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言之,打從1940年代始,海耶克便認為,支持個人自由的知識界有必要在理念原則上,重新確立、釐清所謂構成和支持西方自由社會背後的根據。他更認為要做好這方面的工作,不能單單著眼於專業的經濟學分析,必須從社會和政治哲學的高度,為自由秩序的重建在理念上進行全面審視、提出主張。
文:張楚勇
普遍原則與自由秩序
事實上,〈個人主義:真與偽〉這篇成於1940年代的論文,一開始便嘗試闡述:自由社會秩序的重建,端賴其背後那一套具有連貫性的原則。海耶克指出了自兩次世界大戰以來,知識界日漸不信靠「普遍的原則」,而且不認為這些原則能讓我們明白到社會組織是如何得以維持,並以之作為指引來建立自由的秩序。至於怎會導致出現這種情況,海耶克在文中起碼提出了後面兩個原因:
首先,西方社會自從宗教開始失去其至高無上的影響力以來,知識界對基於宗教信仰而確立的普遍原則所指向的道德目標已不再視之為神聖,更不認為這些原則能為我們提供充分可行的方法來實現目標。
其次,愈來愈多人認為,事事訴諸普遍原則不如透過理性的思量,在社會事務上根據每個具體事例的不同情況,就事論事地權衡各種可能措施帶來的結果優劣,然後才作出抉擇。選擇的結果可以跳脫個人主義及社會主義,偏向務實和理性上最合理的選擇。在這樣不重視一般性原則思維的影響之下,西方知識界對構成自由社會秩序的政治、社會、經濟原則的認識日益變得含糊不清,行事在缺乏原則引導之下亦變得漂浮不定,使社會或政治經濟上的行動和決定,帶來跟原先預期相反的後果。再者,在少了普遍原則作標準去引導政治決策的情況下,決定最終是由有權最後發號施令的人直接指令,社會秩序的確立便得服膺於領袖的意志,哪管什麼普遍性的原則。
換言之,打從1940年代始,海耶克便認為,支持個人自由的知識界有必要在理念原則上,重新確立、釐清所謂構成和支持西方自由社會背後的根據。他更認為要做好這方面的工作,不能單單著眼於專業的經濟學分析,必須從社會和政治哲學的高度,為自由秩序的重建在理念上進行全面審視、提出主張。海耶克下半生在思想上的努力可以說是身體力行,在這方面嘗試大力推進,他1960年出版的鉅著《自由的憲章》和1973至1979年先後出版的三冊《法、立法與自由》便是其中經典之作。《法、立法與自由》一書的副題,更是「一份關於公正和政治經濟學自由原則的新宣言」(A new statement of the liberal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political economy),直接述明了海耶克在這方面的用心。
建構式唯理主義與無限權力
要全面充分的評介海耶克的努力,自然得深入去剖析他在《自由的憲章》和《法、立法與自由》提出的理論主張。如果我們這樣做,涉及的篇幅肯定大大超出了本書所能容納。幸好,海耶克在1966年時發表了一篇名為〈自由社會秩序的原則〉(The Principles of A Liberal Social Order)的論文,收錄於同年由芝加哥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文集《哲學、政治與經濟學研究》(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本章裡不妨來概括討論海氏如何在論文內論證這些原則對重建自由社會秩序的關鍵作用。
論文開頭便跟〈個人主義:真與偽〉一樣,對歐洲思想史上發展出保障個人自由的古典自由主義,和根據建構式唯理主義引申出來支持政府有無限權力的自由主義,作出嚴格區分。海耶克指出,古典自由主義出自17世紀下半葉英格蘭立法議會中的老輝格(Old Whig)黨。老輝格黨主張君權有限,認為法律乃一政治社群中行之有效、可規範所有個人行為的公正規則,因此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治保障個人自由。
前一章曾經提到,古典自由主義思想的代表人物在英國有大衛.休謨、亞當.斯密、艾德蒙.柏克、麥考萊和阿克頓勛爵,在法國有貢斯當和托克維爾,在德國有康德、席勒和洪堡,在美國則有麥迪遜、約翰.馬歇爾等。至於建構唯理式的自由主義,對理性有無限的信任,一方面認為只有透過理性嚴格批判審定的方屬合理,同時又相信只有透過理性規畫,才可以評定甚至取代現存的社會制度和文化傳統,進而重新全盤地再造文明,設計出人類理想的未來。海耶克說,相對於英格蘭,歐洲大陸大多採納唯理式的自由主義。法國啟蒙思想家如伏爾泰、盧梭、孔多塞等都囊括在內,還有發展到英國19世紀後期的自由黨與主張「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的思想家,以至美國所謂「自由派」(liberal),皆是這類傾向。
同樣都用上了「自由主義」這稱謂,但對海耶克來說兩者是有根本分歧的。經典的自由主義主張有限政府,認為在位者的強制權力,必須置於法律和社群中約定俗成的公正規則之下。古典自由主義一般也支持民主,卻不接納多數人的政權可以不受限制,因為不受限制的政府不管民主與否,都算是舉著極權的全能主義(totalitarianism),肯定容不下個人自由。至於建構唯理式的自由主義,理論上卻不主張有限政府,因為如果能透過理性規畫來行使公權,以取代現存中不夠合理的社會制度和文化傳統,進而從頭全盤地造福社群,那為何要限制政府的權力呢?從這層意義上來說,如果建構唯理式的自由主義相信理性於理論上無所不能的話,這套思想和全能主義可以是一致的。放在民主體制的脈絡中來說,建構唯理式的自由主義會支持多數人權力無限的做法,海耶克認為實質而言,等於催生出社會主義的思想來。
古典自由主義對傳統的看法
古典自由主義,和建構唯理式的自由主義的另一根本分歧,便是對傳統的評價。由於前者並不接受理性是萬能的,認為理性內在的邏輯局限和社會知識的散落、主觀互動的性質(見前三章的論述)使我們認識到:社會制度與秩序之所以行之有效,很大程度來說是因為有效地利用知識分工帶來的演化而成,非是理性設計出來的結果。因此,古典自由主義對傳統的態度整體上堪稱尊重,在對傳統進行必要的改革時,基本上是小心翼翼、循序漸進地去做。
建構唯理式的自由主義就不同了,篤信理性權威至高無上,既然傳統往往站在理性的反面,有關的實踐充其量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這種自由主義自然不尊重傳統,視後者為被批判和改變的對象。海耶克在此更進一步提到,基於同樣道理,建構唯理式的自由主義對宗教信仰包括教會都是不友善的;相形下,古典自由主義和宗教的關係卻不一定有所矛盾。事實上,對宗教信念有強烈執著的人不少同時是秉持著古典自由主義思想的。
古典自由主義認為,社會制度和已確立起來的實踐乃是人類行為互動的結果,在演化過程中幾被認定行之有效,就會逐漸被廣泛採納應用;理論家於是在此基礎上,開始有系統地建構出這些制度和實踐背後的相關原則及其理論依據,使之成為一家之言。海氏相信這就是18世紀以來亞當.斯密等自由市場理論工作者從英格蘭的成功經驗中,建立出他們自由思想的做法。海耶克於此特別指出,英格蘭的成功經驗和他們實行普通法(common law)的法治(the rule of law)理想是分不開的;不過,為英格蘭帶來良好管治和保障個人自由的法治傳統,卻不一定為英語世界以外的地區所能充分明白。這一點將在下一章討論法治與自由的關係時進一步探討,並會指出戰後台灣的自由知識分子像殷海光先生在接受了海耶克的思想後,對法治仍舊產生不少根本性的誤解,證明海氏之擔憂可謂不無道理。
自發的社會秩序
人類行為互動下演化出來的有效制度和實踐,其相互關係在整個群體當中會進而形成一種社會秩序,海耶克稱之為「自發的社會秩序」。由於這種秩序是由群體中每一個體的自主行動互動而形成的,因此,維繫這整體自發社會秩序的「規則」和擁有共同目標的「組織秩序」便大不相同。對後者而言,說到底,維繫相關組織的最後根據,便是組織的共同目標。
當然,為了有效地追尋或達到這共同目標,組織往往會制定一些各成員得共同遵守的規則,以便大家齊心協力,各司其位以達目標。對這樣的組織來說,組織內通則的好壞,應取決於它在多大程度上能促使組織成員有效地去完成共同目標。愈有效、愈直接而具體地替組織達標的規則,自然是愈好的。職是之故,相關的規則可以被視為獲致共同目標的工具,組織內的成員如有責任去遵守這些規則的話,就是要去完成組織的共同目標。
和組織秩序不同的是,自發秩序的形成,並不先要有一共同目標的確立,而是如上文所言,由群體中每一個體的自主行動互動而形成的。就像在市場秩序中,買賣各方當然都是進行交易活動,但每個參與者在進行活動時不但毋須有共同目標;他們對交易對方個人要達到的目標根本可以毫不過問。因此,構成市場秩序的規則例如價格信息,並不可能是達致共同目標的工具,而是協調促成各自參與買賣者活動的通則,即便最後交易不成,或者個別交易者在買賣中招致損失,也無損相關規則的好壞。就像文法的規則不是要規定人們該說什麼,而是為了促進溝通和表情達意,避免意義混淆不清;交通規則不是要指定有共同的目的地,而是要減少交通意外和不順暢;道德規則並非命令人們應落實一些具體的共同價值,而是每個人的行為,不管具體內涵是什麼,都應該文明有禮等。
這些構成自發秩序的規則雖然不是要有關成員達致共同目標,但大家不論貧賤富貴、遠近親疏,都必須共同去遵守這些規則,否則相關的自發秩序便難以維持。這些通則由於不算用來達成實質結果,多是被動禁制式勝於主動命令式;其規範者也多是一般性的條件劃分,而非具體的分配結果或事態後果。
海耶克認為,一個保障個人自由的自發社群,是由確保行為公正而普遍施行的一般性規則所構成的,其重點是確立每個個人不受干預的私人範疇。每個人便能在不侵犯他人私人範疇的前提之下,自由自主地生活、交往等。
公權力不該箝制自發秩序
當然,在現代複雜的自由社會裡,自發的秩序和組織的秩序往往是同時存在的。這一方面是因為自由社會歡迎其成員在志同道合的情況,自願地組織起來,於無損他人權利之下去實現他們選擇的共同目的。另外,要維護保障及促進自發秩序在自由社會的發展,經驗告訴我們,得有一個政府組織起來。它要在需要時完善、修正、制定構成社會自發秩序的規則,在對規則的意思、內容或適用程序產生爭議時,作出權威性獨立而公正的裁決,並以公權力進行上述活動、執行有關的決策裁定;有時甚至要防患未然,免使自發的秩序受到破壞,並對破壞者加以制裁。
不過海耶克提醒我們,在自由的社會裡,政府這個公權組織秩序的存在,與其說是把組織的規則凌駕於自發的社會秩序之上,不如說是要保障個人的自由和自發秩序的規則。因此,政府的強制公權力僅適用於推行以法律形式制定、確保行為公正而普遍施行的一般性規則,以及向公民公平地徵集為維持政府公權力及有關組織所必需的資源。除此之外,海氏認為市場由於種種原因,不一定能及時或充分地滿足社會上某些必要的需求,那時政府在擁有相關資源的情況下,可以介入來提供服務,前提是政府絕對不可以壟斷或以強制力來推動這些服務。
總而言之,欲重建自由社會的秩序,消極而言,必須從理念上避免墮入唯理主義的迷思,在理論上要認清古典自由主義和建構唯理自由主義的根本矛盾,並對自發秩序及其規則有清晰的認識,不能與組織秩序及其規則混淆,更不可讓後者凌駕在自由秩序之上。積極而言,如何確定有限政府的設立和功能,釐清法治與自由的關係,還有論證傳統與演化兩者在充實自由秩序的內涵及促進發展上的角色,這些對海耶克式的自由主義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接下來,我們先看看法治和自由的關係。
書籍介紹
本文摘錄自《弗雷德里希・海耶克(聯經Wings:Monograph 2)》,聯經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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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楚勇
他是海耶克,20世紀最具影響力的學界巨人
凱因斯可畏的敵手,可敬的夥伴
超越時代的經濟學家、哲學家
海耶克強調市場的環境複雜多變,而參與者的個人境況、所知所想既各自不同又互相影響——是動態的,無人能完全掌握其中的知識,也因此無人能夠預知自由市場的互動結果,由外力介入引導經濟走向的做法也是無效的。這正是他與凱因斯意見相反,引發那場世紀經濟學論戰的主軸,至今仍為人津津樂道。
海耶克不只在經濟學領域獨秀,在哲學、社會科學的範疇中也留下了令人驚嘆的瑰寶。本書以淺顯易懂的筆法,介紹海耶克的主要思想概要,11個章節涵蓋了他最常為人提及的價格信號、市場協調的基礎原理,談及對科學理性、個人主義、自由、法治與社會秩序,對西方民主經驗的質疑,也將時間軸拉到東方近代歷史,談殷海光與海耶克學理的關係,自西方的思想當中引出一條屬於東方的融會之路。
與凱因斯論戰時,海耶克看似不合當時代的趨勢。但正如我們無法預測市場的走向,海耶克的學理主張也不若當時人們的預期,在歷經幾十年的沉寂後又逐漸被世人重視,而他的地位則隨著時代的演進愈發重要。
本書特色
- 輕——開本尺寸精小,便於攜帶閱讀。
- 不沉重——分量適中,適合社會大眾、高中生、大學生閱讀。
- 重要作者——由海內外專家學者費時數年撰寫,並通過嚴謹審查。
- 便於理解——以簡單易懂的文字,深入淺出介紹當代重要的政治哲學家理論與重要觀念。
- 切合時事——內容貼近當代社會,以展望未來之姿回顧經典人物與議題,提供反思與對話。
- 展望——期待這系列書能作為橋梁,串連深刻思想、觀念與普羅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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