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柯王關說案不是總統的職權,也不是行政院長跟總統府秘書長的職權,馬英九沒有理由叫江跟羅到官邸討論案情,也沒有理由指示檢察總長向行政院長報告案情。
【本文內容摘錄自台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5148號、5149號起訴書】
一、檢察官認定的事實
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偵辦柯建銘關說行賄假釋案時,發現柯建銘疑似為了全民電通案,曾打電話給王金平進行關說,使得當時的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施壓使林秀濤放棄上訴就該無罪判決不予上訴,黃世銘便將這件事報告給馬英九(判決有罪定讞)。
民國102年8月31日,馬英九以口頭轉述之方式,無故將檢察官偵辦中之「專案報告一」「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102聲監續字第568號譯文」等之內容洩漏給江宜樺、羅智強,其中涉及記載著檢察官監聽取得之柯建銘與王金平等人的對話內容及柯建銘個人資料,屬於應保密之資訊,此部分構成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刑法第132條)。
102年9月4日:馬英九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柯王關說案案情,黃世銘因此把「專案報告三」交給江宜樺,內容涉及應保密之偵辦情節及監聽取得的通聯與對話紀錄。此部分構成教唆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刑法第132條)。
兩者均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二、馬英九的說法
馬英九否認有拿資料給江宜樺、羅智強看,否認有轉述檢察官偵辦內容,8月31日當晚討論的是「發生這種事該怎麼處理法務部長的政治責任」,毫無涉及「柯王關說」的案情。
馬英九認為江宜樺才是黃世銘的直屬長官,不應跳過行政院長就跑來找總統,所以叫他向江宜樺報告。
本案涉及法務部部長的政治責任,有必要找行政院長、總統府秘書長討論,也有必要請檢察總長向行政院長報告。
三、檢察官認定馬英九行為違法的理由
檢察官認為,總統屬於憲法機關,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行政權限範圍內,執行職權應該符合權力分立和制衡原則,不能侵害到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或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包括總統調閱或取得檢察機關的卷證資料。
馬英九因為總統職務而知悉尚未偵查終結的案件,應該對偵查案件依照國防以外的秘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可以無故提供給他人、和對個人資料合法利用;但依據江宜樺和羅智強的證詞中,馬英九有洩露偵查秘密、監察通訊得到的秘密資料給江和羅,又將柯建銘的通話內容轉述給江和羅知悉,屬於利用柯的個人資料、且無關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容及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
立法委員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之規定,不得對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進行遊說,如有違反該國會倫理規範,立法院應啟動紀律機制進行調查,社會輿論亦得對涉案人士提出政治道德上之譴責。
處理柯王關說案不是總統的職權,也不是行政院長跟總統府秘書長的職權,馬英九沒有理由叫江跟羅到官邸討論案情,也沒有理由指示檢察總長向行政院長報告案情。
即使要處理法務部長的政治責任,也必須以合法適當之方式為之,例如不洩漏偵查內容、不洩漏監聽取得的資料,或等到檢察官依法偵查完畢後再依據偵查結果追究政治責任。
四、案件重點
- 8月30日,馬英九到底有沒有洩密?
- 9月4日,馬英九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那些事情?有指示黃世銘洩漏秘密嗎?還是只是概括性叫黃世銘去討論法務部長可能的政治責任,洩密是黃世銘自己的選擇,跟他無關?
- 處理法務部長的政治責任是洩漏偵查中案情及監聽對話內容的正當理由嗎?
五、雙方可能的訴訟策略
馬英九跟江、羅開會事是否真的有洩密,洩密動機是關鍵,因此檢察官在起訴書上認定馬英九犯罪目的是為了「撤銷王金平黨籍使其喪失立法院院長職位」,藉此推論馬英九絕對有將秘密資訊傳達給江、羅,並指示黃向江提供秘密資訊,以便追究王金平的責任。
馬英九的辯護策略則會朝向檢察官無法證明8月30日當晚實際對話內容,以及9月4日並無指示黃世銘洩密,洩密是黃世銘個人的選擇,跟他無關;而且不論是追究王金平的政治責任或是法務部長的政治責任都是正當的動機。
六、相關QA
Q1:馬英九被判決有罪的機會大嗎?
目前的事實對馬英九不利,因為黃世銘在自己的案件中供述「本來沒有打算向江宜樺講,是依照總統的指示才去講的」,因此若無其他事證可以推翻起訴事實,成立教唆洩密的機會不小。
Q2:馬英九會被關嗎?
可能性不高,黃世銘洩密案判刑1年2個月,得易科罰金42萬,並無實際坐牢;馬英九縱使判決有罪,涉犯法條均最多判刑3年,因此實際判決刑度也應該相去不遠。
Q3:馬英九會被羈押嗎?
可能性不高,因為檢察官至今沒有聲請羈押,可能是認為不符合羈押的規定(即有逃亡可能、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且是重罪),而且柯建銘自訴的案件聲請羈押也被駁回,因此聲請羈押而成功的機會不大。
Q4:馬英九會被停止卸任總統禮遇嗎?
不會,依照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4條規定,卸任總統因犯罪停止卸任禮遇,只針對觸犯內亂、外患,經一審判決有罪,及貪污罪經有罪確定,會受停止供應安全護衛。
本次馬英九涉犯條文為洩密、違反通保法及個資法,與內亂、外患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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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