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務統計,從2019到2023年間,每年平均約有2100件的案子聲請非常上訴,不過實際提起非常上訴的比率約為8%,也就是大約只有約200件不到的案件有機會獲得非常上訴的機會,其中獲得撤銷原判決的比例則為8成。邱和順、鄭性澤、蘇建和及徐自強都是曾透過非常上訴獲得平反的案件。
全台最老死囚王信福因捲入殺人案被判死刑定讞,監察院重新調查和訪談相關人士後,認為全案僅憑「單一證據」,且證人還曾遭檢警刑求逼供,法院判決連犯案槍枝是左輪、右輪都不清楚,監察院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法務部則表示會再請最高檢察署研議。過去知名的蘇建和、徐自強等也都曾經獲得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非常上訴的程序是什麼?容易成功嗎?
王信福的案件經過
王信福的案子發生在1990年8月10日,當時王信福為慶祝女友懷孕到嘉義的「船長卡拉OK」和朋友唱歌聚會。因不滿老闆只顧招呼在場的下班警察吳炳耀、黃鯤受,雙方起衝突,2名警察遭到同行男子陳榮傑槍殺。在場被認定為主謀的王信福,被指控是他將槍枝交給陳榮傑,並扶著陳的手說「結掉這兩人」,於是陳開槍射殺2警。
案發後嘉義地院一審開庭時,陳榮傑及另一位提供兇槍的李慶臨出庭受審,但遭控教唆殺人的王信福卻未出庭,之後潛逃到中國,在海外逃亡十餘年。隨著陳榮傑於1992年8月間遭到槍決,到底是誰對警察開槍,成了該案最懸而未決的爭議。
2006年,王信福因生病持假護照及台胞證返台,入境桃園機場即被警方逮捕;王的辯護律師聲請將兇槍送鑑定,企圖證明王從未摸過該把槍。不過最高法院仍認定,王信福命令陳榮傑開槍殺人,2011年7月27日判王信服死刑定讞。
可是王的律師團認為,根據科學鑑定結果,凶槍上並無王的指紋。法院主要根據陳榮傑的自白判王信服死刑,但是陳的說法反覆不一,和目擊證人的證詞不符,雙方也沒有在法庭上接受對質詰問。另外當時王接受警詢時的原始錄音帶消失,讓律師擔憂王的自白也有問題。
監委認為缺乏證物且證人遭刑求,不能再有第二個江國慶冤案
監察院表示,王信福本人歷審均否認殺人犯行,而歷審就取槍行兇過程、犯案槍枝之指紋也都未予詳查及鑑定,甚至也未傳喚犯案槍枝提供者李慶臨到庭作證,就草率採取已執行死刑之陳榮傑前後不一致的供述,作為判決基礎。
經監察院詳細調閱該案偵審全卷,重新訪談當時在命案現場之李清泉(更名李宗憼)、吳俊翰(更名吳濬維)及李慶臨(更名李光臨);詢問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代表,請他們釐清2007年間受嘉義地院囑託對王信福進行測謊的相關資料,之後監察院再請專業測謊機構出具測謊鑑定審查意見書後,認為本件原審有諸多應調查證據而未予調查情事等判決違背法令情事。
監委高涌誠表示,嘉義警方當時扣案的兇槍為右輪手槍,但嘉義地院送刑事警察局鑑定有無王信福的指紋竟變為左輪手槍,「大家可以想像1個死刑判決,連手槍是左輪、右輪都不清楚嗎?」監委王美玉則說,「不管是法院審理或檢方的審理,在場所有的其他證人都沒有辦法證明,王信福有命令陳榮傑開槍。」
監察院認為,開槍者證詞反覆、重要證人遭刑求、警方扣錯凶槍且沒指紋,且王信福通過測謊,在他們看來,這是個冤案。不能再有第二個江國慶,既然缺乏證物,又出現刑求指控,這是嚴格侵害人民生命權,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
王信福救援大隊和義務律師團則表示,此案發生迄今已逾33年,至今王信福仍被關押在台南看守所,王信福也是全台年紀最大的死刑犯(現71歲)他們要感謝監察委員為了冤案的努力,也期待法務部及相關單位就本調查報告移付派查事項儘速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使本件早日重啟審判,沉冤得雪。
法務部將再研議「非常上訴」,可能性多高?
法務部昨日則表示,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非常上訴為最高檢察署的職權,聲請再審可由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檢察官或受判決人提出,法務部將在收到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後審慎研究,再轉交權責機關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及聲請再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441條,非常上訴是檢察總長對於刑事確定判決,發現該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情事,而訴請最高法院予以撤銷糾正的特別救濟程序。非常上訴的目的是釐清原判決本身適用的法令是否問題,而非探討案件事實與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間差異、受判決人利益救濟等問題,所以非常上訴會以原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為基礎,進行法令適用上的審查。
非常上訴可能會有2種結果,駁回及撤銷兩種,假如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假如有理由,可能會有以下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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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教違背部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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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不利於被告,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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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判程序違背法令,導致判決結果有爭議,撤銷其程序。
根據法務統計,從2019到2023年間,每年平均約有2100件的案子聲請非常上訴,不過實際提起非常上訴的比率約為8%,也就是大約只有約200件不到的案件有機會獲得非常上訴的機會,其中獲得撤銷原判決的比例則為8成。
在過去的非常上訴案例中,不乏像王信福這樣涉入殺人案件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人,例如知名的邱和順案、鄭性澤案、蘇建和案以及經歷非常上訴很多次的徐自強案。這幾案的當事人也都是因為當年在檢警偵辦起訴的過程中,有刑求逼供的不當行為,或是在審理過程中,證據力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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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