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該繳多少稅,看的其實是他的「經濟能力」,經濟能力怎呢計算,現有稅制是否公平,現在的免稅額扣除額制度,又會因為「基本生活費」的上路帶來什麼改變呢?
今年報稅季與往年最大的不同,在於新增了「基本生活費」的計算,卻被不少民眾質疑政策看得到吃不到,在小家庭占七成以上的台灣,基本生活費到底保障了誰?這個問題必須回到「基本生活費」的前世,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立法之初,引用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締約國應維持勞工及其家屬符合基本生活水準,具體化生存權保障之緣故,「基本生活費」的設定,其實就是在保障民眾的「生存權」。
該繳多少稅,要看我的「經濟能力」?
就本質而言,法律既明定人民有納稅的義務,國家又必須保障人民應享有「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等基本人權,因此在稅法結構性原則的設計上,就衡量納稅人有多少經濟能力,負擔多少稅捐。
所謂的經濟能力,意即「收入」-「賺取收入所衍生的費用」-「生存之必要的費用」,剩餘的費用才是個人可以支配的餘額,代表個人具備真實的經濟能力,而根據現行《所得稅法》17條所歸類出的「生存之必要的費用」,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以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故以對一個年薪28.8萬元的24K上班族而言,扣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7.8萬元,以及上班所要負擔的成本12.8萬,三者相抵為負額,代表沒有經濟能力,國家就不會對你課稅。
在這樣的課稅基準下,理論上就能在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的基礎下,同時履行納稅義務。
現行制度的問題:撫養越多人,生活費反而越少
由原現行稅制訂定之「生存之必要的費用」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以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來看,依照原制的計算方式,扶養越多人口,每個人平均分配到基本生活費就會越少,其實嚴重侵犯人民的生存權及尊嚴。
長年服務民眾的記帳士就反應,對於很多單親、單薪家庭而言,每年納稅對他們的負擔很大——因為可以扣除的費用沒有與被扶養的人數成正比。
項目/案例 | 單身上班族 | 一人撫養二個扶養人(未滿70歲) | 一人撫養三個扶養人(未滿70歲) | |
(A)基本生活費 | 16.6萬(平均每月1.38萬) | 16.6*3=49.8萬(平均每人每月1.38萬) | 16.6*4=66.4萬(平均每人每月1.38萬) | |
(B)免稅額、扣除額 | 免稅額 | 8.8萬 | 8.8*3=26.4萬 | 8.8*4=35.2萬 |
標準扣除額 | 9萬 | 9萬 | 9萬 |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12.8萬 | 12.8萬 | 12.8萬 | |
合計 | 30.6(平均每月2.55萬) | 48.2萬(平均每人每月1.34萬) | 57萬(平均每人每月1.19萬) |
由上表可以發現,雖然扶養的人越多,免稅額和扣除額的總計可以越高,但平均下來,每人可分配到的基本生活費卻不斷遞減,(撫養兩人時每人每月1.34萬,撫養三人時每人每月反而僅有1.19萬)。
為補足原所得稅制造成的缺失,保障每一個個人都能保有尊嚴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藉此設立了一道「基本生活費」的門檻,故民眾在試算所得稅時,可以選擇對自己較有利的計算方式申報。
納稅人權利保護依法有據,別讓權益睡著了
「在國際反避稅的趨勢下,執法單位對於營業稅及所得稅的調整與調查的力道加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無疑是平衡執法者的權力」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委員,同時也代表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嚴秀琴委員表示,例如過去記帳士公會就積極反應在核算基本生活費時,不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希望讓民眾越來越能夠拿回主導權。
在這一次的報稅季,「基本生活費」首次上路,具體成效能夠受益多少納稅人有待考驗,雖不夠盡善盡美,但也不可否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試圖平衡現行稅制的不足之處的努力,這套得來不易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不論是民眾或商家都應該妥善運用,遇到問題時借其成為發聲管道,不讓自己的權利權益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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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