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加害者「告發」自己理論上會以「自首」的方式進行,但在朱學恒的事件裡,他又不完全符合自首的條件,而且除了告發及自首的問題以外,他究竟觸犯哪個罪名,也是影響最後是否起訴的關鍵。
名嘴朱學恒在被議員鍾沛君爆出性騷擾事件,沉寂幾天後,突然發文貼出自己已經向地檢署告發自己的照片,表示自己一定會負起責任,然而這樣的操作是真的可行的嗎?在法律上是可以去告發自己的嗎?
加害者可以「告發」自己嗎?
基本上,在法律上並沒有告發自己這種情況,因為所謂的「告發」指的是不具備告訴權的人,知道有犯罪發生,向檢察官或警察說明有犯罪事實。
以朱學恒對鍾沛君做出性騷擾行為的事件來看,在這事件中朱學恒是加害人,而鍾沛君是被害者,身為被害者的鍾沛君就是有告訴權的人,她可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而除了她本人是有告訴權的人以外,她的配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等親屬也是可以去幫她提告的。
然而,在這些人之外的,就是屬於沒有告訴權的第三人,例如知情的朋友,甚至是知道這個事件的民眾,都是可以去向地檢署告發的。
不過這個所謂的第三人有個例外,也就是加害者本人,因為他就是做出犯罪行為的人,如果他真的想要去告發自己,理論上會是以自首的方式進行。
不過,要變成自首又有個前提,也就是要在有偵查權的機關尚未發現犯罪事實前,或是有偵查權的機關知道有犯罪事實,但還不知道嫌疑人之前就去向機關陳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才會算是自首。
是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很重要
而以朱學恒的事件,除了告發及自首的問題以外,還有他究竟是觸犯哪個罪名。
因為朱學恒是強行抱住鐘沛君然後強吻兩次,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趁人不備去親吻、觸摸對方私密部位等行為確實會成立性騷擾,然而性騷擾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一旦過了告訴期間,檢察官就會給予嫌疑人不起訴。
不過,朱學恒強行抱住鐘沛君的這個動作,就是很重要的一個關鍵,他有行動去限制住鐘沛君達成強吻的行為,這樣以強暴的動作去達成猥褻的目的,就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而強制猥褻罪就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不會有所謂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就算從事件發生到現在已經過了六個月,一樣可以去提告,檢察官也會去偵查。
對於這樣的事件接連被爆出,真的是讓人感到很難過,這不僅顯示出社會上還是有很多人對於他人身體自主權的不尊重,也顯示出社會對於兩性平權這點還有極大的進步空間,並且我們對於受害者的保護機制亦非完善,希望在這次的MeToo浪潮中,能夠喚醒大家對於兩性平權及尊重他人身體的意識,同時喚起大家對於受害者的保護以及願意主動為他們發聲的精神。
Facebook專頁: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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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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