北大學助理教授官曉葳提出以下3點看法,

  • 針對國會監督參與的程度,以WTO所帶來的多邊協議以及雙邊FTA來說,它對世界各國的經濟社會文化都造成了一定的衝擊。
  • 針對國際貿易協定的簽署生效,是行政權和立法權協力過程,所以這裡面不管是說美國在憲法規定國際貿易事務專屬國會規定權限,或是大英國協國家對涉及對外事務跟條例議決上市屬於女王的權力,但不論是在哪一種憲政架構之下,幾乎沒有國家完全排除國會的監督,也沒有國家由國會作為貿易主體去簽署國際貿易協定。
  • 公民參與與國家民主發展息息相關,以南非為例,南非的貿易跟工業部跟一個獨立的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決定要合作,這委員會就成立平台廣納公民意見,公益團體、工會、產業會的意見,等到社會對於貿易協定的計畫達成一定的意見以後,寫成初步的綠皮書公告周知,蒐集人民意見以後才開始著手與他國進行協商。

最後,主席尤美女立委做出以下幾點結論,一是希望行政院將民間版監督條例的5大原則:公民能夠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保障、政府負有義務、國會能實質監督,讓民間的聲音能在官方監督條例中被體現;二則是希望兩岸協商能在尊重民主原則與人權價值之上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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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billy1125 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