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安法制局副局長孫萍表示,煽動分裂國家犯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限15年。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則是死刑,犯罪的追究期限是20年。
中國國台辦今(21)日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部門,共同發布關於懲治「台獨」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一共有22條定罪量刑的新規範,即日起上路施行。
其中,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相關規定,或透過公民投票等方式試圖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或者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與的國際組織,都可能犯下「分裂國家罪」。而所謂「分裂國家犯罪」最高刑期是死刑,且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究的利劍就會始終高懸。」
中國國台辦今日下午臨時舉行記者會,由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共安全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
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表示,當前台海局勢複雜嚴峻,民進黨當局頑固堅持台獨分裂立場,大肆宣揚台獨分裂謬論,更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嚴重違背島內主流民意、破壞台海和平穩定,中國必須反制,必須懲戒。
陳斌華稱,為嚴厲打擊台獨頑固份子分裂行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司法部等,5月26日聯合制定,印發《意見》,於今日發布施行。
何謂分裂國家罪?中國列舉四種情形
中國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今於記者會上解釋「分裂國家罪」的四種情形。
馬岩指出,一是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
第二是透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相關規定,或透過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他說,這主要是針對台獨頑固分子操弄法理台獨作出了規定。
第三是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這一情形主要針對的是台獨頑固分子拓展所謂國際空間,依外謀獨、依武謀獨的分裂情況。
第四則是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
關於煽動分裂國家罪方面,馬岩說,意見明確規定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頑固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分裂國家最高刑期死刑,追溯期20年
中國公安法制局副局長孫萍也在記者會上說明追訴期。孫萍指出,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為例,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限15年。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則是死刑,犯罪的追究期限是20年。
孫萍表示,如果分裂國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即使過20年追訴期限,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以後,仍然可以依法追訴。
孫萍說明,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如果是連續或繼續實施,不計算追訴期限內,必須在犯罪終了之日起才開始計算追訴期限。「意味著台獨頑固分子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究的利劍就會始終高懸。」
另外,該類犯罪行為被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不受追究時效的限制,一經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無論他們逃到哪裡,將依法終身追責。」
意見頒佈後恐不利兩岸交流?國台辦:僅針對極少數人
現場媒體詢問,是否造成台灣民眾憂慮、恐不利兩岸未來交流?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表示,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處國家分裂犯罪份子、維護國家核心利益,「是世界各國通行做法」。
陳斌華強調,該意見措施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份子」,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
陳斌華也強調,台獨是導致台灣兵凶戰危、民眾利益受損的最大禍源,只有依法嚴懲台獨分裂犯罪,台灣同胞才能安享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紅利,才能過上和平安寧的好日子。
陸委會:北京對台不具司法管轄權,中共法律規範對國人無拘束力
關於中國對外宣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我國大陸委員會今表示,台灣2300萬國民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享有不可剝奪的自由、民主與權利,北京當局對台完全不具司法管轄權,中共所謂的法律與規範對我國人毫無拘束力。政府呼籲國人安心,勿受中共的威脅與恫嚇。
陸委會指出,北京當局的做法,只會挑起兩岸人民間的對立,嚴重影響兩岸人民往來交流,無助於兩岸關係的良性發展,更是對全世界熱愛台灣、支持台灣自由民主的國家提出極度不文明的粗暴挑釁。本案凸顯中共體制與我國的自由民主憲政體制截然不同,這正是兩岸制度根本差異之所在。
陸委會說明,中共為維護一黨極權專政,極度缺乏安全感,不斷強化各種國安法令及措施,對內侵害中國大陸人民的基本人權,對外威脅國際人士赴陸的人身安全,政府再次提醒國人慎重思考前往中國大陸的必要性,也呼籲在陸國人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關於依法懲罰「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實際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書。
一、總體要求
1.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大肆進行「台獨」分裂活動,嚴重危害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嚴重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華民族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共安全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二、準確認定犯罪
2.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1)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畫、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
(2)透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3)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
(4)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
(5)其他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3.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首要分子」。
4.實施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罪行重大」:
(1)直接參與實施「台獨」分裂組織主要分裂活動的;
(2)實施「台獨」分裂活動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
(3)其他在「台獨」分裂活動中扮演重大角色的。
5.實施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積極參加」:
(1)多次參與「台獨」分裂組織分裂活動的;
(2)在「台獨」分裂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
(3)在「台獨」分裂組織中積極協助首要分子實施組織、領導行為的;
(4)其他積極參與的。
6.實施本意見第二條規定行為的,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7.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1)頑固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的;
(2)其他煽動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8.實施本意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或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罪行重大」。
9.實施本意見第七條規定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實施本意見第二條、第七條規定行為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11.與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意見第二條、第七條規定行為的,依刑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2.「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三、正確適用程序
1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14.犯罪嫌疑人、被告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15.「台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依法享有辯護權利,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17.對於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境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決定開庭審判。
前項案件,由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級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18.對人民檢察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的「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後,應當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傳票及起訴書副本送達後,被告未依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19.人民法院缺席審判「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被告有權委託或由近親屬代為委託一至二名辯護人。在境外委託的,應依相關規定對授權委託進行公證、認證。
被告及其近親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提供辯護。被告及其近親屬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辯護的,人民法院應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準許,但被告人或其近親屬應在五日以內另行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未另行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在三日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0.人民法院缺席審判「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應將判決書送達被告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或其近親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四、附則
21.對於「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本意見辦理。
22.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閱讀
- 中國邀台灣網紅拍片是習近平「統戰」策略嗎?關鍵當然不在「交流互惠」
- 習近平說「美國企圖刺激我們收復台灣,但我們不會上當。」問題是,台灣人要不要「上當」?
- 多名澳洲議員出席賴總統520就職活動後收到中國「恐嚇信」,外交部:還有其他受威脅國家
- 中防長董軍對台恫嚇言論,府:中國缺乏自信與台對話;學者:對台海議題有高度不安全感
【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每週獨享編輯精選、時事精選、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還可留言與作者、記者、編輯討論文章內容。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
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