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認為反對同性婚姻常有三大謬見,本文嘗試逐一駁斥。
從爭取「同志平權」一事去看,香港社會似有倒退之象:失去了昔日的包容、尊重和接納,取而代之的是歧視、偏見和盲目。「同性戀」一詞之於「反同志平權」的人士,就像是條件反射,無論實情若何,總之一聞「同性戀」三字便羣起而攻。
動筆之時,立法會剛否決了何秀蘭議員提出就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權利,立法展開公眾諮詢動議。驚見反對人士霸道強橫,僅「諮詢」亦不容,並時以自己一套的宗教標準去加之於人,實在情何以堪。對於「同志平權」,有宗教背景的反對人士,往往以自己宗教觀點去否定駁斥,另外的反對人士,則以社會對「婚姻」的傳統理解和倫理觀作為理據,提出「對言論和教育自由扭曲」、「改易異性戀觀念,衝擊家庭制度」甚至「逆向歧視」等論點,筆者有感於現在眾曲不容直的情况,乃希望借此一隅,逐一反駁其立論之誤,以正是非。
從「同性婚姻」爭議談起
「同志平權」的最大爭議,在於對「同性婚姻」的看法。若要細分,婚姻本身具有兩種意義:一是宗教上的意義、一是法律上的意義。宗教上的意義,簡單而言,就是向神交代。對沒有宗教信仰的人而言,婚姻只具法律上的意義。此點非常重要,因為以宗教觀點否定「同性婚姻」的人士,往往是將此混淆。宗教人士的錯誤,是他們並未認清宗教教理和教條只是個人的標準,並將自己一套的宗教準則加諸他人。
婚姻在法律上的意義,則是指向政府交代的「民事婚姻」,此主要是集中於法律上對二人結合的承認,並予以若干權利和保障。譬如是法律對財產的保護,政府對共同財產的承認、稅務和保險的處理等。伴侶二人在法律上結合後亦會有繼承對方財產、代作醫療決定甚至是死後合葬的權利。撇開宗教和倫理的觀點,上述幾項異性伴侶享有的權利和保障,是否應該因結合雙方性傾向的不同而被剝奪?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便指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所享有的權利,不應因其性別和種族而有所不同,性傾向亦當一樣。保障同性戀者的平等權利和尊嚴,俾使其免於歧視、獲享與異性戀者同樣的權利和保障,是《世界人權宣言》在開首便清楚提出的主張。基於人權,政府有責任立法保障同性戀者的平等權利,筆者認為,此包括承認同性戀者法律上的締結。
反對者的論點
一、「扭曲言論和教育自由」
至若反對的人士,往往聲言「同志平權」的諮詢和立法,會對言論和教育自由造成扭曲,甚或改易社會異性戀的觀念,並衝擊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甚麼叫「扭曲言論和教育自由」?其中一個典型的論點,是稱「同志平權」立法之後,任何反對甚或忽略同性傾向的言論一皆會有干犯「反歧視同性戀者」法例的可能,一個彼等常舉出的例子,便指立法以後,如教育幼兒的童話故事只說「公主與王子」而不提「王子與王子」,那麼便有入罪之虞。長此下去,社會便會因此「反歧視同性戀者」法例,慢慢失去以異性戀為主流的觀念,破壞以男女締結為定義的家庭制度。
觀乎反對者的立論,不但是上綱上綫,且更有誤導公眾之嫌。事實上,立法保障弱勢社羣免於歧視,維護其平等權利和尊嚴,與言論自由、教育自由根本扯不上關係。濫觴於十九世紀末的女權運動,促使許多國家於上世紀初立法保障女性受教育、投票、獲享平等薪酬、及免受歧視、騷擾和暴力等的權利,惟此並不代表,在言論上忽略或不同意女性便足以構成歧視。歧視的定義,是基於某人特定的背景和歸類,給予差別的對待,是以「行為」而言的。當然,構成歧視的「行為」部分也包含「言論」,譬如是侮蔑或針對性的言辭等,但此已非屬於「言論自由」之內。由是觀之,反對者無限上綱的立論,根本站不著腳。
二、「改易異性戀觀念,衝擊家庭制度」
反對人士另外的一個論點,是指立法後,社會以異性戀為主流的觀念將會削弱、衝擊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甚至會產生所謂「逆向歧視」。異性戀之所以是主流,蓋並不是因為從前沒有同性戀,也非因為法律保障異性婚姻,而是人類天生的生理原因而有致之。男女的締結,目的在繁衍後代,創造繼起的生命,延續人類。對異性的傾慕,是人生而有之的本性,縱有同性傾向的存在,卻並不能改變人天生的,以異性戀為主流的性取向。異性戀之為主流,也斷不會因為法律確立了同性戀者的基本權利而會有所削弱。持此論點的人,不但沒有邏輯,更是欠缺常識。
再論上面述及的「衝擊一夫一妻家庭制度」的論點。縱觀歷史,其實「一夫一妻」制,僅見於古希臘、古亞述及美索不達米亞、古埃及、猶太民族和及後的基督宗教等發源於中東的文化。古時世界多數地區的文化例如華夏、印度、伊斯蘭、甚至九世紀前的猶太民族,皆行「一夫多妻」制,可見人類本性,並非傾向於單一配偶,即使到了現在,很多沒有受耶教文化影響的國家,法律並不限制其國民擁有多個配偶。單以法律的觀點,「一夫多妻」制並非罪惡,亦非萬不可為,而「一夫一妻」制也不是甚麼金科玉律,只是香港受基督宗教文化影響,才奉行此制度,禁止重婚。職是之故,撇開宗教和倫理的觀點,「衝擊一夫一妻制度」根本並非有力的反對理據。
更何况,立法保障同志基本權益與異性戀婚姻是兩碼子的事,「同志平權」與「破壞一夫一妻」制兩者之間並沒有任何因果邏輯關係;再者,縱使「同性婚姻」立法,爾或可以說此會打破「男女婚姻」的概念,卻絕無可能會「破壞一夫一妻」制度;破壞一夫一妻制度的,會是「一夫多妻」,甚或「一妻多夫」、「多妻多夫」的文化,一個同性的婚姻制度,如何能破壞一個以異性戀為本、受到法律保護且行之彌久的婚姻制度?
三、「逆向歧視」
還有「逆向歧視」的問題。反對「同志平權」人士,指出立法後主流會因同志權益受到法律保障而受歧視,這是荒謬的,也是混淆視聽。歧視的施加,往往是強勢的社羣之於弱勢,主流之於少數,大眾之於小眾而言的。譬如在香港,華人歧視南亞裔人,南亞人卻不能「歧視」華人;又好像在美國,白人歧視黑人,黑人卻無以「歧視」白人。
立法保障弱勢、小眾的權利,不可能導致大眾主流反被歧視,因為在立法後弱勢的權利縱然受到法律保障,此種保障卻不可能一下子將少數變成主流。西方學者引用「逆向歧視」的概念,每是基於道德層面,認為弱勢一方在「平權」後,受到某些特別的優待,會對強勢產生不公,卻忽略了「平等」並非單單是建立於機會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卻是須要兼顧到實質上的平等,以致結果上的平等。「逆向歧視」一詞,忽略了基本的人權精神,本身已是「歧視」的概念的一種誤用。
個人宗教標準膨脹 不利自由社會發展
現今世界所有的民主政體,無一不是建基於提倡政教分離的「世俗主義」(Secularism)。這種「世俗」概念,是近代文明法治社會的基石。世俗主義首先主張宗教自由,認為不同宗教背景的人都應享有平等權利,提出政府不應受某一宗教團體的控制,法律獨立於宗教。它確立了現代社會的基本人權、民主和法治觀念。現在「反同志平權」的人士,所本的論點便正正與此觀念相反。法律和政治與宗教分離,是自由社會的磐石,亦是法治、民主和各種基本人權之所本,強把宗教與世俗的法律和政治捆綁,例如以自己信仰的宗教標準和教條加諸法律,阻礙他人平等權利的伸張,就是侵犯他人自由意志的危險舉動,此發展下去,將會動搖到社會的核心價值。
最後,筆者想指出,香港社會上主張「反同志平權」的人士中,為數不少的,是一羣持守教會立場的新教基督徒。我心中一直有一大疑問:為何伊要將自己的一套宗教標準強加諸人呢?更何況,在彼等虔誠教徒作如此偏見盲目之事時,他們似乎忘卻了其信仰裡面的「十誡」,誡命的總綱就是「愛人如己」,開口閉口「上帝說」「神說」之前,他們更應讀一讀聖經,重新讀一下耶穌是如何鄙視當時的法利賽人、經師和長老。「同志平權」,並非甚麼洪水猛獸,卻是一愛德行動,維繫上主所賜,人人皆應有的尊嚴。
(原文發表於2012年11月20日)
責任編輯:王陽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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