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澳燃煤電廠的環差案,上周在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投下關鍵的一票過關,引發外界抨擊,今(19)日國民黨立委還祭出臨時提案,要讓詹順貴下台。不過詹順貴重申,在既有的環評框架下,投修正通過是「依法行事」,他說環評既有法律規範不足,呼籲對他個人不滿者,一起支持環評法的修法。

3月14日深澳燃煤電廠通過環差,將設置2部超超臨界的燃煤發電機組,針對此爭議,19日立院衛環委員會要環保署、經濟部等相關部會為此前往報告。

(中央社)日前深澳電廠環差案,在「審核修正通過」及「應就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投票平手下,詹順貴投下修正通過一票,讓全案通過,詹順貴今天在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表示,在環評既有框架之下,一個是重做環評、一個是修正後通過,依《環評法》38條的變更部分,此案到底能不能修正通過,必須經過前後案比較,比較後不管是從污染量排放或是從番仔澳灣改為深澳灣建置,而「新案比舊案好」,他投下修正通過這一票是「依法行事」。

媒體提問,投下那票會不會很痛苦?詹順貴指出,個人做出決定就是要承擔責任。他強調環評既有的法律規範不足,強調他是在確認此案不符合《環評法施行細則》中可以重辦環評的條件,才做出支持審核修正通過的判斷。

詹順貴也向大眾喊話,盼公民團體能將憤怒化為力量、支持《環評法》修法來修補法律漏洞。

不過,昔日的環保鬥士、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投下關鍵票,讓深澳電廠擴建環評案通過,不僅讓環團大呼失望,國民黨立委今天更提出臨時提案,要求重審深澳燃煤電廠、詹順貴下台。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提案,指出不管環保技術進步到何地步,以生煤發電的深澳電廠必定會有污染排放、北台灣躲不掉污染增加的命運,為了強力捍衛人民的呼吸權,要求環評會議應退回重審、詹順貴應下台,以示負責。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陳宜民也提出5項臨時提案,包括要求環保署在一個月內與新北市政府充分溝通,解決生煤證照問題;以及環保署要重做PM2.5分析,並在受影響縣市(北北基、桃園、新竹、宜蘭及苗栗)各召開一場公聽會後,才能動工深澳電廠。

不過經採記名表決後,國民黨四票不敵民進黨的八票,提案都沒有通過。

詹順貴說的「法律漏洞」是什麼?

詹順貴備詢時強調,深澳電廠一案因為曾動工,因此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以下簡稱「環差」),環保署是被動受理審查;他並說若是全新的燃煤電廠興建案,他便會投下反對票。

為什麼有動工和沒動工,會左右詹順貴的決定?

深澳電廠的案例,其實顯示現行《環評法》的漏洞所在。根據《環評法》第16-1條,通過環評、取得開發許可的業者,如果超過三年才要開始動工,這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以下簡稱「環現差」),針對以前和現在的環境、政策法令等狀況,做出完整的評估,並送交主管機關審查。

不過,如果拿到環評後已經動工過,之後如果要變更開發計畫的內容,這時只需要提出「環差」申請,審查計畫變更的部分。

深澳電廠擴建機組的計畫,其實不是新開發案件。深澳電廠早在2006年通過環評、2007年8月22日取得開發許可,在2010年4月動工。不過因在地抗爭,延宕至今未完工。

而台電於去(2017)年提出變更內容,將舊計劃案的80萬瓩、超臨界機組,改為新計劃案的60萬瓩、超超臨界機組,因為已動過工,所以提出「環差」申請。

不過環保團體質疑,若只做「環差」分析,這樣的比較是把計畫和一個「幽靈電廠」進行比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洪申翰就說,台電該比對的,應該是「沒有燃煤電廠10年的深澳」,與預設「新建燃煤電廠後的深澳」,而不是和之前通過環評的版本做比較,就說新版本對環境影響較小。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日質詢時也表示,深澳電廠要重啟,蓋卸煤碼頭、防波堤,難道對環境沒有造成影響嗎?黃國昌並拿出專案小組要求重做環評的原因,批評環保署在還沒有完整調查的狀況下,一口咬定新案優於舊案,是「欠缺事實基礎的權力傲慢」。

建議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理由:

本次海域設施調整至深澳灣外布置 I 型堤(A-C 堤)及 L 型堤(H-F-G 堤),將改變灣內水流速度和方向,並改變原 始生物自然棲習環境,對深澳灣內原生物生存條件及組成 12 有加重影響之虞,建議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28 次會議議程

沒有「退場機制」,十年前通過的開發許可仍然有效

詹順貴說明,他之所以投修正通過,在於深澳電廠的「環差」報告,比原先的環評規劃的影響還輕微,依照《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沒有重做環評之空間。

不過也有環團指出,《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中指出,在「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第1項第5款),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第1項第6款)這兩個特殊情況下,能讓開發計畫的變更內容,重新退回辦理環評。

那為什麼詹順貴不就這兩項做依據,讓深澳電廠還差案退回重審呢?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和法規專員楊品妏投書《蘋果日報》時指出,之所以有此認知差異,在於對《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的解釋差異。38條規範的是開發單位變更申請內容「應就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評的認定標準,一方認為,38條的適用基礎,是這次深澳電廠「環差」規劃比原先環評規劃,對環境的影響還要重大,才可以使用;如果環差規劃比原先環評規劃影響輕微,就無法適用。

不過,深澳電廠因為只有做「環差」,只看新提的「超超臨界」機組比當時環評規劃的「超臨界」機組好,既然已經比環評規劃影響輕微,自然難以依照38條要求重作環評。

環境法律人協會表示,不只是深澳電廠,有許多不當的老舊環評案都遇到這個問題,很久以前已經通過環評並取得開發許可,現實上卻始終沒有建完,原本應該進行「環現差」比較今昔的環境差異,卻因為曾經動工過(可能只是形式上的整地),就逃過「環現差」的審查,導致現在的僵局,顯現了《環評法》修法的重要性。

環保署去年9月預告的《環評法》草案第30條規定,如果環評審查結論「公告後五年已實施開發行為,但實施後復停工逾五年」的話,就需要進行「換現差」報告,針對現存的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提出因應對策;若超過十年未開發,環評將失效,業者若不開發,就不會讓開發案延宕,像是「占著茅坑」。不過修法至今仍未通過。

李應元:深澳電廠是痛苦的選擇,空污還要靠節電

對於深澳燃煤電廠通過環評引起爭議,環保署長李應元今天也在會前受訪指出,不管是從國家或是全球角度,都希望不要有燃煤電廠,但每個國家條件不同,即便是富裕、強大的德國,燃煤電廠仍然存在,德國也沒辦法說明什麼時候能將燃煤電廠完全除役。

李應元指出,深澳電廠已經用了最佳的「超超臨界」技術,行政院長賴清德昨天也以林口電廠現在使用的超超臨界機組,說明環評承諾是最低標準,未來深澳電廠的機組技術一定會更精進,包含脫硫設備、除氮設備等。

對於環團批評「大家都是在比爛」,李應元反駁,若真的是比爛,就不會在煙囪加裝煙道連續監測系統、讓全民來監督,「只要這個世界有的最好技術、我們就追求最好技術」,環團意見鞭策是進步力量,從衛星圖看,台灣空污沒那麼糟糕,但大家要追求更好。

李應元表示,「這是一個很痛苦的選擇」,但最佳方案就是「大家節電」,每一個人逐步減少能源消耗,因為任何能源消耗都會帶來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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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