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國民法官元年,顛覆重大刑案的審理方式,已做出9件判決,但新制上路,改善空間仍多。「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今召開記者會指出,「檢辯資源不對等」是最大問題,檢方在調查、取證等準備工作佔盡優勢,被告和律師被迫屈居劣勢,難爭取從輕量刑;國民法官欠缺人權概念、男女比例懸殊,都會影響判決輕重。

律師準備時間短、資源不如檢察官

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施行聯盟召集人林永頌表示,對辯方的準備時間很短,好不容易找到有意願的律師,往往已經要開第一次的「準備程序庭」。律師多半只有短短一兩個月,就要提出所有證據,非常倉促,有的律師甚至在審理日前夕才拿到被告的精神鑑定報告。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林俊宏指出,國民法官案件聚焦在量刑,但檢察官偵查過程較少著重量刑相關證據。台灣律師沒有調查權,只能向檢察官要求閱卷,或請法院發文向各單位索取資料,律師才能取得證據,比起檢察官從偵辦階段就開始蒐證,律師要取得法庭攻防的素材相對困難。此外,檢方可以選擇精神鑑定專家,被告及律師無從置喙。

要促進審(法官)、檢、辯三方達到平衡,林俊宏建議,司法院應從三個方向努力。首先,應提供資源,提升律師訓練的效果。再者是安排開庭日期時,應協助處理律師「衝庭」的問題。此外,儘速通過《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人的章節,也能讓檢辯的蒐證權更平衡。林永頌則建議,可效法各國成立「刑事案件辯護中心」,讓專精刑事辯護律師的寶貴經驗,有機會交流和傳承。

牽涉性別議題,民團建議「分層抽樣」和「強化審前觀念」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提醒,國民法官需要具備健全的人權概念、衡平的性別組成,以減少偏見對事實解讀及量刑輕重的影響。以新北家暴殺夫案為例,6名正選國民法官就有高達5名男性,因為最初「候選國民法官」的抽籤結果,性別比例就已經失衡了。

黃怡碧建議,國民法官應於抽選階段就採取「分層隨機抽樣」,在「審前說明」階段,向國民法官簡介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時,也有必要根據案件特殊性,說明人權公約、反歧視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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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邱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