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事業
持續不精準的管理,是台灣「合作事業」發展的絆腳石
台灣關於合作事業的討論太過薄弱,以至於我們沒有足夠精準的詞彙來維護合作事業的發展,並奠定一個完整且完善的基礎,才會有不知如何應用精準詞彙而下錯結論的機關代表,和對組織發展有獎懲權力的評核委員。
勞動合作社相關法規尚未完善,但不該以《勞基法》的「勞資關係」直接套用
《勞基法》所立之基礎,在於完善勞資關係與保障勞工權益,但對非傳統勞資關係的合作事業而言,這根本問題沒有相應的法源。因為共同經營本非「勞資關係」,在行政規範的依據不充足下,又怎麼可以用勞基法的規定來類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