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是當時國民政府為了用來限制反政府運動或遊行而訂定的法律,因此雖然獨立建國跟和平統一不相同,但是它一樣都是在中華民國的體制下試圖「分裂國家」,如果你支持轉型正義,就更不能以《集會遊行法》第四條主張本次遊行違法。
文:黃文瑜
今天,4月11號,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在社群網站上發布了即將在台中舉辦的「一國兩制、和平統一」大遊行,瞬間引起大眾一片嘩然,許多人紛紛質疑盧市府為什麼會批准此種宣揚中國共產黨統一思想的遊行,議員王浩宇更痛批盧秀燕不立即撤銷集會遊行許可,就是公然叛國。
先說重點好了,我們都不想被統一,我們都討厭一國兩制,更痛恨共產黨。但我們基於保障言論自由的立場,不論這個用民主支持反民主的遊行在邏輯上多麼的荒謬,如果遊行本身對社會沒有立即性的危害,我們實際上是無權反對的。
看到這邊已經很多人感到憤怒了吧?「你們這群左膠怎麼搞不清楚狀況啊?」
今日時代力量的胡伯硯發文表示「我是不喜歡一國兩制,可是總不能因此都禁了人家遊行吧!」而隨後遭到大批網友圍剿,認為他是法盲且嚴重缺乏國安意識。
胡教授絕非法盲,事實上我們主張的《集會遊行法》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早已在1998年宣布違憲。
釋憲445
1994年10月,台北縣環保聯盟理事長張正修申請同年10月9號舉行遊行,遭市警局以「未依規定在6天前申請」為由不予舉行,但即使如此,張正修9號當天仍照常上街遊行,遭市警局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及制止無效後被逮捕且遭檢察官起訴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張正修最終再試過所有救濟方法後申請釋憲。
解釋文445指出了,《集會遊行法》限制了人民的集會與言論自由,而人民的集會與言論自由與憲法第14條人民集會之自由、憲法第11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的範圍。
回到本次事件,我們或許不認同一國兩制遊行,但首先活動本身有「釋憲445號」作為支持,再者更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此遊行會帶來立即性的治安危害,根據上述,使用《集會遊行法》第四條來主張此活動違法在法理上是不具任何正當性的。
轉型正義
如果你支持轉型正義,那你就更不能以《集會遊行法》第四條主張本次遊行違法。
你會反對統一、反對獨裁統治、反對這次遊行,那我假定你可能同時也是同溫層裡支持轉型正義的一份子;那讓我們用轉型正義的角度來討論《集會遊行法》的歷史地位吧。
《集會遊行法》在戒嚴時期稱作「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一直到1992年解嚴隔年才更名為號稱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集會遊行法》,但內容仍諸多爭議,即便經歷兩次釋憲與2012及2016年的兩次修法,此法也未必完善。
而大家也都知道,這是當時國民政府為了用來限制異議份子、黨外團體或是共產組織發動反政府的運動或遊行而訂定的法律,其中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在1992年更改為《集會遊行法》後仍未改變;有趣的是,端看條文的意思,你會發現其實它限制的不只是共產主義,更限制了「主張分裂領土」的台灣獨立思想,你知道嗎?獨立建國跟和平統一雖然不相同,但是它一樣都是在中華民國的體制下試圖「分裂國家」哦。
而白色恐怖時期的受難者中,被冠上非法集會遊行的罪名而遭到關押或槍決的人更是不計其數。如果我們現在主張《集會遊行法》第四條成立,那不就是另一種形式的威權復僻嗎?
雖然此支持統一的遊行抱著「在民主體制下打著反民主的大旗」如此邏輯錯亂又低能的思想,但說實在的,單就此集會遊行目前的確是無法可管也無法禁止的。
呼籲各位,目前這個小丑般遊行並不是統戰的首要威脅,而我們還有更重要的事情需要關心,才能在這個中國勢力嚴重滲透的現在,保護我們台灣的民主。
補充
根據《國安法》第2-1條「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作用於防範中國在台代理人或組織,例如要求檢調單位去查證此次活動發起組織與中國共產黨之關係。
另外可以參考犯罪學家沈伯洋的關於中國假新聞、資訊戰的防範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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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