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2014年陳超明、羅淑蕾「消滅檢舉達人」的修法方向,2020年5月20日,陳歐珀、賴品妤提案連署又要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條之1的「處罰」二字直接改「勸導」,從他們輕率、有義氣就可以的連署看來,公平正義的人本交通好像不太重要。
文:林柏勛(FB社團「龍貓公車」店長)
立法委員修法改變社會制度天經地義,但意外地在2020年修改取締交通違規的法律卻是兵家必爭之地。
4月,劉櫂豪、陳柏惟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要將執法單位「製單期限」由90天降低至七天,修法原因是怕違規者被連續開罰。
5月,陳歐珀、賴品妤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條之1,要直接把原文的「舉發」改成「勸導」。修法原因是怕惡意檢舉,而且說舉證的民眾手機、相機沒有國家認證。
也是5月,筆者於「國家發展委員會網路參與平台」倡議廢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旨在將該法「可勸導之」的微罪不罰的概念刪除。原因是要讓警員恢復道路執法,讓公權力真正發揮功能。這個提議如果成案的話,其效力將會類似委員提案,交通部必須帶回去研究,然而最終僅僅獲得2500餘票而失敗不受理。
5月中,正在檢討如何跟社會重新溝通時,5月20日這天就遭遇立法委員祭出更狠的提案,直接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條之1,條文中的「舉發」改成「勸導」。
立法委員這樣的作法對於台灣社會有什麼影響?從台灣價值到民主運作層面來帶各位來看看。
台灣價值:年輕清新的立委,為什麼支持立院老立委的「奇怪提案」?
從來沒有想過台灣價值會有副作用,5月20日這天是中華民國的台灣價值最濃厚的一天,但是這天我卻開心不起來,因為我們已經看到台灣價值的副作用。
同年4月1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慘遭毒手,立委提案警員製單的期限原本90天要被改為七天,超過之後就不得處罰。因為明顯袒護違規者,又壓迫基層製單員警,網路聲浪壓得兩位連署人劉櫂豪、陳柏惟不出幾天就出來道歉。才沒幾天,5月20日立法委員賴品妤跟陳歐珀又要動這條法律,而且也是往對違規樣態更為寬鬆去修,直接把「舉發」二字改為勸導。
仔細看5月20日的提案本文的理由是:
- 檢舉人照相機沒有經過檢驗
- 檢舉很多讓警員太累
這跟台灣價值有什麼關係?甫落幕的2020年的這一場選舉,其他連署的老立委也就算了,兩位年輕具有眾人期待的立法委員,就是以台灣價值為主要號召而勝出,不只獲得選區支持更有全國的知名度,居然是這兩案爭議案件的連署人。
第十屆立委上任後,台灣社會對於新氣象的期待,無論民生或是國家認同的議題都希望看到新的高度。沒想到接連兩位新秀的連署提案,都讓帶有期待的人民捏了一把冷汗,事情為何至此?
一切錯誤的根源:改不掉的「大公路主義」思維
中華民國不只是憲法架構欠缺構造改革,國族議題外的檢視目前的一些法規也亟需改正,例如《動保法》14條之2規定中對於捕獸夾「販賣違法」但「持有無罪」的漏洞,導致每天全台灣都有流浪動物被夾斷掌案件發生,最深刻的證據就是2019年上映電影《黑熊來了》,電影中在野外亮相的幾乎每一隻黑熊都被捕獸夾夾成斷掌,讓全世界都看到。
此外,更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明明白白的做為「地方縣市遮羞布」,讓警員有藉口不執法不舉發,也讓地方政府的公共運輸處用來對於違規公車不取締,地方停管處對於貨車卸貨車格的管理疏漏等等,而導致違停間接致死的事故不斷。
為何以上這些明顯需要修改的法,影響的層面如此明顯,都是因為中央的母法缺漏而有的非政治性議題,但卻不被立法委員眷顧。
回到交通修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的「違規可通行可勸導之」是在幾乎15年前確立的「大公路主義」思維,讓違規並排成為台灣最美風景,這樣的大公路思維影響到了國家道路設計的方式,獨尊汽車而忽略行人、腳踏車、摩托車等等的需求。在違規停車方面,這項困擾城市已久的惡疾,本該要靠格位的效率運用,如管理、執法,如收費、時段規劃等等方式來治療,但地方政府不作為不取締,停管處、交通大隊本該負責,卻是全部交給「紅線可暫停」來滿足,於是地方基礎建設就更加衰敗。
於此同時,暫時交給紅線負擔的政府責任,不但導致居民不滿,事故頻仍,更產生了階級的對立。
為何這麼說?因為在執法的實務上,警察往往一但受到政治壓力,往往會把違規停車改成罰則較輕的「臨時停車」,對地方勢力或民意代表有交代,又在行政裁量權之內,簡直雙贏,這對縣市首長或是地方的警察局長來說好處也不少,就算出了嚴重違停致死事故後,地方大家長雙手一插腰,拍桌震怒要跟違規停車宣戰「大執法」,馬上提升好感度。
會有如此大執法,就是因為平常沒有在執法,今年4月一起台南市安平家樂福前,位於摩托車後座的駐唱女歌手因為違停而間接致死一案,台南第四分局臉書被痛罵為何平常都不取締,而就有後來的警員事正氣凜然的大執法正義PO文照片,完全就是這個路數的實證。
就算「政治一百分」,你可能還是會不小心成為「政策」的無產階級
要檢測朋友是否是「政治一百分、政策零分」有許多量表,例如對兩岸議題滔滔不絕但卻不知道自己的里長是誰,或是連社區活動中心的主管機關是什麼局處,公車違規要找誰申訴才有用,為何老里長可以塗銷機車格改讓汽車停?兩年內好好的公園沒由來要敲掉重建,巷口明明違法的樹木修剪卻無人被懲處,又或是今年市府又花了多少錢在我們搭乘的公車上,花了多少補助在計程車上等等議題?往往都不太理解。
不是我們的錯,我們這個世代是真正意義的在市政資訊上的無產階級,不在籍工作的青壯世代,知道戶籍立委是誰就已經很了不起,但要細數選區市議員以及里長就非常困難,所以選議員或里長往往是聽長輩的話而投,或是根本沒有回家投票,可是這些人卻是真正掌握地方政治資源的分配者。
所以在這個資訊就是資產的年代,我們一貧如洗、不被重視,才是真正的無產階級。用美國大選來說,我們就不是亟需要爭取的搖擺州(Swing State),但是我們還是要在路上開車、騎車、走路,還是必須得面對違停猖獗的副作用,警察不願意取締,或者是有默契的勸導後,違規者又繞一圈到當地的真實狀態,僅僅只有少數的警員願意採取行政裁量權最嚴格的方式做取締。
所以民間自救,出自於對於政府公權力的不信任,而有民眾檢舉的文化,甚至民間推出許多APP,還有各種地方社團用車牌作為抽獎序號,就是在補足地方公權力的怠惰。但這樣的無產階級自救卻頻頻遭受來自公門的打壓。
回到「那條修法」,形象清新的賴品妤為何成為「羅淑蕾第二」?
陳超明跟羅淑蕾的政績,必須被提及,他們在第八屆立法委員任期時,於2014年時要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條之1,意圖把原本違規事實在90天內的檢舉限制改為三天,超過就不得舉發。根據提案人的陳述,就是要針對檢舉達人的惡意檢舉而修法,最後因為交通部官員的堅持,在立法院的交通委員會用七天作為最終交易價格,喊價式的政策制訂,最終也三讀通過成為今日檢舉人舉發的七天限制。
這個七天限制,不得不忘當年的提案人陳超明以及羅淑蕾。
2020年4月,第十屆立委受選民所託,重新針對警員製單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0條下手,除了充滿對於違規者的關懷之外,提案全文更稱要對齊當年「7條之1」的七天,所以要將第90條的製單日期90天「也要改成七天」。也就是警員如果製單時間超過七天,將不處罰,這同樣也是針對檢舉人所設下的門檻。
針對性立法並不意外,意外的是提案人居然是3Q陳柏惟跟劉櫂豪。
不出幾日,兩人最後在臉書上道歉,但根據提案人後來在交通委員會上跟官員的喊價式協商,本法最後用「兩個月」出了委員會,截稿至今雖尚未三讀,但也算是替地方選民有了交代。
再來是2020年5月20日的總統就職這一天,陳歐珀、賴品妤提案連署又要觸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條之1,這次可不是像陳超明、羅淑蕾當年修改日期這麼簡單,而是要針對文中的「處罰」二字直接改「勸導」,政治人物會出如此狠招並不意外,但意外的是連署人之列驚見肩負世代期待的賴品妤。第十屆這樣的修法,居然比當年的第八屆的羅淑蕾還要更狠,有青出於藍勝於藍之態勢。
但哪裡出了錯?立委的意見為何會跟民意脫節?立委說的話不就是民意嗎?
不具「台灣價值」的公共政策,也要公平正義
民眾自救的交通檢舉,在現行法規中並無任何獎金收入,送件給地方政府之後,還要面對每位承辦員警並不一致的行政裁量權,成案機率並非百分之百,民眾還會有挫折感,甚至有很多警員援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回覆說不舉發。
這些檢舉人,就是你我身邊的人,就是像臉書社團「天母好好行」的行人,或是被國家諭令慢車要靠右邊機車騎士,或是同為汽車駕駛,但就是希望要有安全大家都守規則的馬路風景,然而這樣的議題不被重視。
以兩位政治明星為例,雖然擁有全國知名度,但是最終還是要對地方民眾負責,也就是說選區之外的你跟我的意見,他們並不一定要考量進去,即便再怎麼公平正義的人本交通等等烏托邦論述,只要不具「台灣價值」的議題,從他們輕率、有義氣就可以的連署看來,好像都不太重要。
政治明星只是跟「非選民的我們」民意脫節嗎?對這些政治人物來說卻不是如此。這些以地方選票作為主要考量的「抱大腿」而偏袒開大車者、違規者,同時打壓行人、長者、摩托車、自行車看起來好像不厚道,但這就是民主價值的秘密。
以選區來說,你我並無他們那一區的投票權。以表達政治意見來說,許多市政資訊的無產階級,對於公共事務的表達,也不會像違規者們積極,回到我在「國家發展委員會網路參與平台」的網路提案,在倡議過程中許多人說「提了也沒用」所以也懶得去連署,但是其實與我們站在對立面的價值,卻是非常積極的在影響這個社會,朝他們想要的樣子去形塑台灣社會的樣子。
長久以來紅線臨停的容忍跟錯誤,應該要在這一個世代得到解決,目前的現行制度已經造成人民之間、警民之間的對立與不信任,但地方政府卻仍然不需負擔城市規劃、執法、管理的責任,交給紅線就好,同時一昧的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檢舉人的集體意識不是橫空出世,而是被逼上梁山的,而對公共政策不深刻研究的立法委員,卻只想要利用交通部的中央法規打擊這些想要補強執法的小國小民,雖然這些不涉及台灣價值的法案,背後也有公平正義的追求,筆者連署失敗的2571位連署人,也都是好國好民。
想要「消滅」所有檢舉達人,立委該做的是這些事
我這邊,就直接獻策諸位立法委員,要消滅檢舉達人要用對方法:
- 找回警員執法量能,廢勸導條款,將可有效減少道路違規停車
- 違規減少就自然抑制檢舉達人,道路自然安全
- 地方停車道路設計規畫不足,才會彰顯出需求而被改善
國家應該要解決問題,而不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根本的解決應該要從「不知道里長是誰」的年輕世代開始,請一定要回家投票(或者遷戶籍),並要經常關心公共事務。因為在達到真正的改變之前,現行制度,就是讓陳歐珀、賴品妤成為了陳超明、羅淑蕾接班人的制度,他們無視媒體報導中違規停車間接造成多少家破人亡,但即使新聞媒體也不願意去報導提案以及背後的脈絡,好持續維持民生政策資訊的匱乏跟貧瘠,唯有如此,階級才會更確立並無法流動。
政治的諷刺莫此為甚。
但總有一天,你我也會下車變成行人,可能也會利用輪椅,或是會推動娃娃車在這個城市中移動,而規避責任的地方政府,躲在惡法遮羞布後面的公權力,何時才會還給我們這個世代一個應得的正義?何時才可以沒有人必須要被逼成檢舉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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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