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在烏克蘭首都基輔,20萬人走上街頭抗議烏克蘭政府近日通過的集會遊行新法。然而示威行動越演越烈,群眾與警方爆發嚴重衝突,火燒警車、丟擲石塊與自製炸彈也引起維安警察的鎮壓;目前已造成24人受傷,10人被捕。烏克蘭總統亞努科維奇表示明日將與反對派舉行首次會議,探討有關政治危機的控管問題。
去年11月底,烏克蘭政府決定暫停與歐洲聯盟簽署貿易協定,並預計加入俄羅斯主導的關稅同盟後,烏克蘭便陷入了嚴重的政治危機之中。大批抗議者湧入街頭,展開為期兩個多月的長期抗議行動。直到近日政府擅自通過集會遊行新法後,再度爆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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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民主」的集會遊行法,嚴重限制人民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
烏克蘭總統亞努科維奇17日捨棄電子投票系統 ,改用非正常程序的舉手表決方式通過新法;如此的程序瑕疵引起了群眾再一次的群起撻伐。
該法中對於集會遊行有相當嚴格、甚至可稱為「反民主」的規定,幾乎禁止了所有形態的集會遊行。當中規範了民眾詆毀政府官員將判刑一年併科罰金;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可於公眾場合架設帳篷、舞台、擴音機 ;同時禁止抗議遊行使用5台以上車輛,甚至禁止參與遊行者戴上安全帽或面具。
歐盟外交部對此表示非常關切,認為該法通過程序相當可疑,並且將嚴重限制了烏克蘭人民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美國大使館也聲明,希望遊行抗議能和平地進行,並呼籲所有人應停止暴力行為。
1966年聯合國大會制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稱人權兩公約),宣示了集會結社自由是每個公民皆有的權利;集會結社自由的目的在於,讓缺乏媒體近用權的人民,能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然而在民主制度未臻完善的國家,人民的意見,反而時常成為政府刻意忽略的聲音。
集會遊行法在台灣 仍是備受爭議的「惡法」
烏克蘭如此,反觀台灣的集會遊行法,是否真的完全保障了人民的公民權利?早在2009年,立法院審議通過人權兩公約,同時制定兩公約的施行法;同年野草莓學運台大李明璁教授只因發起靜坐抗議而遭到公訴,然審判該案的台北地方法官陳思帆最後決定申請釋憲,引發大眾關注現行集會遊行法的合法性問題。
此後,2012年行政院提出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將原先的許可制改成報備制,然而實際上政府的保守心態不減,甚至擴大了原先的警察行政裁量權。
草案中規定,警察可自行認定在遊行集會過程中是否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物的疑慮,若有則可直接命令解散集會,如此一來警察能於自由心證之下擁有更多的裁量空間。此外,若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未依規定報備,將可處3萬元罰鍰;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將可處15萬元罰鍰,更是加重了罰則。
集會遊行法案對於公民權利的行使至關重要,然我國集會遊行法仍與《人權國際公約》之中規定的保障不符;如何終止惡法,是所有民主化國家必須正視的挑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