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特徵是,對於家庭具有支援與強制力等保護兒童的兩個極端面。
兒童相談所在防止兒童虐待上,扮演著主要角色。在日本的兒童虐待防止法中,發現兒童疑似遭受虐待的人,必須負起通報之責,向相關單位通報,首先以基本行政單位市區町村為主(有時也會向兒童相談所通報)。而接收到民眾通報的市區町村則必須在48小時內確認兒童安全狀況。
如果確認結果是,判斷為必須進一步確認兒童安全或是有必要進行安全確保程序時,市區町村就必須將案件傳達給兒童相談所,而兒童相談所就能要求市區町村出面進行調查或是由兒童相談所介入調查。依情況不同,必要時也能在取得法院的令狀後,進行臨檢與搜索。
萬一,市區町村經判斷,認為有必要提供兒童緊急的保護等措施時,則由兒童相談所提供兒童暫時保護措施。然而,有時這種暫時保護措施,會變成長期性措施。基於對此作法的批判,在2022年6月8日成立的《兒童福祉法》改正條文中,明令暫時保護措施需要有法院的令狀(暫時保護令)始能為之(兒童相談所必須在事前或是保護開始七天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經過上述程序後,當市區町村判斷案件為,照護者虐待兒童,意即原本受照護者監護的兒童其福祉遭受侵害時,兒童相談所必須要取得法院的認可後,始得將兒童委託給寄養家庭或是安排兒童進入育幼院、兒童養護設施等機構。
當受害兒童完成安置後,兒童相談所將對兒童照護者進行支援與指導,一般為期兩年,以謀求兒童家庭的完整(有時會延長)。
兒童監察員
相對於兒童相談所,兒童監察員並非基於《兒童福祉法》與《兒童虐待防止法》所設立,而是基於日本的都道府縣與市區町村等自治體的條例所設置的(條例上的名稱有的是用兒童監察員,有的是用兒童的權利擁護委員,有的則是用兒童的權利救濟委員等名稱。另外,也有不少例子是使用兒童感覺親切的暱稱)。
兒童監察員相關條例之外,也另設置了兒童的權利條例。而且,在並未制訂類似條例的自治體中,則不會有兒童監察員。因此,截至2022年4月的現在,全日本共有43個自治體並未設置兒童監察員。日本的自治體數有都道府縣47個、市區町村有1741個,從整體來看並不算多,而且目前設置兒童監察員的自治體有增加的趨勢。
兒童監察員多由法律、心理、教育、福祉等多領域的專家擔任,一般是設置所謂的相談室等的相談窗口後就開始營運。雖然在條例上,明文註明了針對兒童權利遭受侵害的救濟與諮商內容,但只要當兒童感到困擾、受苦與難受時,即可就近接受諮商。
兒童監察員與兒童相談所不同,兒童監察員的特徵在於,本身並不是特定的專業領域,能更廣泛地救濟更多兒童。另外,由於曾發生兒童的權利侵害事例,因此兒童監察員也具有針對自治體提出制度改善的提議與勸告的權限,並進一步扮演推動兒童權利普及與推廣的角色。
兒童監察員也會觸及到包含學校體罰等不適當對待與家庭內虐待等問題,萬一遭遇類似狀況,兒童監察員有權充分聆聽兒童的意見,進一步與校方協調,也能與兒童相談所合作一起解決問題。
總結
以上,我聚焦在兒童相談所與兒童監察員,概括地為各位說明關於兒童的權利遭受侵害,尤其是包含不適切對待兒童等的虐待行為,將兒童從體罰救出的救濟狀況。這兩個機構其由來與法律上的根據雖皆有異,卻都具有其存在的意義。
另外,雖然是相異的兩組織,但在將兒童從體罰中救出這一點上經常會處理共通的案例。具有法律權限應對兒童的家內體罰(虐待)的是兒童相談所,但如果就容易諮商這一點來看,則是兒童監察員略勝一籌;兒童監察員除了與兒童相談所合作解決問題之外,有時也會採用與兒童相談所不同的觀點來解決問題。
本文經人本教育札記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原標題:日本守護兒童、保障兒童權利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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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