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壽(成大政治系、中山社會系)

在二十幾年前的法院,資深的老法官跟庭長最常教導年輕新進的法官說「這樣做你才會沒有責任」。一位年輕剛分發的法官,心裡不爽的說「幹,我若要不必負責,我來當法官幹嘛!」當時這位年輕法官面對的是,科長比法官大、庭長院長是直接把法官叫到辦公室關說的年代,他當時曾一度揚言乾脆去開計程車好了。

這位年輕法官還好沒有那麼衝動辭掉法官去開計程車。但這樣願意負責的法官雖然在現在的司法界不算是少見,但還不算多數。大部分的法官或是檢察官的心態,還是不願意負起責任。而整個司法制度的設計不良,也導致權責不分。

先討論檢察體系部分。我們就來看一個刑事案件如何由檢察官與法官處理的。一個案子本來由「偵辦檢察官」負責,但在偵辦中,檢察長有時會介入督導。同時,案子要提起公訴時,一般要經過檢察長同意。如果檢察長不同意的話,檢察官以自己名義將案子提起公訴,雖然在法律上這樣的起訴還是有效,但偵辦檢察官會被行政處分。2004年花蓮地檢李子春檢察官偵辦「頭目津貼案」就是一例。

那這案子到底是偵辦檢察官負責還是檢察長負責?誰才有最後決定權?偵辦檢察官是主要偵辦案件的人,照理他應該有最後決定權,但在檢察長對他有行政監督與打考績等權力,很難不說檢察長對於案件是有影響力的。

接著案件到法院了。案件的負責人變成「公訴檢察官」。大部分的案件,偵辦檢察官不是公訴檢察官。假設一審判決出來,檢方不服的話,那到底誰有權力決定要不要上訴?一般是公訴檢察官決定是否要上訴,但如果他不願意上訴,偵辦檢察官也可以決定上訴。但都要經過檢察長同意。但到二審時,到庭的公訴檢察官又換人了,既不是一審的公訴檢察官也不是一審的偵辦檢察官。同樣的,到了第三審負責的檢察官又換人了。[1]

我們先不管法院的情況,就先假設法官都是對的(我們後面會討論法官部分)。假如有一個人被檢察官起訴,但一、二、三審都被判無罪。他一定覺得很無辜、或是覺得很不爽,那他要追究責任,或是我們人民要追究檢察官辦案不力,哪個檢察官該負責?

在現有制度運作下,我們找不到一個明確可以負責的檢察官。第一種情況是偵辦檢察官可能很辦案不力。第二種情況是,偵辦檢察官辦案精實,但他是受到檢察長的干涉才辦不出來。第三種情況是,公訴檢察官搞砸案件。

這有兩種可能:第一、公訴檢察官並沒有如偵辦檢察官如此瞭解案件,所以他無法在法庭內作最有利的攻防。其次,公訴檢察官也很有可能跟偵辦檢察官意見不一。簡而言之,公訴檢察官很有可能無法完全正確表達偵辦檢察官的意見。

也就是說很可能發生一種情況,偵辦檢察官案件辦得相當精實,但公訴檢察官在法院攻防時表現不力(例如該拿出來的證據忘記拿出來),而導致敗訴。也很可能是,偵辦檢察官本來就辦案不力而敗訴,完全跟公訴檢察官的表現無關。

這完全是一個權責不明的體制,也導致要明確追究責任幾乎不可能。最明顯的案例,是「高鐵減振案」。我們先不論這案子偵辦公平與否或是判決是否正確。此案件主要被告是2004年當時的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謝清志不僅被羈押,同時被台南地檢求刑十五年併科罰金三千萬。謝清志自認清白,所以對這件事當然很痛恨。

他後來在2008年出書痛罵當年偵辦這案件的檢察官王森榮、高峯祈以及公訴檢察官簡光昌。[2] 比較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書中對於當時台南地檢檢察長朱朝亮,不僅著墨不多也幾乎沒有任何責難。很顯然的,謝清志當時認為朱朝亮雖然身為檢察長,但不是這案件主導者。

但不久之後,謝清志把箭頭指向朱朝亮,特別是指控朱朝亮曾說:「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 [3] 這裡要討論的重點並不是要討論朱朝亮是否真的有講出這一句話,而是這凸顯出一件事——身為被告的謝清志(以及社會大眾),並不清楚到底這個偵辦檢察官、公訴檢察官和檢察長各要負怎樣的責任。

我們接著來看法院部分。一般刑事案件會有一個合議庭,有三位法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4] 一般先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所以他會比審判長和陪席法官更瞭解案件。照理,合議庭的表決是票票等值(都有相同的決定權)。但實際運作並不是如此。

第一、因為資訊不對稱的關係,受命法官比起審判長和陪席法官更瞭解案情,也因此可能相對地對案子的最後結果有更大的影響力。而陪席法官經常是最不瞭解案情的人。而司法院的行政管考將一個案子算在受命法官身上 [5],也導致其他兩位法官不會像受命法官一樣投入案子。[6] 第二、審判長經常由庭長來擔任,而庭長可以對他的庭員打考績以及比其他庭員來的資深,在這種權力不平等結構下,庭長會有更大的影響力。

除了票票不等值的問題外,現有制度另一個問題是,我們不知誰最後主導了案子。以一審為例,有三位法官,那評議的結果到底是3:0或是2:1,外界並不知道。我們也無法得知到底這三位法官各投了那個決定。講好聽一點是,這三個法官一起負責,講難聽一點是,沒人負責。

評議簿會記載表決結果,但必須等到裁判確定後,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才可以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很少人會在多年訴訟後,去申請閱覽評議簿。不過這不是法院判決不負責最誇張的地方。最誇張的例子是,參與審判的法官因為不想參與案子最後的決定,故意在評議時請假缺席,改由其他法官代理出席評議。

這不是唯一法院判決不想負責的地方。另一個經常看到的案例是,當發生重大案件時,地院不同意羈押被告,而檢察官上訴到高院時。高院法官面對社會壓力,是希望羈押被告,但他們又不願意負起責任的自為裁定羈押被告,而是將案子發回給地院,希望地院同意檢方的聲請羈押。最有名的案例,就是開車衝撞總統府自殺抗議的張德正案。檢方聲請羈押五次,地院都駁回,檢方也五次抗告。高院前四次發回給地院,但地院就是不押人。高院最後沒辦法才駁回檢方的抗告。

這樣權責不清的制度,說好聽一點是榮譽共享,但同時也是毀辱同擔。有時候,也可能導致無辜法官受連累。2010年最高法院將女童性侵害案發回更審時,引起社會大反彈,導致白玫瑰運動的出現。隔年,馬英九提名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出任大法官。報紙後登出邵燕玲為女童性侵害案的庭長,引發爭議,最後導致邵燕玲主動要求免予提名大法官。

我們確定的是邵燕玲是審理該案的庭長,但我們無法得知的是,該判決的評議結果是5:0、4:1或是3:2。我們也無法得知,邵燕玲是否藉由庭長職位行使不正當影響力。更重要的是,我們無法得知邵燕玲到底她個人對這案件的投票決定和理由為何。如果這個判決是應該被批判的話,在現有制度下,那只批判邵燕玲一個人對她是不公平的。如果要批判的話,那參與這案子審判的五位法官都應該接受批判。

目前的司法體系看似分工負責,結果卻是將責任分而化之,除了他們自己以外,外部是無法了解誰要負最大責任。外部找不出誰要負責,那就是誰都不用負責。外界也同時無法得知,到底誰干預了審判,因為外界連誰要負責都看不出來。在這種情形下,就只能聽任流言蜚語、新聞媒體、法界八卦(法治時報)來捕風捉影。看準風向就可以批鬥誰!反正當事人(人民)連找誰算帳都不知道。只好找「司法」、「恐龍法官」這些稻草人算帳,幹瞧一下,平反心情。

法官和檢察官權責不清的現象,不僅表現在制度上的運作,也表現在司法文化上。一個很明顯的例子是,只有檢察官和法官可以參與的「檢察官論壇」和「法官論壇」,許多的法官和檢察官只願意用匿名發言,而不敢用真名對其發表言論負責。

法官和檢察官是行使公權力的人,不僅決定了司法正義,也會影響人民的自由、財產、權利、甚至是生命。他們掌握了相當大的權力。不願意或是不敢負責任的人,或許不該繼續當檢察官或是法官,而是去開計程車。但可別忘了,計程車司機對於乘客與社會大眾的行路安全也要負很大的責任。

參考資料

[1] 除了權責不分之外,這樣會衍生出一個問題。就是,被告一直是同一人,但是原告一直在換人。並不是每個接手的檢察官都可以很瞭解案情,這也導致檢察官敗訴的機率增高。

[2] 謝清志、彭淋淞,2008,《謝清志的生命振動》,台北:玉山出版社。

[3] 這句話後來變成羅生門。朱朝亮後來在經過相當長一段時間被攻擊之後,在報紙上投書正式回應,他從未對減振案相關被告說過這一句話,而如果謝清志可以提出相關事證,朱朝亮不僅願意自動請辭,同時歡迎將他移送監察院彈劾他。謝清志再公開回應,朱朝亮的那一段話來自於『今週刊』記者林尚雲的報導。

然而細讀那一篇報導,是有檢察官表示在會議上朱朝亮曾這樣說過。該篇報導並沒有說哪一位檢察官這樣說,也沒說明訪問了那位檢察官。朱朝亮跟謝清志後來似乎都沒有進一步動作,去追問該名記者到底是哪位檢察官說出那一段訪問。

[4] 本節摘錄自王金壽、魏宏儒,2012,〈台灣地方法院裁判評議制度之實證研究〉,《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八十八期:127-69。

[5] 這又是另一個違反常理的地方,如果案子是由合議庭法官共同決定,那為何只對受命法官管考該案子?

[6] 曾經有一個很爭議判決導致社會批評時,一位擔任陪席的法官說,為何只擔任陪席還被罵成這個樣子。

本文經巷仔口社會學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