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引發各界撻伐,演藝圈、民意代表紛紛提出加重刑責的修法訴求。不過黃子佼在此案獲得的是「緩起訴」處分,並未進入審判,與修法刑度無關,因為法不溯及既往,所以恐怕也罰不到。

在去年修法之後,目前還未有人因為單純持有兒少性影像被判刑,律師認為,檢察官做出緩起訴的處分雖讓大眾憤怒但可以理解,目前要針對「單純購買持有」加重刑度亦有難度,但可以朝著「不得易科罰金」的方向修改。

什麼是緩起訴?

根據最高檢察署的說明,一個人觸犯了國家刑法所定的犯罪,就要受到刑罰。至於犯罪該不該成立、要受哪些處罰,都要經過法院審判才能作出決定。為了審判公平,法院不可以任意對社會上發生的案件審判,必須經過起訴程序,才能根據所提起的「訴」進行審判,內容包括要接受法院審判的「被告」與「犯罪事實」,「訴」才是審判的對象。

訴分成兩類,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所提起的為「公訴」;由犯罪被害人所提起的稱為「自訴」。緩起訴與撤銷緩起訴,都是公訴中轉化起訴的措施。自訴程序的自訴人則沒有這些權利。

「緩」即延期,就是將本來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延緩,暫時不予起訴。執得注意的是,就算獲得緩起訴的案件,也必定是被告與犯罪事實都已確認,只是暫時不予起訴而已。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的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疑者,應提起公訴。緩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職權之一,全然與法院、法官無關。

為什麼遇到證據明確的案件,不將他提起公訴卻緩起訴?《刑事訴訟法》於2022年引進日本行之有年且顯有成效的「緩起訴」制度,遇到犯罪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的案件,為了開條自新的路給真心悔悟的被告,允許檢察官有權對此類被告,作出緩起訴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犯的罪必須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也就是如果重罪還是無法獲得緩起訴。

然而被告犯的只要不是重罪,犯罪的手段也非太殘忍,犯後態度良好,被害人表明原諒,都有機會得到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

實務上,在去年修法通過後,目前還未有人因為單純持有兒少性影像遭判刑。多數遭判刑者通常是因為參與拍攝、製造、散播兒少性影像遭判刑。律師陳孝賢也說,在兒少性影像相關的犯罪判決上,較常見的是透過交友軟體誘騙對方傳裸照、開視訊時截圖,像黃子佼這種透過非法平台購買持有的人很少。

可能因為剛剛修法沒有多久,還未有任何判決。加上過去屬於行政罰,去年才剛剛納入刑罰,也因此司法實務上還在拿捏判斷標準。

至於創意私房論壇中,有涉及偷拍和散佈影片的共犯,目前一審判決都已出爐。

緩起訴的條件是什麼?黃子佼的條件符合嗎?

給予緩起訴時,可以命令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包括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之損害賠償。或是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是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也可以要求被告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另外檢察官也可發出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或其他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在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被告都能保持良好的行為,沒有違反緩起訴的條件,則據為緩起訴的犯罪事實,便一筆勾銷,免了他的訟累與刑罰。雖然會留下「前案」紀錄,但是與前科不同,只有司法人員才能查詢,不會對一般人公開。

不過緩起訴期間內,如果發生下列情形,檢察官仍可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該案件或提起公訴,例如被告於緩起訴之前或是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是被宣告其他有期徒刑的判決。假如被告違背上述應遵守履行的事項例如沒寫悔過書或沒支付罰金,也可能會被撤銷緩起訴。

雖然黃子佼在兒少性影像持有案獲得緩起訴後,隨即被揭露有一起未成年性侵案,不過律師認為這不會影響他原案的緩起訴。因為性侵案發生在數十年前,而非緩起訴前後,兩案會分別立案偵辦調查,黃子佼目前的緩起訴不影響,但未來還是有可能會被起訴性侵。

假如檢察官有起訴黃,他會受到何種處罰?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於2023年1月10日修法,第3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過去初犯是只有行政處罰,修法後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黃子佼是單純無正當理由持有性影像,依照他行為時最新的條例已經修法通過,他可能會被判刑1年,但可能也得以科罰金,最多30萬元。事實上,這數字也比他現在緩起訴處份的120萬還要輕微。

陳孝賢認為,以黃所涉犯的條例來看,120萬是偏重的處罰。但考量到黃的社會地位、收入等,120萬也算合理要求。整體來說,檢察官決定給予的處分,在一般實務來看是可以理解的。

對於近日社會各界認為應該加重刑度的呼聲,陳孝賢表示,如果要加重,須考慮所有相同類型犯罪的刑度,而無法單獨加重「無正當理由持有」,也許包括妨害性自主罪的刑度也得重新檢視。

他認為,為了特別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較可行的修法方向是比照其他犯罪類型,讓觸犯此條例的人不得易科罰金或者不得緩刑,也就是不管他被判多久,都一定要進入矯正機關服刑、接受矯治。

陳孝賢也補充,「得易科罰金」的判決雖然由法院所作出,但最終決定的人是執行檢察官,當被告被判刑要送去監獄服刑時,雖然可以主張法官判決的「得易科罰金」,但檢察官還是可以考量他的犯罪情狀、是否為再犯等,做出「不得易科罰金」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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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