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在國民黨初選結果前後,最多人想問的就是「帶職參選合法嗎?」簡單來說,現在沒有法律禁止帶職參選,而真正的問題反而是「中途離職合法嗎?」

帶職參選並沒有違反現行法律規定

我國目前對於總統、副總統或縣市首長的參選,其實並沒有太多限制,最主要都只希望你不要有「不良前科」,例如曾犯貪汙罪、賄賂罪或其他重大犯罪等。

比較特殊的可能只有「不得同時登記為兩候選人」,而且只有在總統與其他公職選舉同日投票的時候才禁止。

舉例來說,假設今年11/24是總統、縣市首長的投票日,韓國瑜同時登記為總統、縣市首長的候選人,這時候依照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5條,只有總統的部分登記有效,縣市首長的登記無效。

偏偏今天韓國瑜不是要同時登記為兩個候選人,而是穩坐高雄市長、劍指台灣總統的情況,那麼就沒有《總統選罷法》裡的登記無效問題。

而在地方制度法中,除非首長有犯貪汙或其他重罪被法院判刑,或是罹患重病、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以外,不然原則上也沒有強迫首長解職或辭職的規定。

綜合目前的法律來看,帶職參選,真的是合法的。

中途離職呢?

雖然韓國瑜聲稱還是會好好當高雄市長,但照現行法律來看,比較大的問題可能是:如果韓國瑜當選總統後就不當高雄市長了,有沒有違法?有沒有責任?

從我國《公職人員選罷法》來看,其實不少條文都有提到「辭職」(例如第27條第87條第92條),那麼辭職似乎是一種法律認可的事實情況。但是,針對辭職的公職人員,似乎是沒有相應的處罰或責任。唯一有的,可能只有「禁止再參選」。

例如最近的「公民割草行動」要罷免韓國瑜,假設韓國瑜在罷免程序中自願辭職,那麼韓國瑜4年內就不能再當市長的候選人。

因此,照目前的法律來看,即便韓國瑜中途離職,似乎也是沒有法律責任的。

但這可能是不太好的現象

帶職參選,有些人覺得利用假日就沒問題,甚至是說他是神人,能者多勞,兼任兩種職位也不見得做不好。姑且當作這些說法都對,但假如韓國瑜中途辭職不擔任高雄市長了,地方畢竟不能沒有首長,依照《地方制度法》第82條必須進行補選。

補選是什麼意思?意思是選舉要重辦、公報要重發、投票所要重新設置、人員要再請一次,這些不僅是時間、勞力,更是一種金錢成本。而再換個角度想,選舉是會給補助款的,做到一半辭職,補助款還要給全額嗎?需不需要追回?

不是因為個性現實才講錢,而是說畢竟這些錢都是出自人民,並且有正當目的才使用的,如果今天因為個人因素或不正當因素導致增加開銷,或許也該有個究責機制,一方面能避免耗費金錢,二方面能在不得不耗費金錢時,有所填補。

舉例來說,辭職的候選人,是否需要為補選負擔補償責任?補助款,需不需要按比例追回?我想這些都是可能選擇的方式。

帶職參選,也許沒有違法疑慮,但對於政府運作勢必產生問題與支出。當然了,如果帶職參選者選上也不辭職,或許這些問題都不會存在,但,回到政治的問題,你認為帶職參選是一件好事嗎?如果他真的選上了,你覺得兼職是一件好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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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秉芳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