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聽到公司會和新進人員約定剛到職、試用期間不加保,這樣的約定是否合法呢?依照法令規定,只要勞資雙方屬於僱傭關係,雇主就必須幫其僱用的員工申報參加「勞保、就保、職保、健保」,而員工的勞健保通常都是由雇主端統一申報辦理,因此雇主、人資必須更清楚相關規定、辦理程序,以免觸法受罰。

下面透過一張圖表及簡要說明這三項強制保險的內涵與加保規定,讓你可以一次對照了解。

Photo Credit: 職場熊報

勞工保險(勞保)

公司規模達5人以上,雇主就要成立投保單位,幫在職員工、新進員工於「到職日」投保勞保(勞工保險條例§6),即使之後公司因縮編、裁員,導致員工人數少於5個人,雇主還是要持續讓員工參加勞保。

而勞保其實包含了「普通事故保險」和「職業災害保險」,其中普通事故保險費是由雇主、勞工和政府按照比例分攤,職災保險費則由雇主全額負擔。

勞工可享有的勞保保險給付權益有生育給付、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等,如果雇主沒有依法幫其加保,員工無法請領相關保險給付的損失則要由雇主賠償。

就業保險(就保)

公司只要僱用1名員工,雇主就要幫新進人員在「到職當日」投保就保(就業保險法§5),因此即使公司不滿5人仍要幫勞工申報參加就保。

雇主幫員工申報參加勞保同時會自動加入就業保險資格,符合就保資格的勞工,可以申請的保險給付有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勞工及眷屬健保費補助,和勞保相同,若雇主沒有依法幫員工投保就保,導致員工無法請領上述保險給付,勞工可向雇主求償。

職災保險(職保)

根據今年(2022年)5月1日上路的職災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公司只要僱用員工,無論人數,雇主都必須在新進員工「到職當日」投保職保(職災保險與保護法§6)。

原先職災保險是附屬於勞保,依附在《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規定,後來考量許多中小型企業的經費人力較有限,無法提供員工較完善的職災預防和重建,於是另立專法,希望提供勞工朋友更完善的保障。

至於保費部分和原先規定一樣由雇主全額負擔,雇主雖需要負擔全額保費,但員工如果發生職災,雇主就可用勞工請領的保險給付金額抵充職災補償責任,減輕職場意外發生時,雇主動輒需花上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賠償壓力。

全民健康保險(健保)

公司只要僱用員工,雇主就應該幫其投保健保,一般受僱勞工多屬於第一類的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法§10),雇主應在員工「到職三日內」向健保署申報加保。健保費則由雇主、勞工和政府按照比例分攤。

實務中常發生雇主不清楚法令規定或為了規避保費而未按照程序加保,這些都是違法的。小編整理了雇主、人資在辦理員工保險時常犯的4種錯誤,先了解才不會誤觸法令而吃虧。

錯誤一:漏幫新進人員在到職當天申報加保

情境:

新人妹4月1日就去新公司報到上班,但B老闆因為太忙完全忘記幫其加保,沒想到新人妹在上班第三天途中發生嚴重車禍,B老闆才發現大事不妙……。

雇主沒有依規定幫員工在到職當天申報參加勞保, 除了須補繳保費,還會被處行政罰鍰,為應繳保費的4-10倍金額(勞保條例§72Ⅰ就業保險法§38Ⅰ),而沒有加保期間勞工因此造成損害還可向雇主求償。

例如,當員工發生職災,不論雇主有無過失,都必須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勞基法§59),而雇主如果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沒辦法抵充員工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等各項勞工保險給付。

上面情境中,新人妹因為車禍嚴重須住院治療、暫時無法工作,如果B老闆有幫其投保勞保,其可在無法工作第4天起向勞保局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B老闆只要給足勞保傷病給付的差額即可;但B老闆若未幫新人妹投保,則除了要付給她原領工資(註)外,其他醫療等費用都需要全額補償。

錯誤二:為了節省保費或多領保險給付而低報或高報薪水

情境:

新人妹北漂工作,加上在外租房子,每月生活都十分吃緊,為了節省開銷,她在到職時和B老闆談好低報薪水來節省勞健保費……。

薪資少申報可以節省保險費用,然而員工一旦發生意外需要請領保險給付時,損失還是要雇主賠償;再來,不論是短報或多報保險費,將會依照不同規定處2-4倍罰鍰,並追繳多領的保險給付(勞保條例§72Ⅲ就業保險法§38Ⅲ全民健康保險法§89)。

上面情境中,新人妹主動向B老闆提低報薪水來減少個人保費負擔,即使雙方達成協議,這項約定也會因為違反法令強制規定而無效,因為幫員工投保是雇主的義務,如果被勞保局查到未依規定申報加保仍會受罰!

錯誤三:從員工薪水裡面扣雇主應負擔保費用

情境:

新人妹和和B老闆談好薪水每月為3萬元,但拿到頭一個月實領的薪水後發被扣了好幾千元,向老闆詢問後,才發現公司除了代扣勞健保的項目,還把老闆應負擔的保險費也從本薪裡一起扣除……。

幫員工申報加勞保、健保是雇主的義務,而勞健保申報費用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比例由雇主、勞工和政府各自分攤,雇主不能將其應負擔的部份金額轉嫁給員工。

上面例子中,若新人妹被扣的金額是公司幫其代扣的員工自付勞健保費用,就沒有問題,但其薪水被扣除高達幾千元,應是B老闆將雇主應負擔的勞健保費用也一併從薪水裡扣除了,如此一來老闆可能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基法§22Ⅱ),一旦被申訴也會被處保費金額的2倍罰鍰(勞保條例§72Ⅱ就業保險法§38Ⅱ)。

錯誤四:員工已有其他工作,就不用再多幫他另外加勞保

情境:

新人妹原本已有一份正職工作,另外又錄取B老闆開的兼職職缺,老闆認為新人妹的勞保既然已投保在其他公司,應該不用再另外加勞保,這樣雙方都可以省下一筆保險費……。

不同於就保、健保不能重複投保(通常會選擇主要工作的雇主為投保單位),勞保是可以重複加保在多家公司的!因此,不論新人妹是否已參加勞保或身兼多職,老闆都還是要幫其申報參加勞保。

勞工如果到沒有提供勞健保的公司上班而自行去保工會,對自身的權益十分沒有保障,而對雇主來說,未依規定幫員工申報參加勞健保,也會因此被裁罰、負賠償責任,可說是很不划算的做法。

本文經職場熊報Bear Times授權刊登,原文刊登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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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