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十年前,曾有一篇講述「抽籤殺人」的短篇小說,叫人信以為真,它有助導引我們探討一個道德議題,你聽過令成千上萬的法學院學生苦惱的「洞穴奇案」嗎?作者就此以不同角度,加以分享。
數十年前,曾引起社會不安的「抽籤殺人儀式」
在談奇案之前,先說一個如幻似真的往事。
我們都知道《紐約客》(The New Yorker)在美國是非常著名的雜誌,作為一個自由多元的媒體,涵蓋眾多立場和觀點,當中有受熱烈追捧的作者,也有作者惹來罵聲四起,尤其牽涉一些人命關天、「有違倫常」的事,特別惹起世人議論紛紛、激辯對錯。
例如在1948年,作家雪莉.傑克森(Shirley Jackson)在雜誌發表了名為〈樂透〉(The Lottery)的短篇小說,事後讀者一片嘩然,皆因雪莉講述在一條約三百人口的村莊,那裏有一殺人習俗,每逢夏季村民會以抽籤方式亂石砸死一人,作為獻祭儀式,雪莉稱有次遭殺掉獻祭的人叫「哈欽森太太」(Mrs. Hutchinson),她抽中之後,臨死前說了一句:「這樣做不公平,這樣不對」(It isn't fair, it isn't right)。
由於當時在美國偏僻鄉村發生怪誕慘案,絕不稀奇,若說有人借用古怪的儀式殺人,並非難以置信之事,甚至可以在身邊發生。加上雪莉的表述方式言之鑿鑿,不少人讀後信以為真,內容不只令人嘖嘖稱奇,更引起社會不安。最終小說得到廣泛流傳,The Lottery的故事也有了「代罪羔羊、犧牲者」等寓意。
相信誰人都不欲見有人命押在這種隨機「抽籤」的習俗或遊戲上,把一人活生生殺死,始作俑者若非無聊,即屬變態。不過,凡事總有例外,一旦將「抽籤定生死」套在特殊的遇難事件上,整個意義便談不上無聊或變態了。
「抽籤定生死」好變態?—要看什麼情況
法律編年史紀錄過19世紀那些轟動一時的「海上遇難殺人案」*,當案件提上法庭辯論期間,控辯雙方的確會考慮在「緊急求生被迫要犧牲人命」的情境之下,假如可行的話(這點很重要),抽籤選擇犧牲誰人,可視為最能反映「公平」的方法,就有法官明確抱持這種看法,像把決定生死的權柄交予上帝(實際是機率)。
實情有些地域文化頗為類似,如自古希臘時期以來已有所謂「海事習慣」,認為在危難之中犧牲一個/部分人,換來其他人更大的存活機會,是一個擺脫困境「較好」的辦法,最好是大家同意以「抽籤」決定犧牲對象,當對方被喝光血和吃光肉之後,其他人再將頭部海葬。
相反,若情況可行又刻意不採用抽籤,引用其他原則選擇犧牲任何一人,都會帶來無盡的爭論,(理性上)幾乎不可能取得共識,尤其當事人在相對急迫的情況下做抉擇。
*註:
例如1842年的霍爾姆斯案(US.v.Holmes)、1884年的「木犀草號」(Mignonette)海難事件(亦名為「女王訴杜德利與斯蒂芬案」,Regina v.Dudley & Stephens)等。
「山洞奇案」—無數修讀法律的學生曾為此苦惱
不管怎樣,這些過往案例的反思可謂發人深省,加上隨著戰後的教育發展,從大學學院乃至普羅大眾,均愈來愈重視司法判刑的公正性,踏入20世紀40年代,當哈佛法學院朗.富勒(Lon Fuller)教授講述以下「洞穴奇案」時,成功引起「成千上萬」的人熱烈討論,「擲骰定生死」成為重大思考要點,相關案情如下(此為雨果.亞當.貝鐸(Hugo Adam Bedau)之撮要版本):
「四名被告均為洞穴探險協會的成員,該協會由愛好洞穴探險的業餘人士組成。(前年)五月初,四名被告與當時也是協會成員的羅傑.惠特摩(Roger Whetmore),一起進入一個位在本州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裡。當他們在距離洞口很遠的地方探險時,發生了山崩。巨石紛紛墜落,堵死了洞穴中唯一已知的出口。
探險成員們發現自己身陷困境後,便移動到距離被堵住的洞口較近的地方,等待救援隊移除那些將他們困於地底的岩堆。由於惠特摩與四名被告逾時未歸,協會秘書接到了他們家人的通知⋯⋯救援隊立即出發至出事地點。
救援任務異常艱難⋯⋯移除障礙物的行動因為山崩不斷發生而一再前功盡棄⋯⋯一直到探險者進入山洞後的第三十二天才終於完成。
大家都知道五名探險者當初只帶了少許的口糧,也知道他們遭困的洞內沒有動物或植物可供果腹,救援初期大家都非常擔心在把路打通前,他們可能已經活活被餓死。(他們曾透過無綫設備,一度聯絡外邊的營救人員,醫療專家轉告他們,在沒有食物之下,難有命額外多等十天獲救,機會微乎其微,並且回答他們如果分食其中一人,可以再多活十天,但不管誰都沒有回答任何建議,抽籤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行(補充出自Peter Suber)。)
根據被告證詞,案情的發展似乎是惠特摩首先提出以同伴的血肉為養分,否則他們絕對無法存活。也是惠特摩第一個提議採取機率的方式,用他剛好帶在身上的兩顆骰子來決定由誰犧牲。被告一開始不願意接受這種極端辦法,但⋯⋯最後還是接受了惠特摩提議的計畫⋯⋯
然而在擲骰子之前,惠特摩表示要退出,他深思過後,決定多等一個星期再(判斷)執行這個令人恐懼與厭惡的手段。其他人指控他破壞承諾,執意要擲骰子。輪到惠特摩時,由其中一名被告代替他擲骰,眾人問他對擲骰子的公平性有無異議,惠特摩表示他沒有異議。結果惠特摩中選,他因此被處死,並由同伴分食。
四名被告獲救後⋯⋯以謀害羅傑.惠特摩的罪名遭到起訴⋯⋯經過漫長的特別裁斷(special verdict)後,陪審團認定前述事實為真,並主張根據事實,被告將因遭指控的罪行而獲有罪判決。依據這個裁決,法官裁定被告謀殺羅傑.惠特摩的罪名成立,並判處四名被告絞刑,而本州法律並未賦予法官死刑裁量權。
陪審團解散後,陪審團聯合向州長提出請願,要求將絞刑減輕為六個月監禁。法官也針對自己的判決向州長提出類似陳情。然而,這些案情均未被受理,顯然州長在等待我們提出複審請願(petition of error)。」
這就是當年極具名氣的「洞穴奇案」,儘管——它其實是富勒虛構出來的,他坦言初衷:「(虛擬此案)唯一的目的就是要吸引大眾注意法律與政府的分歧觀點」,他做到了,案件的啟發性被視為經典中的經典,多年來泛起不同層面的法學與道德反思,很值得我們回顧、細味。
考驗人性的道德困境,往往撕裂為兩種立場
而且,別以為它「只不過」是一件虛構案件,除了安東尼.達馬托(Anthony D’Amato)根據此案寫成了著作《洞穴探險者:訴訟程序》(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Further proceedings),還有薩伯(Peter Suber)在《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 )全面文代更多法律觀點。
剛才筆者之所以詳加引述案件經過,不欲過分扼要陳述,是因為當中的細節對分析事理非常重要。為免糾纏在漫長的法學辯論,面對如此棘手的山洞吃人案,這裏暫且不逐一釐清相關的法律概念(例如自保、自衛的差異;免責、正當性的差異等等),純就道德層面加以反思,根據富勒提供的案情,我們幾乎可以預期兩個對立的意見出現:
譬如,認為道德上「可接受」四名探洞成員分食惠特摩的人,一般會強調以下幾點:
- 五人參考了專家判斷,若不分食其中一人,所有人將無法多挺10日,獲救機會極微,此外大家同意要盡力存活下來
- 最初是惠特摩提議以擲骰決定分食其中一人,其他人接納了提議
- 惠特摩回答提問時,對擲骰的公正性沒有異議
- 當伙伴代惠特摩擲骰的時候,他並未作任何反對的表示
反之,認為道德上「不可接受」他們分食惠特摩的人,一般會強調以下幾點:
- 雖然是惠特摩提議擲骰分食方案,但他思考之後決定退出
- 在擲骰之前,是其餘四人堅持不必再等一星期
- 惠特摩沒有質疑擲骰做法的公正性,並不表示授權他人代擲
- 當伙伴主動為他擲骰時,他既無反對,亦無贊同,處於不置可否的狀態
大概,只要細心比照上述理據,並不難看出後者的理據較強。
首先,惠特摩起初同意參與自己的建議,純粹出於個人意願,當時沒有徵詢、也毋須徵詢他人意見,那麼,他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改變想法,決定單方面退出,同樣無須徵詢其餘四人意見。
加之,在擲骰未有結果之前,根本不知道對自己有害或有利,沒有「輸打贏要」的問題,故此,誰人都可以基於各種理由臨時退出,換言之,所謂要其他人同意才可退出的「不可撤銷」(Irrevocability)原則,並不適用。
其二,在惠特摩表示要退出之後,只是其餘四人堅持要採用擲骰決定,是他們共同協議這種方式,亦否決了惠特摩多等一星期的新建議,那麼,四人應該自願逐一擲骰,在他們中選出犧牲者,更無任何理由強行代替惠特摩擲骰,尤其他處於不置可否的狀態,「默許」並不成為私自代替惠特摩擲骰的充分理由。
其三,當惠特摩表示退出擲骰協議,事前他已明知再不進食獲救機會微乎其微,退出等於獨自承擔餓死的風險(或預視自己的死亡),其餘四人一旦選出犧牲者,他將無權進食血肉。
簡單而言,四名成員分食惠特摩的做法,只是出於為求「自保」(self-preservation),強行增加多一人「抽籤」,可平均減低自己被選中的風險。此外,洞內五人的生存權利(Right to life)理應均等,誰都不應單方面凌駕惠特摩的意願。故此,不論法庭在量刑方面如何考慮,僅就道德批判上,根據案情所述,四人須為殺害惠特摩承擔道德責任,這是錯誤的決定。
誠如Hugo Adam Bedau所言:
「其中一個較具吸引力的中庸之道是:首先,其他四名同伴有義務尊重惠特摩退出擲骰的決定。他們無權替他擲骰子,或至少無權在擲骰的結果對惠特摩不利時,動手執行擲骰的結果。
第二,在當時的情況下,惠特摩提出擲骰的建議是合理的,但這無關乎惠特摩最後選擇參與或退出。若任何人存活的代價是某些人必須死亡,那麼要執行這個做法的人,必須以公平且可行的程序選擇犧牲者⋯⋯」
要學懂更多,要嘗試代入困境之下的「情緒反應」
說到這裏,我們可能感覺上述道理和分析,一切太過顯然或理所當然,根本不難理解,不過,很大程度上,這是因為我們無須置身險境之故,可以冷靜逐一釐清不同概念和問題。只要我們願意設想做抉擇的時候,那種情境如何緊急與觸目驚心,實在難免滲入一些緊張情緒。接下來,除了回顧案件的道德反思,我們不妨試試轉換角度,檢視一下人們在困境下的心理因素,或能為思考增添更多智慧。
例如,只要我們改用日常生活口吻,重新形容「分食惠特摩並無問題」的立場,其實可以主觀滲入相當多情感,如涉事的四名成員,在險境中不難想出以下理由「說服」自己,分食惠特摩的做法無錯,完全「心安理得」:
惠特摩正如一個無賴,明明是他主動提議擲骰,到大家同意和有決定之後,他竟然「私自反悔」,實在不守信義,背叛了「我們」。而且我們為他擲骰時,他沒有異議,即是不反對吧?等於答允了我們繼續執行,我們沒有出術,問心無愧,就看誰不夠運了。若犧牲的不是他,他吃不吃那些血肉,悉隨尊便,不過,若上天不幸選中了他的話,既然從來是他提議的做法,完全是求仁得仁。
可見,平日只因我們有條件可以抽離、平靜看一件事,才較易看出「理性上」那一立場和理據更強,誰的說法更站得住腳;然而,只要嘗試代入人性在危難中的反應,如同建構一幕幕電影情境、對話,便會發覺不難想些似是而非的道理,去「正當化」一種行為,或為自己的行為進行美化包裝。
當然,無論說的是以往歷史抑或當下,人們面對真正迫切的危難之中,所謂集體作出公平公正的決定,往往只是一廂情願的奢求,不少突如其來的意外出現,很多時候沒有人要為此負上責任,也沒有人希望身陷其中。一旦悲劇發生,極少人能夠冷靜處理,更遑論有充分時間採用最恰當和公平的做法。
從迫近死亡而來的恐懼情緒,永遠有強烈的威力,正如誰都渴望活得堅強,平日也說得響亮,只是真正身陷困境之中,則是另一回事;人在經歷患難時,是對自身價值觀的極大考驗,假如挺不住做出一些野蠻或自私的舉動,通常心理一時很難接受人性、自我的陰暗面,事後,極容易添加各類借口意圖解䆁,自欺欺人。
但願,任何重視並有誠意探求對錯的人,除了在那些真假虛實的案例注意抽象概念的推論,同時應覺察人性的情緒反應和機制,把情感層面納入考慮,輔助分析,如此對我們理解現實世界的各種難題,必百利而無一害,大概,這是理性者絕不該忽視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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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雨果.亞當.貝鐸(Hugo Adam Bedau)著:《道德抉擇的艱難:經典法律案例中的道德思考與決疑論判斷適用》(Making Mortal Choices: Three Exercises in Moral Casuistry),臺北市:商周出版,2018年6月,初版。
- 薩伯(Peter Suber)著:《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 ),三聯書店,2009年6月。
核稿編輯:周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