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所立之基礎,在於完善勞資關係與保障勞工權益,但對非傳統勞資關係的合作事業而言,這根本問題沒有相應的法源。因為共同經營本非「勞資關係」,在行政規範的依據不充足下,又怎麼可以用勞基法的規定來類比呢?
文:劉懿德(台灣在宅醫療學會副秘書長,有限責任嘉義市樂善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經理,嘉義市社區醫療發展協會總幹事,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兼任講師)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這是在我國《憲法》第145條中,針對合作事業之發展所明定的指引,當然《憲法》也是所有法律及其施行細則的最高指導原則。
換句話說,我國的政策發展任何與合作事業有相關的業務,代表國家的公務機關也應是以這個指引做為辦事準則,無論是中央或基層,但事實上,參與過合作事業發展的實務工作者都一定感受過,《憲法》第145條為我國合作事業發展所提供的願景,是形同虛設。
為什麼說是形同虛設呢?
若以近三年來發展最為快速的勞動合作社來看,其發展快速的原因,主要是合作事業能成為基層勞工翻轉其勞動價值、提升勞動尊嚴的途徑,自資方控制的勞工成為自雇自的股東,無論是經濟收入或專業階級都能獲得明顯的改變和尊重。其中,更以政府長照2.0作為業務承攬主體的「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效果最為顯著,而合作事業之發展,確實是國家扶助基層勞工獲致平等勞權的重要政策之一。
然而,幾乎所有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都遇到相似的幾個問題:
1. 深入了解國家發展合作事業意義的中央主管機關,就只有內政部。其他業務相關主管機關對合作事業的概念與管理方法不清楚也不太重視,到縣市級機關更存在許多行政準則的不一致性,合作事業實務工作者無所適從。
2. 合作事業獎勵與扶助的法津與制度發展不足。遇到問題僅能透過跨部會的協商,頒佈行政解釋令進行說明,屬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更不是立法者所重視之範籌,在進入合作經濟與事業發展蓬勃的年代,但國家雖然《憲法》指引,但實務上卻完全無法應因快速的社會變遷,故形同虛設。
3. 勞動合作社的本質就是合作事業,無論其經費來源是以自營勞務收入為主,或是以承攬公部門之業務收入為主,它都是相異於資本雇用勞動的經營模式,但政府管理與監督的角度全然沒有勞動雇用資本的概念,所以常以現有規範與制度來思考合作社,產生管理邏輯上的顛倒錯置與偏差謬誤,不僅是阻礙合作事業的發展,更可誤導基層承辦人員指導合作社時,產生違憲言論的可能。
筆者為了讓自己更明白合作事業發展上的問題,也讓自己投身參與於管理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的勞動行列,成為合作社實務工作者。經過一年的觀察,發現由於我國在合作事業的獎勵與扶助之發展方針並不明確,造成私營企業與民意代表對合作業事的意義產生很大的誤解。
若是私營企業擔心合作社成為其市場的競爭者,而針對這樣的事業體制提出質疑,個人覺得情有可源。畢竟在資本市場中,資方所擔心的是勞工條件結構性改變,而加重其成本影響其利益,但民意代表,甚至是立法委員要作為人民的公僕,若未適切以正確法理事實來認定與論述合作事業,並且協助政府解決其法理上制度之不足,就完全說不過去了;更嚴重的是,還公然以邏輯與認知錯誤的方式質疑勞動合作社的勞動條件。
例如,有立法委員曾質疑勞動合作社之勞動條件不符合《勞基法》之規範,但作為立法委員卻完全沒有發現,合作事業在制度扶助上,其遭遇到的問題是現行《勞基法》無法作為規範勞動合作社之勞動條件的參考基準——《勞基法》所立之基礎,在於完善勞資關係與保障勞工權益,但對非傳統勞資關係的合作事業而言,這根本問題沒有相應的法源。
行政規範的依據不充足,但卻選擇怪罪受害者,不知是理盲還是樂於成為私人企業的代言人?值得玩味。
共同經營本非「勞資關係」,怎麼可以用《勞基法》的規定來類比?
《合作社法》開宗明義第1條:「為健全合作制度,扶助推展合作事業,以發展國民經濟,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所稱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變…。」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國家發展合作事業,讓合作經濟透過合作社等經營模式,創造可能的新興市場,並且翻轉勞動條件的結構都是立意良善的,而「國民經濟」與「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是同一組概念。換言之,國家應獎勵國民組成互助組織,以共同經營的方法來創造新國民經濟之市場景象。
所以,共同經營又如何以《勞基法》所規範之勞資關係,來檢視合作事業呢?無非是拿雞蛋比柳丁的錯誤類比。
另外,「增進社會福址」與「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變」也是同一組概念,也就是國家應透過制度之建全來扶助合作事業,讓合作事業成為可提升社員經濟利益與改變生活,以及增進社會福址的協作者。
所以在未完善制度之前,政府不是更應該和合作事業的實務工作者進行對話嗎?特別是諸多合作事業自營、承攬政府業務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需要共同討論何者為當前台灣在《憲法》保障下,尚未完整的合作事業制度,以臻如實的符合《憲法》明定之國家發展方向,而避免合作事業萌芽發展之際蒙受眾多錯謬之污名,甚至肇使基層公務員不斷阻礙其發展而可能違憲之作為。
總之,當前台灣正是合作事業蓬勃發展之際,政府應當要全面動起來,否則若以一個落後的國家制度,要領導社會人群不斷演進革新的社會現實,將力有未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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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