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沒有強制力的管委會不能怎麼辦,所以一旦要走訴訟途徑時,絕對是先走刑事的竊佔罪。
阿華家中有兩輛車,無奈當初跟建商購買房子時,坪數在40坪以下的房屋僅配置一個停車位,而阿華居住的大樓又沒有多餘停車位出租,導致另一輛車必須停放在離住家三百公尺左右的私人停車場中。因為現有地下室停車位後方剛好連接逃生通道,平常幾乎沒人使用,某日阿華靈機一動,硬是把車輛的部分停到逃生通道上,另一台車則緊鄰著停放,車頭亦佔據了部分車道,兩台車的畫面像一條貪食蛇。
管委會發現後,先是在逃生通道擺放非固定式盆栽,並開會通過修改住戶規約,規定任何住戶的車輛停放均不得超越停車場車道,連續三次違反者必須繳交500元。然而阿華屢勸不聽,甚至還把非固定式盆栽擅自移除。
佔地為王,社區管委會管得到嗎
不管在城市或鄉下,都常可以看到某些人用盆栽、廢棄機車、三角錐,甚至是曬衣架佔據路邊位置,為的就是車輛回家後還有一個位子可以停。對於這種現象,似乎是另類的「圈地運動」概念。坦白說,這種行為相當不恰當,說穿了就是一種貪小便宜的作法,此外,用來佔據車位的東西通常都很醜,一點美感都沒有,完全破壞市容。最誇張的還看過使用直立型曬衣架,衣架上曬著私人內衣褲,頓時讓我心生猥褻感。
從法律層面來看,刑法有一條專門處罰此種圈地的行為,稱為竊佔罪,像是案例中的阿華就極有可能成立此犯罪,而這種案例其實也滿常見的,許多大樓都曾有類似的情況產生,連帶還會衍生出毀損等問題。
不過話說回來,若是本來就有額外租用一個停車位,只是租約到期沒續租,此時繼續停放自己的車輛,撇開民事上責任不談,刑事責任部分不太會成立竊佔罪。主因法院普遍認為竊佔必須是一開始就以非法佔有的狀態進行。從法院這樣的觀點,我們可以推演出租屋糾紛時房客不搬,普遍不會成立竊佔罪。當然如果已經「點交」出去,事實情境不同就會有成罪疑慮。總歸來看,佔著茅坑不拉屎的人,道德上有疑慮,但刑事處罰傾向不介入。
而案例中的阿華通常不甩規約,也不可能會繳罰款。此時管委會能怎麼辦呢?答案是不能怎麼辦,畢竟管委會沒有強制力,所以一旦要走訴訟途徑時,絕對是先走刑事的竊佔罪嚇死你,只能說,人不要得了便宜又賣乖。
事實上,竊佔這個問題在台灣似乎滿普遍的。大家知道最大的被害者是誰嗎?答案就是臺灣政府,當中又以觀光風景地區特別嚴重,像是日月潭船屋等地都有類似問題,結果就是破壞生態與水土保持。
竊盜罪跟竊佔罪雖然普遍一個是對動產,一個是不動產。但放到現實社會中的脈絡來看,其實背後犯罪的成因是有些許差異的。
我舉一個例子,遊手好閒的人是有可能選擇偷東西,畢竟順手牽羊的行為,所付出勞力程度並不高,不過竊佔可不是這樣。當你多看幾個實務案例就會發現,竊佔是針對不動產,必然要付出比較多心力,也就是「作功」比較多。所以通常遊手好閒的人不太會犯竊佔罪,因為對他們來說太累了,偷東西快又簡單。
大家只要想像一下就知道差異。竊佔罪的事實情境通常是先濫墾開發蓋旅館,然後去招攬客戶來住,之後賺到錢就被檢舉,少說也要數個月吧,反觀偷東西的人只要貫徹「全家就是我家」的概念,走進去再出來,前後不到五分鐘就到手了。
最後講個題外話,清明祭祖時水果放著人先離開,有人拿走水果算是偷東西?或因為已經脫離持有之物了所以不成立偷竊罪呢?
關於這個問題,不是唸法律的家人給了一個我覺得完全無法反駁答案。他們說這沒有什麼好討論的,這百分之百是偷東西的行為——因為我家祖先正在吃誒!你破壞了祖先的持有及支配狀態,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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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莫非律師 Blue Blood Lawyer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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