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地方選舉全面潰敗,已為請辭的江揆曾於11月27日行政院會時宣示一個已不太有人會相信的決心,即12月3日又一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將正式施行,江揆宣示「我國落實身障者人權保障決心。」(相關新聞請見此

但同樣的宣示在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CEDAW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時都講過了,政府仍堅決違反公約:繼續執行死刑、說同性婚姻合法化時機未到、並「依法行政」到處迫遷人民。

去年兩公約國際審查後,江揆更公開不尊重國際人權委員的專業,批其不懂台灣脈絡,而華光社區居民也無居住權。這次政府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索性連條約案都不通過,直接過施行法,偷工減料接軌國際,未來施行恐怕障礙重重。

從江揆在院會的分工與政令,就可看出馬政府又對人民濫開一張有立法院背書的國際人權空頭支票。他在會中承諾:「將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6條成立『權益推動小組』,且衛福部社家署也規劃『推動計畫』,將積極辦理法規檢視、國家報告、講習宣導及設施改善等工作,落實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之人權。」

事實上,施行法第六條還規定,此無專責人力與充分資源的小組要督導各級政府機關有無落實公約、要進行研究及調查、甚至還要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這幾乎是在規定一個專責機構的能量。明眼人都知,馬政府幾乎在每個部會都設有各式各樣任務編組委員會,但這種想到才開會、委員也非專職的委員會,幾乎不可能處理專責機構的上述事務。

施行法無法解決的,回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條文本身才是王道。公約第33條第2款就明確規範:「在指定或建立機制時,締約各國應當考慮本國保護和促進人權機構的地位和職能的相關原則。」亦即,政府應依「巴黎原則」成立獨立、專責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而筆者以為,成立國家級的人權機構,不但能解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此面臨的問題,其他毫無章法、各管各的人權公約,也能夠獲得整合監督,並強化落實的情況。

若馬總統真心要為敗選負責並提出改革方案,那麼誠心建議同樣作為諮詢性質、欠缺運作資源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勿受國民黨敗選影響,應順利在5日開會,並盼委員會召集人及各委員能就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議案,進行實質正面的充分對話,讓已有具體內容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等法案,能跨出邁往實現的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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