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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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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放寬贍養費條件:「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精神

社會 李秉芳

CEDAW公約認為「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因此法務部決定刪除「判決離婚」、「無過失」的贍養費要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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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常忽略的兒少權益:離婚協議書應增列未成年子女會面與扶養費

社會 讀者投書

反新加坡與香港的離婚程序中,多詳細兒少於父母離異後之後續照顧的保障作法,反觀台灣的書表中並未有未成年子女會面、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約定項目,故當事人也未必自行約定,直接傷害兒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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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結婚可以辦派對,台灣也有一對公開辦「離婚典禮」的夫妻

社會 85010

有時候,分開並不是一件壞事,離婚也不是一件不能拿出來討論的事情,雖然一段關係結束了,但也是另一段關係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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