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個人資料

​​所謂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簡而言之,只要能用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某人的資料,就算是個人資料。

2. 性生活是特種個人資料

《​​個資法》將個人資料分成一般跟特種,有六種個人資料是以更高度的方式保護,不管是蒐集、處理或利用,都受到比一般個資更嚴格的規範。

​​這六種特種個資包括: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

其中,性生活依照施行細則的定義是指:性傾向或性慣行的個人資料。

3. 什麼時候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

《​​​​個資法》第6條第1項規定了六種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的情形,包括:

  1. 法律明文規定。
  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 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目的之研究+資料經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 ​​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6.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不包括: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

性傾向或性慣行,如果是當事人自行公開出櫃,會符合上面提到的第三種情形。如果不是的話,要看有沒有其他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其他事由。

4. 違反《​​個資法》有什麼責任?

違反《​​個資法》的責任有三種:民事損害賠償、刑事罰跟行政罰。

民事賠償

​​不管是公務、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導致個資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情事,被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如果名譽受到侵害,也可以請求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個資法》也特別規定,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

當然,這只是在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時,在一定的範圍交給法院核定,並沒有限制被害人只能在這個數額內請求。

刑事罰

《​​​​個資法》第41條規定行為人違反《​​個資法》對蒐集、處理或利用規範(像是前面提到的《​​個資法》第6條第1項)會有刑事處罰,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在104年的修法中,為了避免太容易構成刑責,條文增加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這個要件。

當行為人並沒有符合前面提到的六種情形,而蒐集、處理或利用性生活個資,還是要去看行為人的主觀上,是不是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情形,才會構成刑事罰。

行政罰

除了前面提到的刑事罰之外,《​​個資法》第47條針對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第6條第1項,交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

這裡的行政罰規定,就沒有刑事罰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這個要件。

延伸閱讀

本文經一起讀判決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