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JEFF JOHN ROBERTS
譯:彭于庭

在哪些情況下公司必須取得使用者的同意,才能使用個人的指紋或臉部圖像等生物識別資料?這個問題在美國伊利諾伊州(illinois)正吵得沸沸揚揚,因為該州一條爭議性法律,可能讓Facebook和Google因臉部識別工具,而面臨幾十億美元的罰鍰。

聯邦法院認為,Google透過臉部識別工具來創建個人相簿並不犯法,因此於上週宣判Google無罪。美國地區法官埃德蒙.張(Edmond Chang)在長達28頁的判決書中表示,Google的確未獲得使用者同意就進行臉部掃描,但是因為沒有造成實際傷害並沒有犯法,否則需賠償當事人每人1000到5000美元。

雖然去年(2018年)一個臉部辨識的「標籤」功能才讓Facebook輸掉一場官司,但是Google這次的判決似乎讓Facebook重拾信心。Facebook利用類似Google的論點提出上訴:使用者只證明,公司未經同意即使用個人生物資料是不夠的,當事人還必須證明此行為必須造成傷害。

但是為什麼Facebook和Google的判決結果不同?部分原因可能在於使用辨識資料的方式不同。Google的辨識工具讓使用者整理自己的照片,但是Facebook的「標籤功能」則供第三方辨識照片中的不同人。不過更重要的原因可能在於2016年最高法院在Spokeo, Inc. v. Robins案所做的裁決,人們可以提起侵犯隱私權訴訟的條件因此被限制住了。法律系教授艾瑞克.戈德曼(Eric Goldman)在部落格中寫道,這條裁決簡直就是「司法大災難」,只讓伊利諾伊州的生物識別相關法律更加複雜。

這起訴訟的被告是錯判當事人好幾項生物特徵的一個肉搜引擎網站,官司一路走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終駁回上訴法院的判決。因為最高法院認為上訴法院太快就斷定告訴人有受到實際傷害,因此最高法院將該案送回再審。

由於最高法院並未提供具體說明,關於侵犯隱私權有罪和無罪的界線變得更加模糊。

目前伊利諾伊州最高法院將對六旗樂園蒐集遊客指紋一事做出裁決。根據州法律,判決依據為是否讓當事人「受屈」,支持保護隱私權的人認為只要生物識別資料在未經同意取得的情況下就算符合條件,但許多公司認為要造成實際傷害才算。

傑伊.埃德爾森(Jay Edelson)的律師事務所正在幫受害者打對Facebook的集體訴訟,而他認為上週張律師對Google判決並不會影響到Facebook的案子。

埃德爾森在寫給《財星雜誌》中的Email中寫道:「我方不認為Google的裁決會產生重大影響。大家都在觀望到底伊利諾伊州最高法院將會對Facebook案子做出什麼裁決,這將會是很重大的事件。」他還補充認為Facebook的照片標籤功能絕對違法。

Facebook並未就此事做出評論,而Google的律師拒絕透露他們是否會提起上訴。

隨著各公司都在開發臉部識別工具或其他生物辨識功能,這樣的爭議不可能在短期內解決。科技業早在2016年曾遊說政府,不過政府並為此進行修法。

© 2019 Time Inc. 版權所有。經Time Inc.授權翻譯並出版,嚴禁未經書面授權的任何形式與語言版本轉載。

責任編輯:朱家儀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