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對警行兇的事件,當事人犯行令人痛心,然而本案當事人脫逃的動機至今仍未被討論,為了防止下一次的犯行出現,我們更需要做的是得悉每個個案的狀況,才能理解究竟是發生了什麼事情,使得當事人在經過評估下選擇脫逃,選擇犯案,選擇傷害,也才是對未來制度改革的重要事實基礎。
文: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
在台灣判刑確定的人會被關,但是關到哪裡去,有哪些不一樣,我國國民不見得清楚知道。近日因從外役監返家探視逾期未歸的受刑人,在外竊盜藏匿時遭兩名員警查察時,導致兩名員警殉職的案子,引發國人對於外役監的注意,法務部亦在8月26日緊急邀集學者及民團召開外役監改革會議。
「坐牢還能回家?」「人跑了都不用抓回來?」根據矯正署2022年8月23日的統計,近十年從外役監脫逃者總共有49人,其中四人是從機關內逃出,其餘45人都是在返家探親時「逾期未歸」。
外役監「逃脫」的比例,算高嗎?
目前大家對外役監均是想當然爾的推論,與我國整體矯正政策和真實狀況相去甚遠。既無法看清目前外役監真正需要興革的問題所在,就滑坡批評應該要取消外役監制度,對於解決問題並無幫助。
實際上,目前我國共有51個矯正機關,其中專責外役監有三處,分別位於花蓮縣光復鄉的自強外役監、桃園市龜山區的八德外役監、台南市山上區明德外役監。
除了桃園八德外役監因地近工業區,外出作業模式較多元之外,其餘兩個外役監地處偏遠,多從事農作勞動或養雞畜牧等,統計至9月6日的收容人數,自強外役監是330人、明德外役監是423人、八德外役監是269人,約1000人左右,全數收容男性受刑人。若再加上一般監所附設的外役監,共約2000人,占目前約5萬名的在監受刑人,約占4%。
首先要說明的是,若以外役監受刑人有機會離開戒護區或至外面工廠出去工作的人數來說,若我們就以1000人次來看,每天來回兩次,一個月20天工作日,一年12個月,換言之,一年大概有4、50萬次的外出機會,10年來的脫逃人數是4人,並不算高,絕大部分是在返家探視後並未返監的案例。
根據瞭解,大部分脫逃的受刑人,大多是因為家裡出了什麼事情,覺得自己非在外面處理事情不可,否則不會讓自己處在處遇條件較好(包括縮刑較多、勞作金較高、返鄉探視、與眷同住、通信等等)的外役監環境下,還選擇脫逃讓自己陷入險境。包括這次的林姓受刑人在內,究竟為什麼會這樣子做,也是我們必須要瞭解的關鍵。不瞭解原因,就不可能解決問題。
再者,監所和其他警政單位的橫向聯繫不佳,也是使得受刑人脫逃無法及早發覺和處理的關鍵因素。
以林姓當事人來說,這是他第二次的返家探視,在第一次時並無異狀,有如期到登錄地址的警局報到。然而,直到這次才發現,他所提供的鳳山居住所並非真正的居住地,而是向朋友借用的地址。所以他第一次返家時是先至派出所報到後,再回到台南找母親。顯見當受刑人提出居住所在地時,無論是獄方或警方均未核實。而在未到派出所報到時,亦未通報監方,而是要等到該回來的時間還沒有回來時,監方才會發現。
凡此種種,都顯見得不同機關間的橫向聯繫有狀況。
《外役監條例》該怎麼修,才能達到效果?
目前有各種對於《外役監條例》的修法呼籲,然而必須先回到創設外役監的用意為何來設想。
倘若我們認為,外役監就是個爽監,目標群體就會截然不同;但若我們回到將外役監的角色設想是銜接全體遭剝奪自由的受刑人,在重返社會前的中間監獄,也就是銜接監所和社會之間的各種準備,包括勞動觀念、工作技能、衡量評估的理性能力、社交互動技巧、甚至提早接受外界「異樣」眼光的耐受考驗等,那麼就不應該以罪名來作為排除的依據,而是應該以目前所處階段來考量。
在現行的《外役監條例》,第4條規定了得遴選和不得遴選的條件,其中不得遴選的條件包括有犯《刑法》第161條(脫逃、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聚眾等)、毒品、累犯(排除前案均在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撤銷假釋、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妨礙性自主或家暴罪者也都排除。
然而,一般初看會覺得這很合理,甚至接下來該排除暴力犯罪、這個罪、那個罪,但是,這樣留下來的會是什麼呢?也就是現在外役監裡面收容最多的就是貪污和詐欺(詐騙集團等)的當事人。而以貪污罪來說,原再度犯案的機率就偏低,以此來檢核外役監確實有效地降低再犯率,也顯然是一開始遴選時就知道的結果。
再回到本案當事人來看,當事人並非累犯,當時犯行時是短時間內的竊(強)盜案的數罪並罰,即使眾人皆曰修嚴《外役監條例》的各種排除事項來防止犯行,然而,顯然也不會預防到今日的憾事。
關鍵始終在於「怎麼遴選」、「准駁條件是否公開透明」、「如何退場」,而不在於「表面的條件限制」。因此,首要的改革未必是要將遴選門檻設嚴,重點反而在於遭受質疑的時候,可以提出合理的遴選事由。也就是說,遴選標準應當公開透明,經得起檢驗。
怎麼遴選、准駁條件是否公開透明、如何退場
外役監受刑人本來就仍需持續考核受刑人性情,增加受刑人社會判斷能力,是一個教育及培養的過程,然而目前無論是《外役監條例》裡的第18條的退場機制——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都太空洞而寬鬆;至於共10條的「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絕大部分都在「格式」,實質的審查現場,更是一次在短短兩小時內要審查上千個申請案,和一般假釋審查(通常兩小時內要審200件假釋申請)一樣都是當場看資料,但審查時間更短,大概七秒就要決定一件,也沒有面談程序。
一頁的「法務部矯正署(機關名稱)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內,分裂了在監行狀(20%)、家庭支持(10%)、健康狀況(20%)、戒護風險(30%)、再犯風險(20%),雖其中有列入另有刑案另案偵查一項,惟根據長期在外役監的管理同仁也說,通常並未表明另案是什麼,也因此,使得外役監在實質面對受刑人時的資訊也不足,增加了諸多困難。
再者,橫向聯繫的部分應予強化,以這位林姓當事人來說,他的返家探視的地址,是借用朋友的地址登記,並未實質居住。為什麼警政單位沒有去查證核實?矯正跟警政單位的合作功能是否不彰?假釋審查的時候會審查入住同意書,確認是否有居住事實,為什麼返家探視卻沒有審查?而當受刑人失聯時,矯正署內部是否有跟警政的工作會議或工作應變流程?如有,建議公開讓外界知悉,一起檢視整個工作監督流程是否妥適。
第三,《外役監條例》第18條規範外役監受刑人表現不佳時的淘汰機制,懲罰應要跟待遇相同,明確定義,但現在解送其他監獄執行的理由只有兩項:重大事件,或不適合作業,過於空洞抽象。應該要讓受刑人明確知道,你犯了什麼錯就會被送回,讓受刑人在事前得以預見什麼情況會被送回,這樣理性人自然會將相關風險納入行為時考量,爭取留在外役監的機會。
目前的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也只是說明工作流程和一些名冊記載,沒有落實透明化程序,讓人可以預先知悉遴選要件。現有的法規看似具體卻空洞,各項措施希望可以透明公開,讓外界知道,這也是一種保障。
雖然本案當事人的犯行令人痛心,檢方也速速起訴求處極刑,然而本案當事人脫逃的動機至今仍未被討論,他的犯行當下和思緒到底為何,也未能一窺究竟。為了防止下一次的犯行出現,我們更需要做的是得悉每個個案的狀況,才能理解究竟是發生了什麼事情,使得當事人在經過評估下選擇脫逃,選擇犯案,選擇傷害。這些對未來制度改革都是很重要的事實基礎。
最後的最後,我還是要呼籲大家回歸剝奪自由和監禁的本質與用意,莫再因個案事件倉促修法,讓外役監這樣一個立意良善的制度發展受阻,更無法透視刑罰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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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