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顧琉球處分的歷史時,有一點必須強調。中國在有關藩屬、領土、主權等問題上,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強調紙面上的權利多,能令中國振振有詞。但一說到實際上承擔的義務,中國的理據就慘不忍睹。
- 中日近代史再認識(一):琉球是否屬於日本?這個問題造成台灣近代史的開端
- 中日近代史再認識(二):羅發號事件與「南岬之盟」,證實台灣東部不屬於清朝
- 中日近代史再認識(三):日本出兵牡丹社,打的算盤是中國會在琉球問題讓步
- 中日近代史再認識(四):中國戰狼外交官激怒日本,終讓琉球國走入歷史
以上幾篇文章,討論了牡丹社事件和琉球處分中的中日爭議。由此可進一步討論當中涉及的「正義與非正義」的問題。牡丹社事件和琉球處分是兩件事,但互相糾纏,可一併處理。在中國歷史主流意見中,牡丹社事件被看作近代史上,「日本第一次侵略中國」。也有人認為,日本兼併琉球「侵害了中國的權利」。這些說法都值得商榷。
首先,在牡丹社事件中,中國(清朝,下同)和日本並沒發生軍事衝突
事件中最接近軍事對抗的是中國屯兵在枋寮,日本軍隊在射寮大本營,兩軍對峙,但兩地相隔一定距離,雙方沒有發生衝突,最後通過和平方式外交解決。
通過和平方式解決也並非不能定義為「侵略」。比如,德國在1898年租借膠州灣,沒有和中國發生衝突,但一般也被視為德國「侵略」中國簽下「不平等條約」。理由是當時是德國派戰艦在青島附近,中國也正值甲午戰爭慘敗後的弱勢,德國對中國施壓威嚇算是「脅迫」的一種。
但在牡丹社事件中,中日實力差距不大(中國可能還更強大一些),不存在日本通過武力「脅迫」中國的情況。如果沒有軍事衝突或者武力脅迫,那麼認為日本侵略中國的說法就比較勉強。
其次,牡丹社事件並非「日本侵略中國」
日本進軍牡丹社源於「生番」殺人和中國不願懲治。這引發台東地區的主權爭議。筆者在第二篇中詳細分析過有關爭議,這裡不再詳細重複。
簡單說來,台東主權爭議是在綜合考慮了地理、政區缺乏、管治缺失、外國交涉無效等因素下,由日本提出的對台東國際法狀態的質疑。不得不說,中國並沒有在台東建立與國際法相符的實質統治,令這種質疑不無道理。當然,不少人認為在中國的傳統政治思維中,即便如此薄弱的「統治」也足以構成符合「領土」要求的元素。即便這種說法是有道理的,這也只是中國單方面根據自己傳統的說法,無法在國際法上充分說明。如果日本按照國際法的要求,而不是中國傳統說法的要求去審視台東的國際法地位,確實能得出「無主地」的印象。
有鑑於此,把日本進軍台東視為「誤會」會更合適。正如中日在談判中達成共識:日本承認台東是中國的領土,但中國承認日本此前「不知道」台東是中國領土,故認為是無主地。也正因如此,中國在《北京專約》中聲明「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要勉強認為日本「侵略」中國的話,大概可以把日本在攻打牡丹社的過程中,首先在恆春半島西岸登陸,建立大本營。這一帶是漢人聚居地,屬於中國領土的證據較為充足。但既然雙方在和平對等的談判中已達成協議,還有明文條款,於是那種把牡丹社事件視為「日本侵略中國」,顯然站不住腳。
第三,在牡丹社事件中,日本並非無理一方
評論牡丹社事件時,在肯定了日本「沒有侵略中國」的前提下,還可進一步討論如何評價日本攻打牡丹社原住民行為。為此可暫時撇開中國的角色。日本認為台東是無主地,故可套用文明國家向原住民開戰的框架進行分析。
通過史料可肯定日本攻打原住民的直接目的可分為兩個:一是懲兇,二是征服(間接目的還有琉球)。在「懲兇」這個目的上,日本是正義的一方。
在八瑤灣事件中,遇難琉球人達54人。這在當時文明社會也夠得上「大屠殺」的水平。1770年發生在美國史稱「波士頓大屠殺」(Boston Massacre)的事件,死亡人數不過5人。在和八瑤灣事件相近時間,美國發生一系列原住民和定居者(殖民者)互相襲擊的「大屠殺」事件,死亡人數也一般只有數十人,大部分的死亡人數還比不上八瑤灣事件。關鍵是,基本可以肯定,在整個事件中,琉球船民並沒有「做錯」:他們不是侵略者,只是可憐的船難受害者,是無辜的一方。「生番」 殺害他們完全是無理的、非正義的。
更關鍵是,台灣「生番」殺人在當時已是相當嚴重的問題。受害者不只是八瑤灣事件中的琉球人,此前無論是中國人、西方人還是日本人都受害過。一直以來,這種行為不但從未被追究,也很少得到正視。無論「生番」領袖,還是清朝,還是其他國家都不理。「生番」殺人事件反復發生。直到1867年的羅發號事件,美國人出手了,才總算首次有人嘗試為遇難者取回公道。好景不長,「生番」在八瑤灣事件中再次殺人。這時日本出頭為遇難者取回公道,雖然背後有其他政治考量,但在中國拒絕懲治的情況下,其出兵「懲兇」的正義性無可質疑。事實上,清朝也承認了是「保民義舉」。
當然,在實際過程中,日本「懲兇」有沒有找到真凶很值得懷疑。現在一般認為,八瑤灣事件中殺人的不是牡丹社的人,而是高士佛社的人。日本從一開始就以為是牡丹社。在整個「懲兇」過程中,原住民死亡還包括其他社的人。可是,對此很難苛求,條件並不允許日本去偵查和追兇,尤其是較強大的牡丹社也庇護高士佛社。這算是並非刻意為之的「溢出效應」。
順便說一句,現在台灣提倡「轉型正義」。轉型正義之目的是釐清歷史,讓歷史事件中的參與者認識自己責任,這樣才能面對未來。但轉型正義是雙方面的:歷史中的強勢一方固然需為自己對弱勢一方做的壞事反省道歉;但歷史弱勢的一方同樣也應該為自己對更弱小的人做過的壞事真誠反省。
無疑,在弱勢民族(例如該事件中的「生番」)被強勢民族(如日本)征服後,主流敍事中都會否定「生番」的殺人行為。但這種否定通常是強勢民族強加的,而不是弱勢民族的主動反省。這兩種是截然不同的過程,彼此不能替代。可見,如果在轉型正義中,弱勢民族的真誠道歉缺席了,那麼轉型正義只完成了一半。
2005年,台灣原住民代表向琉球後人道歉,雙方和解。這令人欣喜。但在台灣一些媒體的論述中,依然有人把牡丹社事件簡單地視為「原住民抵抗外來侵略」,而對引發事件「生番」的不正義行為輕描淡寫。這對受難者不公道,令人相當遺憾。
第四,日本攻打牡丹社符合國際法
作為「征服」目的的日本行為也要從兩個角度出發。從(當時的)國際法角度說,原住民社會(「生番」)並沒有被普遍視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如筆者在第二篇分析的,李仙得和原住民簽訂的《南岬之盟》沒有在國際法上承認「生番」是主權國。因此,日本攻打原住民即便帶有「征服」意圖,在當時的國際法上是成立的。
在國際法之外還要繼續討論正義性。符合國際法不一定就是正義的。事實上,在19世紀西方列強殖民非洲等原住民社會,都是「合法」的,但現在通常被認為是不正義的。所以若要從正義性角度分析,必須依照今天的角度回望。
從這個意義上說,日本在攻打原住民時帶有的「征服」目的肯定是「不正義的」。但話說回來,日本並沒有真的「征服」,只是嘗試征服。更重要的是,日本在攻打過程中顯示出來的「不正義性」,與同期西方國家和中國在征服原住民的行為相比,並不過分。
「不正義性」很難量化為指標,但不等於不能通過比較不同事件在幾個方面對原住民社會的影響,為「不正義性」得到一個大致的排序,從而獲得一個基本的概念。筆者歸納出幾個方面:一個是人命傷亡,一個是財產損失,一個是對文化和社會的傷害。
在傷亡方面。牡丹社事件戰爭只有兩次戰役。日軍先沿四重溪上溯,5月22日爆發石門戰役,原住民大敗。除了牡丹社、高士佛社和女仍社外的其他社表示順從。6月1日,日本分三路分進合擊,遠征牡丹社:中路挺進牡丹大社,北路攻打女仍社和牡丹中社,南路攻打高士佛社。三路均都沒有真正戰鬥。最後三路會合發動牡丹社戰役。7月1日,三社投降。
整個過程原住民死亡人數不詳,但石門戰爭中,原住民的傷亡規模在數十人左右,估計整個戰爭中死亡最多在100人左右。整個戰爭中,日軍因軍事行動導致的損失只有12人(加上病亡561人)。
這種規模的傷亡放在美國歷史上,與原住民和定居者互相襲擊的數字差不多,但與白人專門組織軍隊向原住民開戰所帶來的傷亡無法相提並論。
1875年,中國在鄰近區域「開山撫番」時發生的獅頭社事件。中國軍隊光是5月20日攻打内外獅頭社就已經「斬番130人」。整個獅頭社事件的戰事持續三個月,淮軍死亡接近2000人。日本出兵數千人,中國出兵數萬人。如果假定中日軍隊戰力相近,再假定原住民的死亡率與中日軍隊的死亡率成正比。這樣計算起來,日本在牡丹社事件中給原住民帶來的人命損失,遠遠不及開山撫番時的中國。
在財產方面,日本焚燒了原住民的房屋。獅頭社事件中,中國也焚燒了原住民的屋舍。由於日本沒有真正「統治」牡丹社,日本造成的損失也一定無法和中國再開山撫番過程中搶奪原住民土地損失帶來的大。至於對原住民的文化和社會的傷害,日本就更比不上中國了。
總之,如果以正義性的角度審視牡丹社事件中的「征服」行為,日本無疑是不正義的,但「不正義性」程度並不十分高。
第五,琉球處分是不正義的,但不能視為「侵略中國」
如筆者在第一篇所言,琉球在19世紀曾和多國簽約,在國際法上可以肯定被視為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從這個角度出發,日本通過琉球處分徹底兼併琉球,無疑是不正義的。
當然,當時國際法上,侵略是一種合法的獲取領土的方式。侵略不符合正義,但並非不符合國際法。從這個意義上說,琉球是在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中可憐的受害者。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在東亞朝貢體系中,琉球原先也是日本的藩屬國。因此,日本強行兼併琉球,比一個國家兼併原先與之毫無關係的國家,其「不正義性」又低一些。
儘管如此,琉球同樣不是中國領土,日本兼併琉球不等於佔領中國領土,因此把兼併琉球視為「侵略中國」是完全錯誤的。
中國在名義上對琉球有宗主關係,故琉球是特殊的「兩屬」之國。如此說來,日本兼併琉球確實損害了中國的利益。但中國的這種利益是很邊緣的。
正如筆者在第一篇分析,兩屬中,中國是名義上的,日本是實質的;琉球是中國的藩屬,是日本藩屬的藩屬。因此如果把這種兩屬的宗藩關係「拆分」,如果一定堅持琉球不能保持獨立而必須歸一國的話,那麼日本的位次會比中國優先。
在第三篇分析,在牡丹社事件中,中國承認日本為琉球難民出頭是保民義舉,這已是在國際法上認可日本有「管轄」琉球人事務的權利,變相承認了日本對琉球的管轄權。中國此舉也等同放棄了自己對琉球人的管轄權。這裡的邏輯是,如果中國為他們伸張正義,可以沿中國對「生番」的管轄解釋,也可以沿中國對琉球人的管轄權解釋,不一定能證明中國「管轄」了琉球人。但不伸張正義的話,就一定說明已放棄了對琉球人的管轄權。
在第四篇,筆者又引用史料說明了,中國高層認為,琉球對中國利益並不重要。事實上,在談判過程中,「分島」協議是美國卸任總統格蘭特(Ulysses S Grant)提出來的,在他提醒下,中國才了解若佔據南島可讓控制出入太平洋水道的利害關係。但即便如此,中國也沒有十分在意這種利益。
因此,說日本損害了中國的利益,這是事實。但這種損害,在中國看來卻微不足道。
最後,中國沒有承擔宗主國的責任
隨著中日兩國在釣魚台問題上的紛爭,中國又有人喊出「琉球問題可以再議」。筆者在專著中詳細討論過琉球的地位問題,得出了中國缺乏理據的結論。在此不必多討論。
但在回顧琉球處分的歷史時,有一點必須強調。中國在有關藩屬、領土、主權等問題上,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強調紙面上的權利多,能令中國振振有詞。但一說到實際上承擔的義務,中國的理據就慘不忍睹。
在牡丹社事件中,中國已用不能約束「生番」而顯示過自己沒有承擔領土的義務。中國對琉球人被害不聞不問當然是另一個例子。
在琉球處分的過程中,中國也多次表現出這種「只說權利不講義務」的例子。中國雖自認是琉球宗主國,沒有盡到捍衛藩屬的責任。
在第一次琉球處分時,中國似乎懵然不知,對琉球被降格為「琉球藩」不聞不問。在日本1875年要進一步兼併琉球時,琉球人到中國求救,中國居然拖了一年多才派出何如璋利用上任日本公使的機會「順便」處理。何如璋倒是很積極,可是主政的官員都但求大事化小。而何如璋的「戰狼」外交倒把事情搞砸了,反而加快了日本兼併琉球的進度。
在第二次琉球處分後,中國才正式和日本談判,當時日本都「吞下肚子」了,又豈會輕易吐出?在談判中,中國又接受日本的兩分方案,企圖和日本瓜分琉球(雖然口頭表示可能把南島給琉球王族復國)。在草簽協議下,又反悔,結果兩分方案中的南島也沒有,更不提琉球復國的可能了。以後又力推朝鮮和琉球交換方案,企圖出賣琉球獲取利益(日本沒理睬)。看中國在這十幾年閒在琉球問題上,哪有點宗主國保護藩屬的樣子?
(牡丹社事件、琉球處分,完)
責任編輯:羅元祺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