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出,實務上,性騷擾是相對短暫的干擾行為,被害人還來不及反應,通常就沒有「違背意願」問題。但強制猥褻的行為通常是更嚴重且明確的。以朱學恒的案例來說,重點在強吻發生前,有沒有對鍾沛君施以強制手段。
台北市議員鍾沛君今年6月在台灣「#MeToo」期間,公開控訴政治名嘴朱學恒去(2022)年8月在一場餐敘時趁兩人獨處突然抱住她強吻。消息一出引發各界政治人物不分藍綠聲援,朱道歉後到台北地檢署告發自己涉及性騷擾,台北地檢署認為罪證明確,今(23)日依強制猥褻罪將朱學恒起訴,若成罪最重可判5年。
性騷擾和強制猥褻罪的刑責差距很大,律師分析,關鍵在於強吻發生時,朱學恒是否有透過強制手段,導致鍾沛君難以抗拒。
朱學恒告發自己性騷擾,但被起訴強制猥褻
6月間台灣爆發#MeToo風暴,鍾沛君臉書發文揭露,曾遭朱學恒在飯局2度強吻。朱學恒透過直播道歉並於6月12日親赴北檢遞出「犯罪事實」告發狀,告發自己涉及性騷擾罪嫌。
台北地檢署受理後一開始將朱學恒列為「性騷擾罪」被告偵辦,後來卻改為「強制猥褻」,因為檢查官調查後,認為事實經過與當時鍾沛君所述幾乎完全符合,關鍵就在朱學恆當時確實使出了強制手段。
根據鍾沛君描述,當餐廳包廂只剩朱和鍾,朱以雙手壓住鍾肩膀、將她固定於牆面、趁她無法動彈,強行親吻嘴唇數秒,直到鍾轉頭閃避才停止。朱回到坐位後,發現鍾停在原地、不知所措,再度起身走向鍾,一手壓住鍾的肩膀,一手摟住鍾的手,不顧鍾將頭撇開、出力掙扎,再次強吻其嘴唇。
強吻算「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兩者大不同
朱學恒告發自己「性騷擾」,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為告訴乃論,追訴期1年。
後續朱學恒被偵辦及起訴的則是「強制猥褻」,根據《刑法》第224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法定刑期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制猥褻是公訴罪,即使沒人告發,檢察官掌握事實後,也可起訴犯罪嫌疑人。追訴期長達20年。
「強吻」屬於哪種罪?這在訴訟中常介於一線之隔、難以分辨。律師楊仲廷分析,強制猥褻最重要的關鍵要素是「強制力」。假如行為人是趁被害人來不及反應時偷襲,沒有強制手段,通常就是性騷擾。假如透過下藥迷昏、困住對方身體等強制手段,趁被害人難以反抗或脫逃時,明確違反被害人的意願、侵害其性自主權,就是強制猥褻。
楊仲廷指出,實務上,性騷擾是相對短暫的干擾行為,被害人還來不及反應,通常就沒有「違背意願」問題,強制猥褻通常是更嚴重且明確的。以朱學恒的案例來說,重點在強吻發生前,有沒有用強制手段,讓鍾沛君無法逃脫、抗拒。
楊仲廷也說,另一個影響判決的關鍵因素是行為動機。有些性騷擾行為例如開黃腔、嘲笑外貌等,可能是意圖「騷擾對方、使其不愉快」,而不是為了「滿足自我性慾」所做,這不會構成強制猥褻。
不過,動機通常難以證明。楊仲廷判斷,朱學恒案日後的訴訟爭點將會在「是否有強制手段」。至於朱聲稱自己喝醉、記不得,這種說法通常不會被法官採信。
對於起訴結果,鍾表示,案發迄今,朱學恒寧可做出「告發自己」的可笑行為,也從未向她道歉。案子曝光後,她就委任律師提告,她仍始終相信,司法仍有正義。至於朱學恒則未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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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邱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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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表示,朱在審理過程利用自己的頻道發表言論,形塑鍾是他人指使的政治打手,自己遭政治迫害等。這些都導致鍾沛君提告後,相較其他性侵害案被害人,須承受更高社會關注及輿論非議導致的精神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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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出,實務上,性騷擾是相對短暫的干擾行為,被害人還來不及反應,通常就沒有「違背意願」問題。但強制猥褻的行為通常是更嚴重且明確的。以朱學恒的案例來說,重點在強吻發生前,有沒有對鍾沛君施以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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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可以「告發」自己嗎?朱學恒案接下來檢調該如何偵辦?
一般而言,加害者「告發」自己理論上會以「自首」的方式進行,但在朱學恒的事件裡,他又不完全符合自首的條件,而且除了告發及自首的問題以外,他究竟觸犯哪個罪名,也是影響最後是否起訴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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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鍾議員最後選擇不提告,那就會變成被害人自己不提告。如果鍾議員提告,已經超過半年的告訴期,所以地檢署依法會「不起訴」;除非檢察官認定是強制猥褻,這是非告訴乃論,才會有進入實質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