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日前在疫情警戒期間停業的公司企業,政府推出紓困方案,1名正職勞工可以申請一次性薪資補貼3萬元及生活補貼1萬元;不過有勞工的紓困補助被雇主領取後用於抵充薪資,甚至還有勞工明明被停業卻完全沒領到紓困金。時代力量黨團表示,各機關應開放勞工直接申請薪資與生活補貼,針對紓困金發放也應該嚴加監督。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今(30)日舉行「勞工紓困大抓漏,黑心老闆別欺弱」記者會,總召立委邱顯智指出,紓困4.0 針對受疫情衝擊影響而停業的行業,提供兩種紓困補助方式,如果業者有發給員工基本工資,雇主可以領取一次性營運補貼共計4萬元,這是給業者的補助;如果業者沒有發給員工基本工資,則雇主領取一次性停業補貼1萬元,另外員工透過雇主轉發一次性薪資補貼3萬元以及生活補貼1萬元,總計4萬元。

不過經濟部紓困截至今年8月10日,兩個方案總計發了296億9900萬,其中286億是一次性營運補貼,而要轉發給勞工的補貼只發了10億,只佔總體發放金額的3.6%。

公司領取紓困補助卻沒轉給勞工

時代力量在8月時就陸續接到不少陳情案,他們指出,經濟部這種透過雇主轉發補助的方式,會使得許多勞工領不到紓困。

勞工吳先生就指出,他的現職是健身房教練,因為健身房之前被命令停業,所以他5至7月都未領到基本工資。他曾多次詢問公司是否有申請紓困補助,公司卻總是回應「不清楚、會盡力爭取」。後來透過邱顯智委員的協助去函公司詢問後發現,公司其實已經領取了紓困補助,卻未轉發給勞工。

吳先生表示,他跟公司反應後,公司表示他們也不清楚補助是「給勞方還是資方」,並表示即使體育署把紓困補助全部追回也無所謂,吳先生最後還是一毛錢都領不到。

邱顯智表示,主管機關目前是透過雇主簽切結書、查核勞保投保清冊,來確認勞工有無領取到基本薪資,然而雇主簽切結書沒有辦法保證雇主誠實、勞保投保紀錄也許公司沒有降低投保級距,最準確是查核銀行薪資轉帳證明:各部會都表示幾乎沒有收到檢舉案,然而像吳先生一樣的受害案例卻真實存在。

國發會之前曾說,如果雇主沒有轉發補助款會構成「侵占罪」,甚至會移送檢調,並追回補助款。但是雇主侵占的是勞工的補助款,就算國家把補助款追回後,勞工還是沒領到補助。邱顯智表示,紓困的目的不是在監督雇主有沒有轉發補貼給勞工,沒轉發就追回,而是確實讓有紓困需要的勞工領到補貼。

公司可以拿紓困補助來抵扣薪資嗎?

邱顯智也說,也有遇到公司登記的營業項目跟勞工從事的工作內容不同,導致勞工被停業還是拿不到補助。而部分雇主不會全額轉發給勞工,甚至有薪資抵扣的狀況發生。

時代力量日前就曾接獲電影院勞工投訴,中央政府勒令電影院全面停業後,勞工只能透過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紓困補助,但公司卻將這筆錢拿來抵扣原本5月到7月要發給勞工的薪資,導致勞工無法領到足額補助,當勞工改向勞動部申請全職勞工的生活補貼時,又因電影院已向文化部申請紓困補助,所以不得重複申請。

時代力量認為,紓困補助是國家與勞工間的授益性行政處分,業者藉由薪資等名目將紓困補助扣除,如果不妥善處理,國家給勞工的保障將失去意義。

當時國發會回應表示,事業應將該補貼轉發員工,不得將該補貼扣除原應給付員工之薪資。另相關主管機關公告申請文件,均要求停業事業申請員工薪資補貼時,應檢附員工名冊等相關資料,並須提交切結書,承諾於領取補貼款一定期限內轉發給未達基本工資之員工。

國發會表示,主管機關將進行後續查核,要求企業於期限內提供轉發員工薪資補貼之證明,否則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款項。且企業若未轉發員工薪資補貼,恐觸犯刑法侵占罪,將移送檢調機關依法追訴。

勞動部當時則表示,是否能抵扣要看各部會規定,如無法抵扣雇主就直接抵扣的話,恐涉《勞基法》中「未全額給付工資」規定,將依法處以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如果是因應指揮中心的相關規定所停業,停業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必須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按減少的工作時間依比例減少工資。不過按月計酬的勞工,當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的工資,仍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停業期間按比例計算的餘額,至於原約定的例假、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立委王婉諭今天也再次強調,雖然國發會當時已表示「事業應將該補貼轉發予員工,不得將該補貼扣除原應給付員工之薪資。」然而在事後發函確認各部會的態度後發現,經濟部、文化部及國教署仍未針對是否可以抵扣薪資的問題給予正面回覆。

為解決各部會標準模糊不清的問題,王婉諭表示,國發會應將之前行文時代力量的回函,改以發布函釋或通函各部會的方式,明確表達政府對此議題立場就是「補助不得抵扣薪資」,讓勞工遇到雇主未轉發補貼時,政府面對相關違法情事,能有一致且清楚的處理作法。

時代力量呼籲被停業的受害勞工,如果對於自己的3+1萬元補貼有疑義,歡迎聯絡時代力量專線或與各地方黨部申訴,會持續協助勞工函詢各主管機關補助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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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