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5月24日公佈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布現行民法婚姻章之規定未能使同性伴侶建立具親密性及排他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了憲法所保障婚姻自由與平等權。此號釋字也宣告立法機關必須於釋字公佈之日起的兩年內完成相關修法,否則同性伴侶在2019年5月24日後便可依據民法婚姻章之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唯獨立法機關要以何種形式確保同志伴侶之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釋字748號說明此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換言之,以什麼樣的法律形式保障同志伴侶的親密關係,交由立法機關決定。

隨著2018年初公投法修正致使公投門檻降低後,下一代幸福聯盟(以下簡稱下福盟)隨即針對民法的婚姻定義、同性婚姻 [1] 與同志教育提出了三項公投提案,挺同團體除了廣為宣傳倘若此三案綁定今年年底的大選,呼籲民眾投下不同意票之外,也發起了兩項反制下一代幸福聯盟的公投提案。下福盟與挺同團體所提出的公投題目如下(為方便後續討論,在此將提案依序編號。正、反立場的形容則是依照提案內容對同志是否友善而決定):

  • (反方1)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 (反方2)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志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 (反方3)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 (正方1)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志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 (正方2)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正、反兩方先後於8月底、9月初向中選會遞交第二階段的連署書,中選會並於10月9、16號先後宣佈反方三案與正方兩案成立。

「公投結果會影響立法嗎?」、「若兩方的公投結果雙雙通過,交由誰來決定?」這些問題除了是挺、反同雙方關心之外,一般讀者也可能好奇年底即將迎來這麼多的公投案,其結果會如何影響立法或政策的制定。本文整理了目前對正、反兩方公投常見的疑惑與好奇,為讀者解答依據現行法律或法理上的規定,未來的情形將可能如何發展。


台灣的情形相當特殊,甚至可以說是「世界第一」的原因在於:先由司法院大法官宣布現行民法的規定違憲,立法機關應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修法。未料在修法期限內,正、反兩方的民眾接連發起了公投,其結果將會影響立法機關的修法方向。

愛爾蘭是全球第19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卻是全球第一個以公民投票形式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國家(贊成合法化的比例為62.1%)。該國在2015年5月22日通過此決定。

同性婚姻合法化在美國的歷史稍微複雜,準確說來最終是由最高法院在2015年6月26日宣告全國各州必須承認同性婚姻,自此同性婚姻在美國全面合法化。

同志權益倡議人士John和他的伴侶Stuart在舊金山市政府前接吻,2015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判各州必須承認同志婚姻,讓同性婚姻在美國全面合法化。

Photo Credit: AP/達志影像

同志權益倡議人士John和他的伴侶Stuart在舊金山市政府前接吻,當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判各州必須承認同志婚姻,讓同性婚姻在美國全面合法化。

爭取同性婚姻與相關權利的運動在美國發跡得很早,各州議會也陸續自1996年開始立法投票以「同性婚姻」、「伴侶關係」與「公民結合」的形式保障同志伴侶的權益 [2]。加州曾經在2008年以公投的方式(此提案稱為八號公投)決定該州內的婚姻定義是否限於一男一女,最終以52.3%的同意票限定該州的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2012年11月,緬因州、馬里蘭州和華盛頓州先後通過公投決定同性婚姻合法。

全美最後是在2015年6月,最高法院在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中判決同志伴侶的權利受憲法保障,各州必須承認同性婚姻,讓同婚全面合法化。

澳洲則是在2017年9月12日至11月7日,由統計局接受政府的委託進行全國自願性同性婚姻郵寄調查,並於11月15日公布結果有61.6%的澳洲公民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該年年底,澳洲的眾、參議院先後以表決的方式,雙雙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決議,讓澳洲成為全球第25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此次五個提案的題目,牽涉同性婚姻與婚姻定義之提案皆屬於「立法原則之創制」,性別平等教育中有關同志教育去留的提案,挺同方的提案屬於「立法原則之創制」、反同方則屬於「重大政策之複決」(有此差別在於前者是要將施行同志教育從施行細則提至法律位階,後者則是想從施行細則中刪去同志教育)。依據《公投法》第30條之規定,處理方式如下: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換言之,公民投票通過的提案,對政府有以下三個層次的影響效力:

  • 作為義務(政府必須履行公民投票的結果)
  • 制定內容(相關行政、立法單位必須依據公投提案內容研擬、通過相關草案)
  • 時效限制(依據公投所擬定的法案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變更)

因此,兩方中任一方在年底針對同性婚姻公投的結果若順利通過,行政院應在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案並送立法院,立法院應在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且依據公投結果所擬定的法律,在實施後的兩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同志教育的去留亦同,教育部於兩年內無法變更同志教育的施政)

綜合上述之規定,加上釋字第748號已講明保障同志伴侶之婚姻自由須於釋字公佈起之兩年內完成修法,如果立法機關未能在2019年5月24日前完成相關修法,同志伴侶即可在這之後依據民法婚姻章之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在公投結果出爐之後,明年婚姻平權的修法會有以下兩種可能:

  • 立法機關於5月24日前完成立法

此情形為立法院在2019年5月24日前完成立法(在此都先不論法案內容是適用民法、專法或其他種可能),同志伴侶此後便依此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 立法機關未能趕在5月24日前完成立法

若在公投結果出爐後,立法院遲至2019年9-12月此一會期才審議依據公投結果所擬定的相關法案,屆時的情形會變成在2019年5月24日後有一批同志伴侶是依據民法婚姻章之規定成婚;在立法院完成審議之後,同志伴侶即適用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此題所擔心的情形是反方1或2與正方1的提案同時通過,或是反方3與正方2同時通過時,該如何處理?不過我們可以先剖析這情形要發生,所需要的投票人數會是多少。

依據中選會目前對外公告,年底大選的總選舉人數有1920萬8000人(為求方便,以下以1920萬做計算)。投票率我們以一樣是縣市長選舉的2014年大選為參考依據,該次選舉的總投票率67.59%(為求方便,以下計算時將投票率四捨五入為68%)。

預估2018年此次會出來投票的選舉人數可能是1920*0.68=1305.6萬人。

依據公投法之規定,提案通過的條件有二:

  1. 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
  2. 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換言之,同意票數至少須達1920*0.25=480萬張,若要確定通過的話,則同意票須超過1305*0.5=652.5萬張。

在上述規定的情形下,不論從正、反兩方哪邊的角度觀之,都會呼籲自己的支持者在對方的提案上蓋上不同意票,藉此墊高對方提案通過的成本。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有下列情形出現時得聲請釋憲:

  •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這當中仍得考量現實情形裡,考量中央和地方機關的從屬關係,地方機關未必會願意提出釋憲聲請;立法委員則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的門檻限制。

Chi Chia-wei, 59, a gay rights activist, one of the petitioners who has brought the case to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poses after an interview in Taipei, Taiwan May 16, 2017. Picture taken May 16, 2017. REUTERS/Tyrone Siu - RTX37CYD

Photo Credit: Reuters / 達志影像

祁家威,台灣同志運動者,自1986年開始爭取同志伴侶在法律上的保障,經過了31年後,大法官最終於2017年5月公佈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判現行的法律未能保障同志伴侶的婚姻自由違憲。在台灣大大小小的同志遊行現場,經常可見祁家威站在高處揮舞彩虹旗的身影。

其次,人民聲請釋憲往往曠日費時。以祁家威過去聲請釋憲的經驗為例,他最先是在2013年3月到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遭拒,隨後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皆以不符《民法》對婚姻的定義為由判其敗訴定讞;2014年12月底,祁家威與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及律師團召開記者會,表明會為結婚登記遭拒絕一案提出釋憲;2015年8月,他向司法院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2017年2月20日,司法院宣布受理該項聲請,並於同年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最終於2017年的5月24日,大法官才做出了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現行法律未保障同志伴侶的婚姻自由違憲。

換言之,即使可由行政機關或人民聲請釋憲,必須要對曠日費時的過程以及相對應的壓力有心理準備。


依據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施行細則第13條明確寫出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倘若反同公投通過,將連帶移除掉的是性別光譜、性別氣質,以及認識LGBT等同志教育的內容(且依據公投法之相關規定,經公投通過之重大政策,兩年內不得變更其施行內容)。即便性別平等教育法自2004年6月開始實施,在這之後依然時有所聞在中小學的校園中,學生因為其性別氣質遭受霸凌因而輕生的悲劇;2010年在屏東有一對女學生在旅館燒炭輕生,遺書內容寫著「我們倆是真心相愛,既然無法得到家人認同,只好跟自己這輩子第一個、也是最後一個伴侶走完人生的路。」

我們可以想見在目前有實施同志教育的情形下,同志遭受霸凌、輕生的事件時有所聞,更別提若是將同志教育從施行細則中拿掉,同志青少年在校園裡的處境將會更岌岌可危。依據顏正芳醫師於今年發表的研究,有近六成的同志學生曾在兒童青少年時期因為性取向或被認為娘娘腔,遭受各種形式的霸凌;這些曾被霸凌的學生到了成年初期,有自殺危險者高達31%,是過去未遭受性霸凌的同志學生的1.88倍。

※本文特別感謝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蘇彥圖副研究員對內容的建議與指正,惟文責仍由作者自負。


註釋

[1] 對特定立場人士而言,同性伴侶間的關係即便再親密且具備排他性,都不適合用「婚姻」一詞來形容。本文基於以下幾點理由主張同性間親密且具備排他性的關係適用「婚姻」一詞:

第一,本文以及台灣社會一般所稱的婚姻為世俗婚(或民事婚),而非出自於宗教立場的宗教婚。

第二,本文立場與美國麻州最高法院裁判古德里奇訴公共衛生案(Goodridge v. Dept. of Public Health),首席大法官瑪格麗特・馬歇爾(Margaret Marshall)的意見書相同,她認為「民事婚姻一方面是對另一人許下極深的個人的承諾,同時也是高度公開性的讚揚相互性、陪伴、親密、忠誠與家庭理想。」(以上引號內文字引用自桑德爾[2018])同此意見書的看法,就許下承諾、陪伴、親密等面向來看,我認為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並無二致。

第三,反對同性婚姻者經常提出同性伴侶無法生育、傳宗接代為理由,認為此為婚姻最重要的目的;或是認為婚姻制度的目的在於鞏固基本的倫理秩序。然而釋字第748號解釋中,大法官也已針對上述兩點提出了相對應的說明。大法官認為:

  • 「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
  • 「倘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惟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

[2] 依據維基百科上“Same-sex marriage legisl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的資料,在2015年6月最高法院宣判各州必須承認同性婚姻之前,各州議會曾經就同性婚姻(marriage)或民事結合(civil union or domestic partnership)進行投票表決的情形如下,當中有些州議會也歷經過先否決後通過。通過和否決後方的數字代表州的數量:

婚姻

  • 通過(15):夏威夷、伊利諾、羅德島、德拉瓦、明尼蘇打、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馬里蘭、紐約、新罕布夏、加州、華盛頓、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關島、佛蒙特、康乃狄克州。
  • 否決(7):加州、緬因、馬里蘭、紐約、紐澤西、維吉尼亞、懷俄明州。

民事結合

  • 通過(18):加州、德拉瓦、華盛頓、內華達、馬里蘭、奧瑞岡、新罕布夏、科羅拉多、華盛頓、威斯康辛、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羅德島、伊利諾、紐澤西、夏威夷、康乃狄克、緬因、佛蒙特州。
  • 否決(8):科羅拉多、明尼蘇打、馬里蘭、新罕布夏、夏威夷、懷俄明、新墨西哥、新罕布夏州。

參考資料

責任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